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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交规”看“官僚行径”--兼论“科学发展观”与法治社会

已有 2411 次阅读 2013-1-5 13:29 |个人分类:社会观察|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科学发展观, 新手, 闯黄灯, 交通部, 新交规

博主注:
 
自从去年知道新交规要出台,就想写点意见,但一直认为只是小问题,没想到执行之后却能暴露出这么多问题。可见,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真是高瞻远瞩!闯黄灯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充分讨论,我这里想说的是“新手上高速必须老手陪同”的问题。
 
1、认定新手易出事故,无统计数据的支撑。交管部门是否有数据显示,高速公路的事故有多大比例是新手无经验或操作不熟练引发的?从新闻看,高速事故多是超载、超速、超员等违规造成的,尤其以大货车居多。难道驾驶这些车辆的都是新手不成?
 
2、认定新手易出事故,与主观心理和客观实践不符。新手一般都胆小,刚学会开车,车速肯定不快(天生冒险家和胆大狂是极少数)。别说超速,初上高速,恐怕连时速70公里都不一定敢开到。这样的新手,会制造多少事故?而且,如果新手自己感觉胆怯,上路前一般会主动找个人(不一定是老手)帮忙照看周边路况,无需别人强制。
 
3、认定新手易出事故,首先要科学界定新手。现在很多人学了车拿到驾照却长时间不开车,特别是夫妇两个都有驾照的,或一直没有买车的家庭。这样的“新手”不乏领取驾照超过数年的,他们的技术肯定比不上刚拿驾照一个月却一直开车的新手。可见,如何判断新手,光看驾照是不行的,是简单的官僚执法作风。
 
4、新手出车由老手陪同,可能增加新手经济负担,增加碳排放,增加事故损失!请老手陪同指导,需要多支出一份人工人情费用;车上多坐一个无关乘客,增加车重量,多耗燃油,增加碳排放;如果出现危险情况,新手和老手由于位置视线肢体状态不同,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断和意见,在瞬间很容易导致操作犹豫甚至相反而引发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一旦出现事故,受到损害的不仅驾驶员还多了一个老手,增加事故损失。
 
总之,一个法规的出台,必须有统计数据的支撑、有客观的分析、有科学的调研,不能只凭官僚作风拍脑袋!!!
 
 
后记:以前好像看到过介绍,国外要求新手(指只通过理论考试,尚未取得驾照)上路练习驾驶技能要有老手陪同。人家这样规定是为了给学员省钱省时间,不必花数千元给驾校。可不是在新手拿到驾照后才实施的。拿到驾照代表已经通过考试和国家认可,具备独立上路的资格和能力。这时再弄个老手跟车指导,那么驾校除了收钱发证之外意义何在?
 
新交规的这一条款必须废除,否则除了证明垄断驾校在培养合格驾驶员方面的失败和敷衍之外,几乎没有实际意义!
 
 
参考:
 
 
“黄灯六分”芥末大的事儿!居然没有给出一个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同接受的理,而是似乎在事前没有做很充分的调研和讨论的情况下很生硬地塞给大家一个新规定,马上就出台并立即执行,不把车主驾驶员们气得纷纷吐cao才怪!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2659-649537.html
 
 
博主注:
 
与其事后发现问题叫停,不如事前多做科学论证。法规的朝令夕改本身就是自取其辱,破坏法治社会,其根源在于拍脑袋决策,没有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

http://news.qq.com/a/20130107/000116.htm?pgv_ref=aio

专家:公安部暂不处罚闯黄灯并非今后不罚
自“史上最严交规”实施以来,社会针对“闯黄灯扣6分”一条的关注度,已远远超过其他“严规”。昨天,公安部表态称,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闯黄灯”行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

本报记者袁国礼 钱卫华

□专家观点公安部曾开论证会研究闯黄处罚细则

昨晚,一名不愿具名的交通管理专家表示赞赏公安部的这一决定。他说,这并不是出尔反尔,而是相当于给了这条规定一个“缓冲期”,暂不处罚,并不意味着今后也不处罚,而是考虑到民众的呼声后,公安部及时对规定作出调整,并作出了有利于交通参与者的决定。

该专家透露,前天公安部交管局组织了包括交通、法学等各方面专家进行了论证会,今后还将组织召开包括驾驶人等在内的各界人士的座谈会,研究出台“闯黄灯”的处罚实施细则。目前紧急“叫停”处罚,一方面是听到了民众的呼声,注意到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也意味着现在的处罚有可能会跟日后出台的细则有不统一的地方,因此给大家一个缓冲期,一来免得和日后的处罚细则有相悖的地方,也让大家逐渐适应这个规定内容。

□学者声音

不赞同朝令夕改说如罚闯黄应先修法

“史上最严交规”实施后,针对“闯黄灯扣分”规定,北大教授吴必虎曾向公安部申请信息公开,并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反对这条规定。

昨天,获知公安部暂缓处罚闯黄灯后,吴必虎表示“公安部能从善如流,很欣慰。”吴必虎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更有利于公众安全。他希望公安部征求足够的意见,并结合有关国家的经验,把实施细则制定得更加科学和人性。

对于网友认为的“朝令夕改”,吴必虎表示,暂缓执行的时间还未确定,但交管部门肯定要征求行人、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足够的意见,结合有关国家的经验,把实施细则制定得更加科学和人性化,使其符合世界的潮流。

吴必虎表示,即使要制定处罚闯黄灯的规定,也需要人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国务院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公安部门作为一个执行部门执行,而不应该由公安部制定这样的规定。

顺应民意?道路通民心通

李承鹏:公安部决定对闯黄灯者暂不处罚,以教育为主。这首先得归功于微博和民众的言论批评。其次,公安部这次做法顺应了民意。我一向不善于表扬公权力,就说:顺民意者,不仅得天下,而且得道路。道路通,人心通,天下通。

胡锡进:公安部交管局宣布违反黄灯信号暂不扣分,以教育为主。这是政府根据舆论要求作出的重要调整。如今是互动的社会,民主在成长。中国交规要前进,也要磨合,社会文明是大家共建的过程。

独坐看云起:公安部决定对闯黄灯者暂不处罚,不得不说,这是公权力向民意做出的一次妥协!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一定意义上,也真正体现出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由此我相信,中国正走向通往和谐社会的路上,任重而道远!

(博主注:一看就是御用文人的公关技术。与其说顺民意的进步,不如说是反民意后的改过,是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法治的退步。修改法规有程序,废除或者暂缓执行也应该有程序,而不应该公安部一个表态就暂缓了!!!)

□官方表态

将制定细则查处闯黄灯

公安部表示,针对“闯黄灯”的相关处罚规定,一些群众比较集中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公安部交管局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公安部表示,将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形和处罚规定,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网友热议

公安部交管局“暂不处罚闯黄灯”的新闻一出,立即引来网友持续关注,微博讨论热火朝天。一些网友表示,支持公安部的决定,应该讨论得更加人性化。但也有网友表示,压力下的妥协朝令夕改,虽尊重了民意,但漠视了安全,更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各地动态武汉交管称将撤销已作出的闯黄处罚

在公安部交管局表态对闯黄灯暂不处罚后,各地已经按照新规对闯黄灯进行处罚的情况该如何处理,也是关注的焦点。武汉交管局昨天明确表示,已经处罚的,将消除处罚记录。

昨天,公安部“暂不处罚闯黄灯”的新闻在网上出现后,就有网友提出,“之前被罚的人怎么办?”据《武汉晨报》报道,武汉交警已经开始在无电子警察抓拍系统的路口,对闯黄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建设大道新华路口,江汉区交通大队的民警就查获了两起闯黄灯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司机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据报道,1月1日,成都开出了首张闯黄灯罚单,一辆四川牌照的长安轿车因为闯黄灯,被罚款200元记6分。

记者联系到武汉市公安交管局新闻发言人陈骥(微博),他表示,新规实施以来,武汉总共就处罚了两起闯黄灯的行为。既然公安部要求暂不处罚,这两起已经处罚的案例将消除扣分记录,也不会进行罚款。而成都市交管局则未对此事进行回应。

□律师说法

民意虽得到了尊重法律严肃性遭冲击

昨晚,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律师表示,从公安部的这份通知来看,是重视和尊重民意的一种行为,也同时说明已意识到对处罚规定所作的调研不够

在制定处罚规则时,肯定“闯黄灯”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这和上位法一致,但究竟如何罚分,是罚6分,还是3分或者2分,或者其他处罚形式,对此没有足够调研。另外,公安部表示暂不处罚,并不意味着以后也不处罚,应该会在调研清楚后、技术或者处罚规定成熟后,进行处罚。

张金澎还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制定处罚规定时有欠缺,没有充分考虑,未顾及全局,导致整个事件对法律的公信力、权威性、严肃性是有冲击的。作为法律而言,一旦制定,就要令行禁止。

朝令夕改?削弱法律效力

百科大智慧:闯黄灯是不是该重罚本身可以讨论和修订,但公安部的原规定是对法制建设有利的,若如此执法,朝令夕改,很容易给民众“法不责众”的错觉。民意的顺应和调查应该在立法前完善,而不应该事后慌张退却,否则将是法制社会的悲哀和民族的灾难。

人民网:公安部今日紧急暂停实行不足6日的闯黄灯处罚规定,这一脚“刹车”让此前为新规叫好的专家媒体集体“追尾”。倾听本是好事,但广泛征集民意应在法规出台之前。如此朝令夕改,让民众无所适从。而只关注反对声音,忽视赞成声音,不理智、不严肃、不成熟。

冰色浪漫:黄灯有存在的必然,闯黄灯确实存在危险,处罚也合情合理,但是怎样让被罚的司机心服口服?应该找解决办法,而不是法规作出让步。法律法规最忌朝令夕改,这样一改,大大削弱了法律的效力。

 
 
 
 
考驾照,驾校非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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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中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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