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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制度简析——优先权(1)

已有 4719 次阅读 2011-3-6 23:33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专利, 申请, 外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巴黎公约确定了工业产权领域的三大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审查原则,其中优先权原则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专利制度和商标制度的交流,使得专利和商标走上国际化的道路。

 

巴黎公约所确定的优先权是指外国优先权,我国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中也只规定了外国优先权,但是这种状况导致了我国的申请人无法利用优先权进行申请,因此在1993年实施的专利法中增加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并且可以在在后申请中增加在先申请中不存在的技术方案,因此又将优先权进一步区分为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

 

下面按照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以及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的分类分别进行说明。

 

外国优先权:主要是指在其他国家申请的专利作为在先申请,就相同主题的专利在我国申请时享有的权利;对于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以及PCT申请,参照外国优先权处理。在先申请必须是与正式的国家申请相当的申请,并能够确定其申请日。所谓主题相同就是指技术方案是指上相同,这与PCT申请的要求有所区别,PCT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要求按照原始国际公开的文本进行翻译,而通过巴黎公约进入其他国家时,只要保持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改写而不影响其在我国的优先权。因此,在后申请中与在先申请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而在后申请中与在先申请实质上不同的技术方案不能享有优先权。在后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在评价在后申请时的现有技术是指其在中国的申请日之前被公众所知的技术。

当然,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希望享有优先权,其应当符合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的资格请参照博文“中国专利制度简析——申请人的资格”。

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和巴黎公约的规定一致。

 

本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大体上相同,只不过是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中国的正式申请,其特殊之处在于: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但不排除分案申请的母案申请);

(2) 在先申请不享有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尚未授予专利权。

作为国内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提交之后该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多项优先权:所谓多项优先权就是在后申请所要求的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不止一个,其仅是相对于仅要求了一个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后申请而言的;多项优先权可能都是外国优先权,也可能都是本国优先权,甚至部分是外国优先权,而另外一部分是本国优先权;

 

部分优先权:所谓部分优先权就是指进入中国的在后申请中包含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中未出现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后申请中与在先申请中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能够享有优先权,而未出现在在先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不能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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