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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简介-欧洲专利局程序中的语言

已有 7134 次阅读 2016-9-11 18:54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欧洲, 专利

欧洲专利局程序中的语言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专利程序中使用的官方语言是中文,国际知识产权局作为PCT的受理局可以接受中文或英文的PCT专利申请。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为英文、法文和德文,所有的专利申请必须以其中一种语言完成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但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缔约国的官方语言不是上述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之一的,有权在该缔约国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使用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但要提交一种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的申请文件译文。对于PCT申请而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在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的情况下,应当以英文、法文或德文递交PCT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公约对于语言的规定接近于PCT公约,但如果PCT公约的缔约国的官方语言不是允许的语言,并不允许使用该缔约国官方语言来提交PCT申请。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0条,一旦确定了在欧洲专利局程序中使用的语言,该语言的文本为正式文本。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4条第5-7款的规定,在公布时,还需要公布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欧洲专利登记簿、欧洲专利公报以及欧洲专利局的杂志需要以三种官方语言公布。例如,德国申请以德文递交专利申请以后,在公布时还需要公布英文和法文的权利要求书。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61条第5款,欧洲专利检索使用程序中的语言做出。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获得专利权的欧洲专利,在其所用的语言并非缔约国的官方语言的情况下,缔约国可以要求其提供授权专利的该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例如授权的专利为德文,瑞典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瑞典文的专利翻译。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3条第1-3款,在书面程序中,除了专利申请文件需要使用选定的官方语言提交,书面程序中使用的文件可以使用任一官方语言,而证据可以为任意语言并附有一种官方语言的翻译。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条,口头程序中可以使用与选定的官方语言不同的官方语言,使用非官方语言的话,需要提供一种官方语言的翻译。可以有不同官方语言的会议记录,但是权利要求修改应当记录在已经确定的程序中语言的会议记录。例如程序中确定的官方语言为德语,但口头程序使用英文会议记录,那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当记录在德文的会议记录中,而其他内容可以记录在英文会议记录中。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36条第1款,分案申请的语言可以与原申请使用的官方语言相同,但也可以原始的非官方语言递交,然后提交翻译。

在欧洲专利局委托缔约国的法院或有关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委托书应当以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制作,或者附上该缔约国官方语言翻译的调查委托书。

可以看出,在欧洲专利局程序中的语言,对于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语言要求最为严格,选定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之后,申请文件一直要使用该官方语言,对于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或者使用缔约国的语言并附上一种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的翻译,处理起来比较灵活。

尽管如此,对于中国的申请人而言,一般都使用英文,不会在程序中改用其他的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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