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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应当满足的条件

已有 5219 次阅读 2011-3-27 21:35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专利, 权利要求

 

在专利体系中,权利要求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所谓的专利权的范围都要根据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范围来确定。由于专利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需要经过审查。一般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对于发明而言就要进行初步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一般不审查新颖性和创造性,除非特别明显的情形除外,一般所要保护的客体是否符合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否具有实用性,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等。由于初步审查一般不审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仅通过初步审查就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不稳定。

 

下面从无效程序以及审查程序来讨论权利要求(外观设计的图片也视为权利要求)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和一般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了无效的理由,那么权利要求就应当其规定的条件:

1、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客体应当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第2条);

2、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其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专利法第20条第1款);

3、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22条);

4、外观设计中的照片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专利法第23条);

5、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简要(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6、外观设计的图片应当清楚地限定保范围(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7、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33条);

8、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完整,并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9、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10、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客体应当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参见博文“中国专利制度简析——对象(客体)的排除”);

11、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专利法第9条)

 

上述的条件每一条权利要求都应当满足,否则就可能被无效掉。

 

除了上述绝对需要满足的条件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基本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包含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一般包含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在其特征部分前使用类似于“其特征在于”之类的表述将特征部分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

2、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相同,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位于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存在多条独立权利要求时,从属于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出现在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3、各权利要求之间应当具有单一性;

4、权利要求中一般不得使用图形表达的特征,一般不得出现“如说明书所述”或者“如附图所述”之类的描述;

5、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一般不得使用功能性的描述语言;

6、权利要求中一般不得含有与技术方案无关的描述;

7、每条权利要求应当仅包含一个句号,各权利要求应当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8、在后的权利要求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时,只能择一地引用权利要求,并且在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以多项引用多项的方式从属于在先的权利要求;这个比较拗口,其实就是在一个择一引用前述的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中,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能通过择一地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那么权利要求就不能择一地引用123,也不能择一地引用权利要求124

9、权利要求中的附图标记应标注在圆括号中,并要与说明书中的附图标记一致;

10、外观设计应附有简要说明;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多个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个申请提出,但是产品数量不得多于10件。

 

以上的一般条件是审查员在审查过程可能提出的要求,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也可能导致发明创造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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