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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中国

已有 3313 次阅读 2010-4-21 16:03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一、法眼看中国。逝去的2009年是中国法治持续推进的一年,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现在的法治状况肯定不会令人满意。但法治改革却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做为新时代的研究生,冷眼旁观不应该是我们的态度,关注社会的热点话题,思考中国法治的点点滴滴,与中国法治改革同呼吸共命运确实是我们要认真对待的。2009年中国发生的典型案例,或许就是我们抵进观察的一扇窗户。

1孙伟铭醉驾致人死亡首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案情:20081214日,孙伟铭醉酒驾驶汽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1人重伤。20097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9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

交通肇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但醉酒驾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却远远大于普通的交通肇事。普通交通肇事最高刑期是7年,这样的规定显然难以有效惩罚醉驾者,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的,本罪名最高可判死刑,这样可以有效震慑酒后驾驶的人,不要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

     由此案我们可以联想到杭州“70”案件。无论是醉驾还是闹市飚车,都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对于这类案例我们当然要严肃的思考、深刻的反思。虽然我们不提倡重刑,但是罪行相当确是法治的要求,严惩醉驾是对我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否则,谁又能保证在生活中不被“醉驾”呢?

法条链接: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着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始作俑者两罪并罚

  案情:湖南省邵东县学生罗彩霞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失去大学录取通知书,无奈复读一年;20091026日,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案件的始作俑者,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

本案的典型之处并不在于被告的获刑,而是罗彩霞所受到侵害的受教育权和姓名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遗憾的是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还不能直接以宪法为依据提起诉讼,宪法的“司法化”确实是法治生活中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案的判决中也回避了受教育权的问题,而是以其他的罪名来对被告定罪量刑的。本案所折射出的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公平受教育权的问题,中国当前的教育体制弊端明显,尤其是考大学的时候,我想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改革,值得我们思考,因为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对于个人的基本信息,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国家要加强对个人基本信息的保护,对于冒用个人信息侵犯公民权利的要严惩不怠。防止出现更多的“罗彩霞”。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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