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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专利说明书——仅供科研人员参考 精选

已有 23921 次阅读 2011-2-17 13:22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专利, 撰写, 申请, 说明书

   

    专利制度是科技发展的产物,但专利制度对科技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我国从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不过20多年,从整个制度上来说都还不算成熟,不管是科研人员,代理机构还是司法机关,对于专利制度的理解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都有欠缺。

       近年来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高校和研究机构纷纷制定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保护,来自科研机构的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不断上升。但是,如何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促进专利转移转化,根据专利法的要求合理地撰写说明书,提高所申请专利对专利技术的保护能力,这个问题对于很多科研人员来说还是不容易把握的。

       本人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多年,熟悉国内及涉外专利申请,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审查的基本要求有比较深入的了解。闲暇之余,写一些体会发布在科学网上,供科研人员参考。

 

       中国自古以来惜墨如金,从新文化运动以来,我们的书面表达相对于古文而言繁琐了许多,但简明扼要这种思想深深地驻入每个中国人的心中,这一点从专利说明书的撰写上也有所体现。

 

       纵观中国人写的专利说明书,对于很多公知的事情很少再做阐释,而随便翻一篇美国人写的专利说明书,就能够发现美国人对很多公知的事情都是不厌其烦地进行说明。我想可以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来说明中国和美国在这方面的差异:例如,中国人简单地说一句“我是人”,美国人除了申明“我是人”之外,还要解释“我”是代词,代词还包括“你”、“她”、“他”、“它”、“他(她)们”等,“人”是相对于动物而言,人直立行走,具有头、四肢,甚至还介绍人具有五脏六腑,能够通过语言交流,能够使用文字,更甚地是在讲述一下人类的进化史。

 

       这样的差异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历史有着非常深刻的关系。众所周知,美国属于是海洋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但他们也有成文法。从颁布的成文法来比较,例如专利法,也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律比中国的法律在内容上要详细很多,中国的法律用法律语言来书写,而美国的法律就像写论文一样地在书写。从信息论的角度来说,美国的法律通过冗余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其成文法的鲁棒性,而中国的法律,需要不断地解释,并且不同的人理解可能也是不同的,当然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成文法不需要解释,只不过是其可解释以及需要解释之处少一些。

 

       对于中国的专利说明书而言,就目前的要求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例,一个专利申请中并不是必然完全包括这几个部分,例如在发明内容能够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可以省略具体实施例部分,又如发明申请可以没有附图,因而相应地就省略了附图说明,但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必须包含附图。

 

       发明名称,这部分对于科研人员而言都能够理解,因为发表论文也需要有个题目,但专利有其特殊的要求。对于发表的论文而言,它的题目一般要刻意地表现论文与众不同之处,例如题目中包含“新”、“提高”等诸如此类表示程度的词语,或者将其技术上的贡献包含在题目中,以便让读者尽快了解其论文的贡献。而对于发明名称而言,却正好相反,越朴实越好,技术特征越少越好,表示程度的词更是尽量不要出现。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专利制度对于权利要求覆盖的范围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发明名称要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按照全面覆盖的理论,权利要求主题中的技术特征也应当视为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而表示程度的词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因此对于发明名称而言,越简单越好,并且不用担心会出现与其他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相同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不会影响到发明本身。

 

       背景技术,这部分对于科研人员而言也很容易理解,因为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中一般都会包含“简介(Introduction)”,背景技术就和“简介(Introduction)”相当。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论文中的“简介(Introduction)”一般更注重广度,而背景技术更注重深度,并引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论文中的“简介(Introduction)”一般都要引用许多相关的其他论文,而背景技术中需要描述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专利或者论文,当然这最接近也仅限于发明人本人的理解。背景技术中,发明人也可以描述解决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技术方案,例如专利或者论文中提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指出各技术方案所存在的缺陷,也可以泛泛地说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在背景技术的描述方面,中国和美国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中国的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一般都是泛泛地描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而美国的专利说明书中一般都要引用现有的专利文献说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

 

       发明内容,科研人员对这部分可能相对生疏一些,因为在一般发表的论文中不存在与发明内容完全对应的部分,尽管论文中的“小结(summary)”和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比较接近,但毕竟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中的“小结(summary)”主要关注其最重要的贡献点及其能够带来的效果,并不关注技术方案本身的完整性,但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必须要至少包含独立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完整技术方案,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目前,中国的专利制度要求发明内容包含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这三者在秩序上没有硬性要求。虽然发明内容部分要求写明技术问题,但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那样,由于背景技术中一般已经清楚地写明了技术问题,在发明内容部分就没有必要再重复描述一遍,一般都简写为“为了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至少需要包含独立权利要求所报保护的技术方案,但在专利实务中,一般也将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写入发明内容部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避免将来在实审阶段修改说明书。有益效果就是本发明能够带来的好处,科研人员一般都能够理解,例如通过加快处理速度,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等等,这些都属于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这部分对于科研人员而言也容易理解,就是图的名称,和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中所包含的图的名称含义完全一致,只不过专利说明书中可能需要区分哪些是现有技术,哪些是本发明提出的技术方案,因而需要对图的名称稍做处理,但这只是可选项,并不是必须要这么做。

 

       具体实施方式,这部分应该是科研人员最不容易理解之处了。对于科研人员,其很重要的任务是寻找更优的解决方案,发表的论文中所体现出的技术方案都是科研人员目前所认为的最优方案,因此,大部分发表的论文中一般就包含科研人员所认为的最优的方案。但专利制度中,有一个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非常相关的规定就是,需要有足够多的实施例(也就是实现方案)支撑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现在的制度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对这个要求的理解也不尽相当。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涵盖所有可能的实现方式,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最后要落实到实施例上。但是,不管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理解是否一致,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写入多个实施例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所需要写入的实施例,不仅可以包含最优的实现方案,还可以包含次优的实现方案,还可以包含根据最优或者次优的实现方案经过简单变形得到的实现方案,因此科研人员在撰写专利说明书的时候,一定要从撰写论文的模式中跳出来,通过发散思维,在专利说明书中提供更多的实施例。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科研人员进行思维发散,但是科研人员认识到多个实施例存在的必要性还是非常重要的,毕竟实施例本身的决定权都落在科研人员手中,代理机构的代理人所起到的作用也仅仅是引导。

 

       以上的理解也仅是我的片面之言,还请科研人员参考,取长补短,以期尽早提高我国专利说明书的撰写水平,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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