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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观的哥本哈根会议
表现:1从会期安排看,大会进行了三轮谈判,从特别代表到各国部长,再到各国首脑,显示了会议谈判的艰苦和漫长。
2从进程看,大会中途换了主席,足以体现出会议进程的艰难,预示着结果的不理想。
3从结果看,大会并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所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4从历史经验看,历次涉及具体气候谈判的会议由于各国利益纷争的严重,往往难以达成一致。美国至今没加入《京都议定书》,使得它的效力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并不会对这次会议报有很大的期望。
具体理由:
1各国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世界性的会议由于参与国家的广泛也说明了利益冲突的严重。此次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就有几大利益冲突,美国由于不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它不希望受到强制性的减排限制;欧盟等国家咬定中国等大的发展中国家作出强制性的减排承诺;中国等一些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本国的发展则不希望作出强制性的减排承诺。发达国家在资金和技术转让方面和发展中国家存在冲突,发达国家借口知识产权不想想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在资金方面则往往附加限制,而发展中国家则要求加大援助力度,转移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内部也有冲突。
2世界各国虽然都希望减排,但具体的减排预期是不同的。发达国家由于怕发展中国家赶超自己,所以不想过多减排,却希望发展中国家加大减排力度。中国等大的发展中国家把发展作为头等大事,不想具体过高的减排限制自己的发展,而希望负有历史责任的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岛国由于受害最大,因此他们目标最激进,与其他各国目标差距更大。
3协调机制有问题。大会主席强推“丹麦草案”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抵制和一致反对。
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说着容易做起来难。虽然减排的责任是共同的这一点没有问题,但如何区别就存在很大的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历史上排放较多,负有历史责任从而要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这就是区别责任。而发达国家则要求中国等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承担与他们相近的减排义务,这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无法接受的。于是分歧凸显。
5各国的经济、技术和其他方面的条件不同决定了减排能力是不同的。发达国家各方面条件好但却不想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目前主要任务还是发展,所以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客观上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注定难以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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