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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卦】强奸97次,你相信还是强奸吗?

已有 8695 次阅读 2013-3-18 22:27 |个人分类:时论|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台湾, 强奸, 华中科大, 公安部门, 嘉义

  台湾那边出了一个让人扼腕的司法案例。
 
  据台湾《苹果日报》报道,台湾嘉义市某职业工会邱姓常务理事,被控觊觎小他30多岁的女会计美色,在办公室利用权势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97次,连怀孕也不放过,导致女会计离婚。邱男一、二审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9年半,但更一审大逆转,台南“高分院”法官认为双方是男女朋友合意行为,上月改判无罪。
 
  我还记得那次去武汉的时候,和一个华中科大的教授八卦,对方提到大陆那段时间出现的一个类似案例:某女去公安部门状告某男一年来一共“强奸”她30多次。
 
  开始的时候,有年轻的公安人员立刻就要行动抓捕,但是被年长的给拦住了,告诉小伙子先别激动,一般都是强奸一次,这个案例中,都高达30多次了,还是强奸吗?而且,是一年的时间,而不是很集中的短时间段内。
 
  年轻的公安人员猛醒,后来这个案子就没有受理,女子被劝回了。其实本来就是要求没得到满足后的报复行为。
 
  台湾的这个事例应该是差不多的。
 
  我听说在法律专业的刑法课上,老师会和学生们讨论强奸构成的要件,研究生们开始都一个个羞涩得不行,不好意思。如医学院的学生们刚开始解剖尸体似的。但是,这确实又是一个需要研究透彻的问题。有学生就跟我说,课堂上老师就很坦然地和大家讨论怎样的程度才算强奸,是性器官的触碰,还是进入。
 
  啊,啊,我也不好意思了,就不继续了。
 
  还记得东北某地有一个“强奸未成年女性”被判无罪的案例:一个女孩只有13岁,主动和多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当这群男人被当做强奸犯抓起来后,大家都惊讶道“那个女孩完全象成年人一样,没有一丝一毫小女孩的样子,哪里象13,说23都没问题”。这个看法也得到了公安机关(司法?)人员的认同,而这个女孩也大方承认,没有任何强迫,都是自愿,且确实是女孩主动。
 
  后来,这个案子就撤了,大家各自无罪回家。初看这样的案例也特别惊讶,但是再仔细想想,司法做出这样的判决还是有道理的。
 
  ————————————————————————
  以下是这个新闻的其他内容——
 
  2004年,该女因迟到及做错帐,邱以罚钱、解聘等要挟予以猥亵,甚至在办公室后房间木床上口交或性侵。女方怕丢工作不敢张扬,平均一周遭性侵一次。

  经过4年,女方不堪受辱辞职,邱仍一再纠缠,致女方离婚,忍无可忍才提告。邱男辩称双方是男女朋友的性关系,但检方认为邱性侵女方都在办公室,若是情侣不该如此“因陋就简”,显是利用职权胁迫女方就范,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邱男;一审判邱9年6月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不料邱上诉后,更一审大逆转,改判邱无罪理由包括:性侵时间、理由,女方说法前后不一;且女方曾找胞妹和好友代班,若真被邱男性侵,她怎会让亲友处于同样危险中?另根据当年工会理监事证称,看不出两人相处有何异状,故无直接证据指邱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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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学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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