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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已有 3419 次阅读 2017-3-27 10:47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利益, 权利, 专利代理机构

近日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因为与专利权人江苏省靖江市明星水蛭养殖专业合作社之间的纠纷,被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其负责人兼案件的专利代理人王凌霄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事件的起因在于,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专利201310577266.8201310586807.3201310586874.5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关联公司靖江市维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为王凌霄。

因专利权人江苏省靖江市明星水蛭养殖专业合作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通过调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伪造了相关的文件,给予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以及三个专利的专利代理人王凌霄以惩戒。

根据现行规定,以上惩戒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至于惩戒是否过于严重,每个人的评判可能不一致。不过值得庆幸的是,三个专利的代理人都只有该事务所的负责人,如果案件填了两个代理人的话,另一个代理人可能也要遭殃。

通过惩戒决定书可以看出,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认为专利权人江苏省靖江市明星水蛭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支付服务费才将专利权人变更,看来该事务所尽管是一个代理机构,还没有理解代理权的基本含义,处理的方式比较符合中国传统的方式,通过某些手段迫使别人就范,而非通过法律的渠道来维持正当的利益。

对于代理机构而言,如果遇上申请人不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也应该提供基本的服务,例如将官方文件转发至申请人,并告知处理期限。但是,在申请人未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申请人指示代理结构继续处理相关的官方文件,代理机构是否有权利拒绝呢?本人认为,具体的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具体而言,需要根据代理协议来确定可以采取的动作。如果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先付款后服务,则代理机构可以拒绝继续服务;如果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先服务后付款,但是由于之前的服务没有付款,按照实务来操作的话,应该也可以拒绝,不过还存在一些争议。

如果申请人一直不同意支付服务费的话,代理机构可以主动解除委托,实在没有必要采取违反规定的方式来争取权益,最后因此而受到惩戒。对于欠款,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回。

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知悉,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也在这方面加强培训,特别是近几年代理机构急剧增多的情况下,很多代理机构对于相关的管理规定以及惩戒规则完全不懂,为申请人、代理机构以及相关的从业人员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规定也非无缝隙,近日成为热点的于欢杀人案也因讨债人未依法行使权利而导致悲剧发生,但现实的世界里,的确是依法行使权利有时不好使,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该何去何从?黑白之间存在灰色,我们为了自身的安全,尽量选择白,而非选择灰,有时尽管结局不令人满意,但生活有些无奈,可能也是我们不得不忍受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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