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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体制改革反思——兼论系统的科技体制改革观

已有 4009 次阅读 2010-12-13 17:10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是从科研体系内部进行的,或者说主要是针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独立科研机构进行的。其立论依据是,这些科研机构严重脱离经济建设,科技成果不能很好地转化为生产力,因此必须通过改革增强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压力、动力和活力。所采取的措施,一是,即削减直至取消事业费,藉此迫使科研机构依靠转让技术成果或承接委托开发项目获得生存和发展所需经费,同时达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二是,即把科研机构推入企业,变成企业的开发机构,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

实践的效果如何?就来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科研机构面向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但绝大部分科研机构并不是或主要不是依靠转让技术或承接企业委托开发项目取得收入,而是依靠过去多年积累的技术老本,进行中试或作坊式生产来维持生存和发展。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科研机构都是那么幸运地掌握或拥有适合市场需要的技术成果,可以进行中试或生产。不少科研机构,尤其是科研实力和经济底子较薄弱的地方科研机构,因缺乏适销对路的中试产品和生产中试产品所必需的启动资金而难以为继,甚至出现了空壳化:骨干科技人员流失,科研仪器设备老化,科研水平下降,甚至科研工作停滞。在这种状况下,政府并没有因为削减事业费而减少财政负担,而是不得不变换方式把事业费返还给科研机构,以维持科研机构的生存,保持大局稳定(据统计,1988~1992年各年自然科技领域独立科研机构政府拨款占总收入比重分别为50%、46%、42%、39%、40%)。就来说,198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应逐步进入企业,不少地方政府也采取种种措施进行了试点。而实际状况是,1988年自然科技领域独立开发机构为4,933家,职工总数为99.6万人,到1993年,机构数甚至增至5,116家,职工总数也增为102.9万人。可见,我国独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体系(无论是整体还是局部)并没有因为而有了实质性的改变。

显然,科技体制改革并没有完全按照最初设想的轨道运行。对于这种状况,不少同志将其归因于企业科技需求不足,缺乏吸纳科技成果的能力和动力;认为科技体制改革超前了,经济体制改革滞后了,两者步调未取得一致。他们认为,出路在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一旦企业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时,就自然有了科技进步的需求,科研机构或科技成果进入企业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初看起来,这种认识似乎有些道理,但仔细深究起来是把问题简单化了。首先,它忽视了科技体制改革自身的能动作用。既然把科技体制改革作为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提了出来,就必须承认它的特殊性,就必须正视它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因而也就能够,而且应该依照自己的特点和规律推进,而不是亦步亦趋地跟在其它体制改革(如经济体制改革)的后面。其次,经济体制改革要达到为其所设定的目标,比如说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然,科技体制改革也不能坐等观望,被动适应。第三,企业成了市场竞争主体,不一定就有了吸纳科研机构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企业是否有这种积极性,除企业本身的内在需求外,还有利益关系的处理问题,科研机构的科技优势或科技成果类型是否与企业匹配的问题,以及其它一些复杂的社会因素。就利益关系而言,企业和科研机构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合并也好,进入也好,都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乃至领导者位置的平衡问题,显然靠简单的行政撮合是难以奏效的。其次,独立科研机构绝大多数是计划体制下创立的,长期以来主要是完成政府的计划任务,与企业缺乏直接的联系和沟通,其成果或科研优势本来与企业的适应性就较差。历经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七五以来,不少科研机构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创收上,原有的科研优势随着时间的流逝已逐渐丧失,新的优势尚没有形成、积累或补充,这就更谈不上与企业的匹配问题。

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已经历了十年探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确立了技术商品观念,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等等。无论在哪一方面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和科研组织投身于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科研机构活力的增强,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的加快,科技发展领域取得的一系列成就,无一不是科技体制改革带来的丰硕成果。但是,正如前述,科技体制改革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究其根源,从客观上说,是因为改革本身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出现一些问题或不足在所难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展开的,主要是基于对科技与经济脱节的体制弊端的认识,自然而然把改革的目标设定在科技与经济结合上,因此所有的措施也都是围绕着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设计的。显然,它忽视了科技自身作为一个有机系统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问题,也忽视了科技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其它方面(除了经济系统以外)的相互协调、相互作用问题。因此,改革难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

按照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辩证认识观,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经历了十年探索,必须寻求新的认识起点,以指导下一步的改革实践。笔者认为,这一新的认识起点就是系统的科技体制改革观。

二、系统的科技体制改革观

所谓系统的科技体制改革观就是把科技体制改革的对象视为一个系统整体,从全面认识和把握它的要素、结构、功能及其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出发,确立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战略措施和方法。

首先,必须把改革的对象看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有机体,即通常所说的科技系统。是否承认科技系统作为一个独立系统而存在,应该说是决定科技体制改革逻辑起点或认识起点正确与否的关键。忽视或不承认对象的客观存在,或者虽然承认对象的客观存在但对其边界的认识是模糊的,改革就无从谈起。

科技系统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系统,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其依据:一是它有自己的基础性要素,即从社会的其它劳动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的科技劳动者,以及从事科技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手段(如实验设备、仪器等)和思想资料(如图书情报等);二是这些要素的结合形成一定的关系结构,表现为从事科学技术知识的发现和发明(即科技生产)、传播或转移(流通)、消化和吸收(知识形态的物化过程即消费)的各类科研机构、学会组织以及其它一些社会组织;三是科技系统的内容还包括国家为对科技活动进行组织、调控和干预而建立的各类权力机关及各项政策法律制度等,它们构成科技系统的调控部分。另外,科技系统的客观实在性还表现在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比如说,就整个科研体系而言,其各专业门类、同一专业门类各层次(如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系结构。比如说,科研劳动作为一种创造性脑力劳动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科技知识的生产在劳动的管理以及生产的组织形式上具有纪律的相对松散性和生产组织的不固定性(而物质生产则建立在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分工协作基础上),进而决定了科研院所制度不同于工厂制度。比如说,科学技术成果(尤其是科学成果)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决定了科研院所(尤其是基础性科研机构)不能像现代企业那样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再比如说,科技产品的知识属性决定了它的价格机制不由价值规律决定,它的交换不能像物质产品那样采取简单的买与卖的关系,决定了作为交换场所的技术市场的抽象性、信息性特征,等等。

其次,既然把科技体制改革的对象看作一个完整的系统有机体,就必须从这个系统的整体出发,确立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措施和方法,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在独立科研体系内部进行微观层次的修修补补,更不能亦步亦趋地跟在其它体制(如经济体制)改革的后面被动地适应或徘徊观望。

按照系统的改革观,科技体制改革就是优化科技系统的结构,以获得最佳的科技系统功能。所谓优化,就是使科技体制力求反应科技系统的运行特点和发展规律。所谓最佳功能,就是指科技系统的运行效率最大化,从而在一定时期内能够输出较多的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包括经济发展需要)的科学技术成果。系统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给出一个目标模式,即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革,希望形成一种怎样的体制结构。比如说,科技要素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之间达到一种怎样的布局;科技产品在发现与发明、传播或转移、消化和吸收各个环节之间形成怎样的通道或关系;国家科技权力机关及其职能如何设置并以怎样的方式实施对科技活动的调控,等等。显然,目标模式是否合理,关键取决于对科技系统的运行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程度。

第二,通过分析现行体制与目标模式的差异,确定科技体制改革的内容和重点。比如说,现行体制中,科技要素主要集中在独立科研机构和高校,而且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各层次配置不合理,企业技术开发力量相对薄弱等,因此必须调整结构,从独立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分流部分人才充实和发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从而使科技要素的配置达到或接近理想状态。比如说,科技成果在科研与生产之间的联系渠道不畅通,制约了转化的速度和效率,因此必须开拓技术市场,拓宽传播或转移渠道。比如说,政府科技权力机关的职能、权限相互分割,制约了科技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提高,因此必须完善政府科技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相互协调。总之,科技系统中一切不适应科技进步乃至社会经济发展的环节和方面,都构成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三,根据设定的目标模式和改革内容,确立改革的措施和方法。比如说,是单纯对旧体制进行否定,还是使否定旧体制与培育新体制的生长点并进;是单纯的行政干预措施,还是行政干预措施与经济政策导向并举,等等。

最后,系统的科技体制改革观还包括正确处理好系统与环境、改革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就系统与环境的关系而言,科技系统只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方面、一个子系统,因此其独立性和完整性只是相对的,它与社会系统的其它方面、其它子系统(如经济系统、教育系统)之间不存在绝然的鸿沟,只存在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必然联系,而这正是科技系统的功能体现(系统论认为,结构是系统内部秩序,功能是系统外部的秩序,即系统与环境的作用方式)。以科技与经济的相互关系为例,科技系统的功能在于生产科学技术知识,而这些科学技术知识又构成经济系统(物质生产领域)得以发展的理论先导或精神动力。科技知识的消化吸收过程也是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两者在企业这个结合点上得到了统一。由此可见,企业的技术创新、消化吸收机制及其构成要素是一种亦此亦彼的中介,既属于科技系统,又属于经济系统。那种认为只有独立的科技开发机构才属于科技系统,因而将科技体制改革的对象只限于对独立开发机构的认识,显然是片面的。正确认识系统与环境的相互关系,就要求在制定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战略措施时,必须注意与其它体制之间的协同配套。科技体制改革不等于科研体系内部的改革,必须从科技体制的全局来把握,科技体制改革也不能孤军深入,必须按照科技体制与社会其它体制之间的固有联系规律,从整个社会体制的全局来把握。就改革与发展的关系而言,科技系统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其内部要素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整个系统也在不断与社会系统的其它方面进行物质、信息、人才的交换。因此,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改革形成的体制结构可能是合理的,或者说是适应科技发展规律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系统内部要素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可能又会出现新的不合理。因此,必须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改革,及时掌握科技系统内部及其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矛盾状况,对改革的目标、内容和措施进行适时调整。

系统的科技体制改革观对于指导改革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过去,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强调科学技术对于经济建设的驱动作用,对推动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忽视科技系统自身建设的倾向,突出表现在科技(尤其是基础建设)队伍不稳,科技投入相对不足,等等。强调系统的科技体制改革观,就要求在注重科学技术对经济建设的推动作用的同时,必须立足于科技系统自身的建设和发展。科技实力增强了,它对经济建设乃至整个社会发展才能产生持续的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体制改革方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原载《科技导报》1995年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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