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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的完善

已有 6964 次阅读 2010-4-25 17:56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生物多样性, 法律制度, 立法完善

  人类生存和发展都要依赖于自然界各种各样的生物,生物物种是否丰富,生态系统类型是否齐全,将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因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 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历史悠久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历史由来已久。在古代的中国就有朴素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思想,并在文献著作中有相关记载。而在国外,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规定,如对牧场、林木进行保护。上个世纪,国际上建立了很多有关生物多样性的机构和协会。如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国际动物保护协会”等许多自然保护组织。

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已从单纯的物种保护转到全面系统的保护;从区域性保护转向到全球性保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次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2年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更进了一步。《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也强调“物种和生态系统是发展的源泉”。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通过的重要协议之一就是《生物多样性公约》,《21世纪议程》也明确指出:地球上的基本的商品和服务,依赖于基因、物种、人口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多变性。

二 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体系

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机主要来源于栖息地的退化和丧失,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氮沉积,国际贸易以及外来物种的入侵等。面对严峻的生物多样性问题,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尤其体现在立法方面:

(一)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条约体系

   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关于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有全球性或区域性条约、双边或多边条约;有规定生物资源综合保护的条约,也有规定生物资源特殊保护方法的专门性条约;有针对整个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条约,也有只对个别生物物种进行保护的条约,著名的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保护野生迁徙动物物种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非洲植物卫生公约》、《西半球自然和野生生物保护公约》等。

(二)世界上典型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现状

    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美国环境法其中一部分就是有关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如《国家野生动物庇护体系管理法》、《濒危物种法》、《海岸带管理法》等。美国把大部分资源纳入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管理之列。美国有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战略主要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1983年,美国国会修改了1961年的“外援法案”,给政府以合法的权力去援助发展中国家保护它们的基因资源。美国国会还通过立法,指示美国政府拨出更多的资金用于世界范围的森林保护项目。

欧盟也相当关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为了保护易受损害的地区及动植物,欧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野生物及其生境的法规。在1997年公布的《关于共同体生物多样性战略》中,提出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到有关共同体的跨领域政策之中去,以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战略。除此以外,欧盟还制定了一些有关保护生物的法规。如《关于保护野鸟的指令》、《欧共体第四个环境行动规划》。欧盟在生物安全领域有两个重要的法规:《关于转基因微生物的封闭利用的指令》和《关于向环境谨慎引入转基因产品的指令》。

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印度,是一个拥有生物种类繁多的国家,虽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历史由来已久,但是真正系统的保护是在20世纪之后,尤其是1983年制定了《国家野生物种保护行动计划》,较为全面的规定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印度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003年,印度政府还颁布实施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更进一步。

三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

    中国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1]但由于人类缺乏对生态价值的认识,长期以来实行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得原有生物物种大量消失,生态环境急剧改变,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法律手段是必不可少也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一)中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中国除了制订了许多法律法规还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中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款,《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一些专门的行动规划和纲要有:《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保护规划纲要》和《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等。中国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人类环境宣言》等多个国际公约。

    尽管中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生物多样性也得到有效的改善,尤其是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方面的成效显著,但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大问题,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完善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生物多样性立法还面临巨大的挑战。

(二)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是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整个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持续利用我国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完善生物多样性的立法目的,明确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的立法目的不明确,在倡导可持续发展和法律生态化的今天,应该在将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我国《宪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规定尚有不足,应该将自然资源的保护放在首位,直接规定“保护生物多样性”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还应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宪法地位。《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也完全可以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

其次,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法,完善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中,有少数法律有比较集中的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很多内容是分散在不同的效力层次和法律部门中。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可以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各级、各行业机构的权限及管理分工、管理程序,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内容,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义重大。

第三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弥补立法保护的空白。生物多样性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因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保护范围上要非常的广泛。如美国就把大部分资源纳入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管理范围之内。我国目前有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领域和一些保护制度还没有涉及或者还不完善,如湿地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健全,我国应该健全完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史学瀛著.《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1

    [2] 陈晗霖.《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安徽农业科学,2006(3)

[3] 孙中艳.《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J],中国发展,2006(4)

[4] 张鹤.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制度探析》,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1] 1999年的调查表明,我国有高等植物3万多种,脊椎动物6347,分别约占世界总数的10%14%,陆生生态系统类型有599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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