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的博客 (Meng Jin's blog)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jinsblog

博文

最基本的规则是法律 精选

已有 13129 次阅读 2013-11-30 03:44 |个人分类:有感而发|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诚信, 法律, 保研

       科学网这几天讨论一个就业、保研的个案时,涉及到了好些现代社会中的问题:诚信,道德,规则,合约,弱势群体、等等。总的感觉,大部分讨论多少有些空泛和迷茫。最基本的一点,是没有把法律当作基本规则来考虑。可能因为有红线,有些东西不能说得太直白,所以有点讲不清。

           我在前一篇博文中,是这样开的头:“一个宪法保障下的公民社会,人应该有选择自己命运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中,一个人想做什么、不想做什么,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利。有时候,一个人的选择,会给自己身边的人、事带来一些麻烦,但后者是次要问题,不能凌驾于人的基本权利之上。对于个人选择可能给别人带来的问题,社会需要建立相关的机制去适应和规范它,而不是相反,让人放弃自己选择的权利,去适应社会的机制。用压着别人的档案不放之类的手段,强迫让人放弃命运选择的社会机制,是不合理的机制。”

           我在那篇博文后,补充了下面一个假设例子:“比如对于保送这个问 题,举个例子,协议可以写:1)本校保送读研是对优秀学生的认可和方便,你不需要再参加考试;2)你不是唯一可以被保送的学生,但学校给你这个机会,希望你能珍惜;3)学校认可你有到其它机构工作、学习的选择权利,本校也不是你唯一要选择的机构;4)鉴于第三点,同时考虑到学校利益,如果你答应保送就读本校,但在签署本协议后、学校招生截止日期前,不按协议留校而选择到其它机构工作,你的行为影响到了学校利益,增加了学校增选学生工作量,你必须赔偿学校损 失10万人民币;5)如果你在学校招生截止后不履行协议,你的行为影响了学校的工作外,也影响到了其他学生的学习机会和利益,你必须再赔偿学校50万人民 币,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有了这样的协议,如果一个大学毕业生真有想要离开的想法,会在一开始,就选择不签保送协议,而是走考研的路,为自己留下更多的活动空间。一旦签了这样的协议,他离开的可能性就会很小,因为那个罚会让人肉痛。但在签了这样的协议后,学生仍然选择离开,你就不能说他欺骗,也和诚信与否、和道德无关。这样的合同避免了把诚信这样的东西搅和进来。在这样白纸黑字的明文协议下,他的离开,是一种人生选择,而且是艰难的选择。他的行为影响到了别人,因此受到了合适的惩罚。但他选择离开的权利,不应该被学校压着档案的做法而被剥夺。”

 

           我为什么会加那段开头,并在假设的例子中有条件(3)?因为在一个契约社会中,涉及两方签署的协议(这里就以保研为例),是用来规范双方的行为;但这个协议的建立,首先要遵守社会最基本的规则,那就是法律。就眼下讨论的问题,有关的法律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有:“劳动者享有平等就选择职业利、取得劳动报酬的利、休息休假的利、劳动安全生保利、接受职业技能培利、享受社会保和福利的利、提请劳动议处理的利以及法律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择业自由是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一个学生,作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他有权使用自己的知识、身体能力去经济利益。工作与否、为谁工作、想做什么工作、在什么地方工作、放弃已有的工作另选更好的工作,等等,都是他的权利。他消耗的脑力和体力,是属于他自己的自然生命内容,受自己意志的支配。择业自由获得劳动权利,是他生存的基础。妨碍他人使用选择职业的权利,如果不是违法,也是对法律的蔑视。

           如果法律这个社会的基本规则都得不到遵守,其它的规则就没有了根据。更甚者,有权者容易弄出利己规则,让他们用自己定下的规则,来指责别人的不诚信、不道德、不守规则,尽管他们自己首先蔑视了社会最基本的规则。

           保研协议不是卖身契,协议中一个最基本的内容,是要尊重和认可法律赋予学生的择业自由这个公民权利,比如我上面提到的(3)。如果没有这个内容,那个协议本身就没有诚信可言。在遵守社会最基本的规则上,学生和学校之间建立保研协议规则。协议中可以“把丑话说在前面,白纸黑字写在书面上,你要愿意,就来受罪,否则你走你的阳光道,把独木桥留给别人,完全用不着把诚信之类的东西搅和进来。”在签了合同后,签约者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一旦出现毁约,按协议中的丑话来处罚即可,但没有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妨碍他人行使自由择业的权利。

           当法律这个最基本的规则都得不到遵守和维护时,社会根本就没有建立秩序和诚信的基础。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4699-745870.html

上一篇:把选择命运的权利还给学生(补充答复)
下一篇:与《科学》编辑聊审稿
收藏 IP: 74.105.213.*| 热度|

80 曹聪 吴飞鹏 苏德辰 陈湘明 陈冬生 郑小康 陈小润 曾泳春 武夷山 朱志敏 刘立 张鹏举 张雪峰 刘敏 李心诚 牛登科 韦玉程 王善勇 沈妙根 陈儒军 张忆文 杨月琴 徐大彬 谢强 温世正 曹裕波 吴桂生 赵序茅 薛宇 张永祥 翟自洋 叶威源 熊李虎 李东风 蒋永华 王春艳 阳立波 田云川 罗勤民 曹俊兴 肖振亚 刘淼 周文达 李宇斌 张焱 廖晓琳 魏东平 胡努春 林涛 余洪波 李世春 余昕 褚昭明 柏舟 刘艳红 卫军英 张骥 朱磊 蔡小宁 虞左俊 唐凌峰 武永军 杨正瓴 何青 王俊 王桂颖 戎可 陆绮 lbjman Majorite zzjtcm q1990j828 truth21ct biofans fumingxu UNCblue ilovemoney sci789789789 zhuhong xqhuang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84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4-20 04:1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