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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的权利到底属于谁 精选

已有 6898 次阅读 2011-3-20 21:55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专利, 发明人, 申请权, 设计人

在前面的博文已经讨论过申请人的资格(参见“中国专利制度简析——申请人的资格”),对于申请人的资格没有特殊的限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权利。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申请人的资格只是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专利,对于一个具体的发明创造而言,谁有权利申请专利,仍然需要进一步地明确。为了理解这一点,可以参照民法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例如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结婚的权利,但是具体到某个人是否能够结婚,除了要考虑该自然人的年龄之外,还要考虑其行为能力,在具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结婚。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根据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来对发明创造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共同发明创造以及委托发明创造。

 

在实体法方面,专利中的许多规定遵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协议优先原则在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上有淋漓尽致的表现。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属于单位,但是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有协议的,应按协议的规定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

 

对于什么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法中并没有表述,依本人的理解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同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长期的,但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其工作无关。

 

专利法并未指明非职务发明创造是否应当在非工作时间作出,这可能引起一些纠纷。例如一个软件工程师在工作时间开发出了一种太阳能取暖器的温度控制系统,就可能引发谁有权利就该温度控制系统申请专利的纠纷。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进行了细化: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结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来看,只要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单位的工作无关,也不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例如仅仅利用了公司提供的办公电脑),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明人在工作区间作出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还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当然,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同单位之间签订有协议,仍然按照协议执行。例如,发明人或设计人同单位之间约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均归属于单位。

 

共同发明创造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技术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双方或多方,当然如果有协议约定的话,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遵从协议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共同发明创造的双方或多方需要对发明创造在技术上作出贡献,否则,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对发明创造作出实际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共同发明创造,对于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无法就是否申请专利达成一致,则任何人都不能就该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相比,委托发明创造相对独立,因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一般来讲,委托发明创造就是委托方提供资金,请被委托方利用自己的设备为委托方开发出一项产品或工艺,或者委托方提供资金和设备,由被委托方开发出一项一项产品或工艺。对于委托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属于被委托方。

 

 

总体而言,中国现行的制度中对申请专利权利的规定和其他国家还是有区别。例如美国规定只有发明人才能申请专利,不排除通过转让申请权利来使法人成为申请人;欧盟规定在申请人与发明人不一致时需要声明申请人有权申请,其实质上也是发明人优先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我国是根据雇佣关系和协议来判定就一个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从优略上来判断的话,美国和欧盟法律中关于申请专利权利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这或许源于自然法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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