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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帝景苑项目专利侵权经过
希望本文中涉及的单位或个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他们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酿成不可挽回的错误发生。希望他们能坦诚的承认错误,不知道这些想法能否在年底前实现。
我是1999年海归创业的老工程师,我将结构抗风抗震的美国先进技术带回中国,代理美国泰勒公司在中国的业务,为介绍阻尼器的先进技术,出版了《桥梁工程液体黏滞阻尼器设计与施工》、《桥梁地震保护系统》、《结构保护系统的发展》、《铁路桥梁减震设计与应用》《建筑结构液体黏滞阻尼器的设计与应用》等五本专著,并在国内完成了近七十座桥梁和建筑阻尼器工程。
为了促进国内高层建筑减震控制的发展,我公司将泰勒公司减振设计中的先进技术介绍到国内,推广了可以节省一倍以上的套索型和剪力型阻尼器的安置办法,同时在国内申报了套索和剪刀型安置的专利(附件1),也完成了天津国贸等工程,最近还完成了关于套索阻尼器的试验报告(附件2)。遗憾的是时隔不久,国内就开始出现未经允许非法抄袭和复制这一专利的情况(附件6、附件7、附件8)。
负责厦门帝景苑优化的****建筑设计院,协同业主建议并采用****研究所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套索安装的办法,分别发表了抄袭Constantinou的文章(附件3),在帝景苑等工程上明目张胆地挑战并采用了泰勒公司的先进套索专利技术(附件4、附件5)。
他们先是放言“采用你们(泰勒公司)的阻尼器”,骗取了关键的计算模型和施工图纸,再凭暗箱作业“招标”,最后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和****研究所的产品。
完全不顾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要求。
我们要和国内抗震减振领域中的这一恶劣行径斗争到底。
2013年8月,我公司与深圳市行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作,负责厦门帝景苑5栋楼阻尼器设计计算,期间主要与该公司工程师***、总经理**进行技术沟通。截止2015年5月,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我公司5位工程师对厦门帝景苑这5栋楼进行计算分析,并得出最优化方案,即三号楼设置20个阻尼器,采用我公司的专利技术(附件1),套索连接技术进行连接。美国泰勒公司采用Constantinou的技术(附件3)并在美国申请了发明专利,专利分别为:附件4、附件5。
在从2013年开始的两年多的设计及技术优化中,我公司接触到厦门帝景苑开发商——厦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总经理***、厦门帝景苑开发商会计***、厦门帝景苑开发商工程师***、****建筑设计院副主任**、****建筑设计院帝景苑负责工程师**。
在2015年5月份前,深圳市行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连同开发商、设计院等人员,对我公司提供的厦门帝景苑阻尼器设计计算结果给予肯定,均表态“只有用泰勒的套索,阻尼器装置办法才能得到最好的减振结果”。
2015年6月我公司得知,原厦门帝景苑设计方已由深圳市行健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改为****建筑设计院负责,对原有使用阻尼器的方案进行优化管理。
2015年8月初,我公司应开发商的多次要求,将负责的5栋楼的阻尼器套索连接计算模型电子版、部分施工图纸等材料发给开发商工程师***。
2015年11月10日,我公司将厦门帝景苑工程建议书一式两份邮寄给***,其中包含分别给***和***的函。这份工程建议书的附件中附有我公司申请的套索专利及美国泰勒公司获得的在美国申报的套索专利(附件1、附件4、附件5)。
这之后,该项目新的设计方不再与我公司进行任何技术和商务沟通。我公司通过个人渠道得知,****建筑设计院进行的所谓的方案优化,其实际仍是采用我公司所采用的套索连接方案和计算结果,并打算采用国内生产的劣质阻尼器。我公司知道后给开发商***、****建筑设计院、开发商工程师***分别发去函件,告知套索连接是我公司的专利,在未经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是侵权行为。但被告知者均采取不予理采的态度。
承接优化后的****建筑设计院实际上也接管了全部阻尼器的采购,除了所谓技术要求,他们并未进行公开招标,,没有对中标单位做公开测试,也没有公开宣布中标单位。
我公司在与开发商的沟通过程中,开发商以价格高为由,要求降价,我公司积极与美国泰勒公司协商,泰勒公司很有诚意,进行了两次大的价格降幅。但是在真正选定阻尼器供应商时,并未给我公司任何反馈消息。
厦门帝景苑阻尼器采购项目在没有进行任何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开发商从邀请的四家阻尼器供应商中选定****研究所和********设备有限公司为其阻尼器实际供货商。
据****建筑设计院相关人员告知,开发商邀请的四家阻尼器供应单位在参与投标时均采用我公司所提供的阻尼器套索设计方案。但我公司并未得到任何一家的授权要求,也没有授权给任何一家单位使用套索专利。
目前,我们写此文时得知厦门帝景苑1号楼、2号楼均完成阻尼器的安装,且均采用套索方案进行安装。
另据我公司调查,2015年11月23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经我公司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借用我公司套索连接专利,完全非法未经我们允许的情况下在我公司专利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申请了“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一种消除面外弯矩的粘滞阻尼器连接系统”(附件9)。
除了非法套用泰勒公司的专利外,更值得怀疑的是他们没有深入了解这一专利的实质技术内容。我们还要求从技术上深入的检查,例如:本放大技术中一关键要求是阻尼器与连杆间的夹角应该为90°,这时才能达到放大倍数的要求。从上述图片和他们的说明中,我们可知他们完全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也就不能达到其设计要求。我们希望有关领导能指定专人审查。
而且,套索装置对出平面运动是要完全控制的。这个控制不是靠每个阻尼器都早有的球绞,而是靠其它必须有的构造措施。所谓“修正”是完全错误的概念。 这种未经任何正确推理、试验的“专利”,如果大量应用,是很危险的。
美国波士顿111大楼、美国旧金山四季酒店均在2000年采用套索连接方式安装的阻尼器截止目前已正常工作16年,没有出现任何损坏。2012年,天津国贸中心大厦,我们按Constantinou(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教授)的办法,经美国泰勒公司审查后,完成12套套索连接的阻尼器,到目前为止也已正常运行6年,没有出现任何损坏。我们结合廊坊住宅工程中使用套索方案时的套索放大系数及连接等相关技术试验,综合上述几个工程中均未出现********设备有限公司在其专利中提到的“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常常会产生很大的面外弯矩,导致粘滞阻尼器的受损。”可见其专利中述说的问题的可信度。
北京奇太振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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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3-29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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