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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核物理学到原子弹之二

已有 3558 次阅读 2011-3-22 07:37 |个人分类:科学技术的哲学与教学问题|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核武器, 核物理学, 价值中立

吴国林
   

              三、科学向技术转化的合法性负载价值

    科学为什么可以向技术转化,而且是合法的?科学作为公有的知识,难道真的不对科学技术的后果负责任?为此,我们有必要进行合法性分析:

         AB这里买来炸药杀人,则A是直接杀人者。B是否要被追究?

    (1)如果B是一个合法的炸药销售商,则B不负责任;

     (2)如果B不是一个合法的销售商,则B将受到追究。

        AB这里买来一把菜刀杀人,则A是直接杀人者。B是否要被追究?显然B不会被追究。一般认为,菜刀是用来切菜的,其主要用途不是用来杀人的。

        AB处买来一颗原子弹,在某地爆炸杀人,则AB都要受到追究。

之所以把菜刀作为一个正常使用的工具,而把原子弹作为一个危害人类的东西,就在于其实践效果,即对社会带来的效果。菜刀作为一个人类使用的工具已有很长的历史,而原子弹一经使用就产生了巨大的破坏作用,导致了大量的无辜群众的死亡和痛苦。在美国也不允许私人拥有冲锋枪,而是允许拥有手枪,就在于冲锋枪比手枪的破坏力要大行多。

    从法理来看,法律讲是否负责任,主要是看直接的因果关系,还要看其社会后果。如果社会的负面后果太大,也会追究间接责任。

     以下我们分析科学知识转化为技术的问题。

    (1A利用科学知识,并将其转化为技术,技术产品对人类和环境产生了较小程度的危害。

    (2A利用科学知识,并将其转化为技术,技术产品对人类和环境产生了较大程度的危害,则技术有直接责任。

    (3A利用科学知识,并将其转化为技术,技术产品对人类和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危害。

    科学、技术和技术产品之间存在着科学转化为技术、技术转化为技术产品的合法性问题。关键在于科学能否合法地转化为技术?技术能否合法地转化为技术产品?如何不是合法转化,则科学或技术就要负相应的责任。如果科学和技术能够合法的转化,则科学技术都不负责任。

    第1种情况,技术产品的危害较小,一般来说,科学可以合法地转化为技术,技术可以合法地转化为产品,科学和技术都没有责任。比如,生物科学理论对农药的毒性不负责任,而且认为科学向技术的转化是合理合法的。

    第2种情况,科学和技术有没有责任呢?这要视其情况而定,这主要从权衡技术产品对社会的贡献与带来的危害,谁大或谁小,或两者之间的差别能够为当时人类所容忍。

    第3种情况,科学不能合法的转化为技术,技术不能合法地转化为技术产品,科学和技术都负有不可推脱的重大责任。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科学与技术难以区分,科学更是要对技术产品负责任。比如,核科学和核技术要对核武器负责任。人类社会对于核武器是不能容忍的。

    核技术在一些国家受到支持,则表明对科学向技术转化的合法性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克隆人在某些国家被限制,这就表明,科学向技术的转化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条件的。科学向技术的转化不具有100%的合法性。

    科学向技术转化的合法性,技术向技术产品转化的合法性又如何获得呢?科学向技术转化和技术向技术产品转化的合法性则在于科学和技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者曾分析了科学的合法性,科学合法性是通过内在合法性和外在合法性来获得的。[[i]] 在当代,重大的技术创新总离不开科学创新,科学的应用的确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科学的内在合法性与外在合法性都存在危机。因此,重新考量科学向技术转化的合法性是非常必要的。

           四、科学系统的涌现性引致科学定律负载价值

     科学之所以必然与技术和社会发展发生联系,在于科学的实证精神,在于科学的改造自然的能力。从近代科学革命以来,实践证明科学与技术和社会发生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出现了科学技术一体化趋势。在现代高科技中,科学与技术的区分越来越模糊,在一定意义上,科学与技术已难以区分。

    按照复杂系统理论的涌现论,系统的所有部分都会带有涌现的性质。正如莫兰指出:“不仅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而且整体之中的部分也会在整体的作用下大于部分”[[ii]] 比如,原子的稳定性质将反馈给其内部的不稳定的粒子。不仅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而且整体之中的部分也会在整体的作用下大于部分。由于科学、技术与社会相互作用形成一个复杂系统(STS),科学在STS中获得了新的性质,科学产生了不等于科学自身的性质。

    科学不等于科学自身,意味着科学可能有比科学自身更大的作用或影响等,科学有可能超越原来科学的事实性范围,进入伦理、道德范围,科学与伦理道德相联系,则科学是价值负载的。也可能意味着科学缩小了应用范围,使科学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的确,从科学定律的形式来看,看不出科学定律与伦理价值有什么关系,但是,科学定律是一个开放系统,它不仅仅是一个数学表达式,还包括相应的解释以及与经验世界的联接规则。科学定律是科学理论中的一个要素,它与其他科学概念和科学定律相互作用生成科学理论,而科学理论又反过来作用于每一个要素,并把科学与技术、社会的相互作用的性质反馈给科学理论系统中的每一个要素,因此,科学定律必然负载有人类社会体系中的伦理价值。


      [[i]] 吴国林,傳德本,论科学的合法性[J],学习与探索,2000,(2),71-77.

      [[ii]] [] 埃德加·莫兰,方法:天然之天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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