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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运垃圾撑起“癌症家庭”】(不是社会正能量)

已有 3192 次阅读 2013-2-11 09:32 |个人分类:周围|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12岁女孩运垃圾撑起“癌症家庭”
http://video.kankan.com/news/vod/166/166923.shtml?id=660108
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3/0208/c1008-20466276.html
『“虽然有点苦,可一想到每个月可以有800块钱就不觉得苦了。”小盛说,这笔收入现在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有了钱就可以给爸妈治病,“他们是我的亲人,不能让他们倒下。”

据新华社』

类似“弘扬正气”的新闻还真不少。不过这不是什么社会正能量,是社会丑恶的典型表现。
一个双亲患癌症、唯一收入是一个未成年人的课余工作、全部收入仅仅800元/月,这就是这个社会的“正能量”?

只能是这个社会的耻辱。

另:竟然是新华社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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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49278.htm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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