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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危机下的碳关税与低碳经济——以哥本哈根会议为切入点

已有 3084 次阅读 2010-4-23 01:18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气候危机下的碳关税与低碳经济

                                 ——以哥本哈根会议为切入点

 

摘要:当前国际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尤其是以全球气候变暖为表征的气候危机将对全球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这是以往以高碳经济为主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所酿成的恶果,引起了各国的普遍关注与行动。在去年结束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就此问题未达成所期望的协议,这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矛盾的结果,是各国之间利益与义务重新分配之间矛盾的结果。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以减少碳排放为目的的一系列低碳经济主张应运而生,但能否如愿解决气候问题尚未可知,以碳关税为代表的一系列低碳经济主张更容易成为发达国家在气候危机中遏制发展中国家、继续控制世界的经济、政治筹码,而且低碳经济自身也有其悖论存在。

 

关键词:哥本哈根会议、碳关税、低碳经济

 

当前世界国际环境问题越发严重,尤其是以全球气候变暖为表征的气候危机像一层挥之不去阴霾笼罩在全球上空。若任由此发展,非但会对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还可能导致一些岛国在几年或几十年之后在地球版图上消失,这将是人类共同的悲剧。究其原因,就在于各国一直沉溺于过往的以高碳经济为主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中不可自拔,急功近利,单纯追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忽视了环境的存在,进而气温上升、海平面上涨。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必须转变不可持续发展模式为可持续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从构词法上来说是一个偏正短语,就是可以在这个短语的中间加上一个“的”字,也就是“可持续的发展”。“可持续”在这个短语中是一个形容词,形容词的作用除了修饰外,另一个作用就是限定。因此可持续发展的立足点仍是发展,但是此处的“发展”是由“可持续”来限定的,“可持续”限定了“发展”的规模、速度、质量、效率等等。拿到气候变暖领域,就是限定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能超过一定的峰值。从这一点来看,碳关税和低碳经济主张也是与可持续发展这一要求相符的。但是知易行难,需要各国在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之上,在国际合作之中上下求索。

一、    哥本哈根会议之难

举世瞩目的哥本哈根会议已经落下帷幕,此会议被冠以拯救人类最重要的会议等诸多头衔,与会各方及全世界都对此次会议寄予了极大的期望,然而似乎是期望越多,就注定会失望越大,但人散曲未终。

本次哥本哈根会议所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并不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有5项:1.协议重申全球气温上升幅度不得多于摄氏两度的目标。2. 要求各国在一年之内,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在2012年后取代京都议定书。3.发达国家同意在2020年前,每年集资1000亿美元,协助穷国适应气候变化,而在未来三年,发达国家将先提供三百亿美元,其中欧盟出资106亿、日本出资110亿,美国出资36亿。4.各国要在明年一月前,各自提出其减排计划,美国表明其减排计划还在考虑之中,欧盟则补充其减排计划需经议会通过。5.协议花了很长篇幅,论述发展中国家汇报减排进展的责任,其中包括每两年向联合国提交报告,需要接受国际监察,但不会损害国家主权。

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在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行动是否接受国际监督等方面分歧较大,离预期甚远。原因何在呢?

可以打一个形象的比方来看透其中的问题。地球就好比一艘轮船在茫茫大海上行驶,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分别位于这条轮船的不同的船舱中,现在各国面前的共同大前提或共识是:这条船在漏水,如果不采取行动,这条船迟早会沉。由于要保证每个国家都在这个地球上存在,哪怕是最小的、最穷的国家,也就是保证这条船上的每一个船舱都不被海水淹没,哪怕是最小的、最不牢固的船舱;同时由于每个船舱的里的货物总量、财富总量不同,发达国家的船舱里货物多、财富多、船舱大,发展中国家的船舱里货物少、财富少、船舱小;还由于每个船舱的豪华程度、牢固程度不同,发达国家的船舱豪华程度高、牢固程度高,发展中国家的船舱豪华程度低、牢固程度低。那么问题就出在这,由于船在漏水,必须要扔掉一些东西以减轻船的压力,保证船的安全。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多扔一些东西,因为发达国家的东西最多,给船的压力最大,同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来帮助发展中国家修缮他们不牢固的船舱,但发达国家不愿意这样做或是不能完全满足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或是一为了表姿态,二为了继续享有最大的船舱,就抛出了碳关税、低碳经济等主张来跟发展中国家周旋,继续使发展中国家受制于己,双方便开始了漫长的争吵和谈判。发达国家认为自己的财富都是经过经济、社会的常年发展积累而来的,还要以此为基础继续扩大财富,谁的财富多,就要扔得多,这不公平,发展中国家是仇富;发展中国家认为之所以这条船在漏水,有倾没之虞,是发达国家常年的财富积累造成的,他们享受了财富,却把灾难转嫁到自己的船舱,这也不公平。看似是一个如何往船外扔东西的简单问题,背后实则是各方利益的重新分配,是对各方扩大经济利益的限制,要解决如何分配和限制,需要大智慧。

从此次哥本哈根会议可以看出,各方协商的不仅是环境问题,背后更是各方政治、经济利益的角力,更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对抗,这是各方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最大的顾虑。有一点要承认,就是目前环境在与政治、经济相冲突时还不具有优位地位。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巨大而长期的任务,因为巨大,所以需由各国协力,非一国或几国之力能左右其成败,这是全人类的事情;因为长期,所以不是一两次会议就能解决的,不是一蹴而就的,一劳永逸的,假设此次哥本哈根会议达成人们预期的文件,也不可能就一下子解决问题,应以此次会议所达共识为基础,着眼长远。悟以往之不鉴,知来者之可追。不论是各国协力,还是着眼长远,都要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之上,走国际合作的道路。

二、碳关税之谜

全球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保护气候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可以说碳关税的产生与全球气候变暖密切相关,就是伴随着各国保护气候安全的行动而产生的。

1.碳关税的产生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一国家将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然而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以我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决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而此时企图以气候政治为杠杆进而重获世界政治领导权的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我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后来美国也随之出现类似倡议。2007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我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626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便由此而来。

2.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

所谓碳关税,就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

依据WTO规则,碳关税的合法性是不明确的。由于WTO法律区别产品税和过程税。即对最终产品的税收和针对包含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投入而征收的关税,产品税的征收是合法的,而过程税则需进一步区别。过程税包含在最终产品中仍保留物理成分的投入的征税和对未被融入最终产品的投入的征税。前者是符合WTO规则的。由于碳关税是针对未被融入最终产品的投入征收的,属于后者,因此碳关税应该是被禁止的。然而至今仍尚无争端专家组裁决过针对诸如未被融入最终产品的投入征税的合法性问题。

同时根据GATT20条,碳关税的征收又可能是合法的。该条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但是这一贸易限制的实施必须是实现环境目标所 必需的。也就是说如果争端专家组认为征收碳关税的目的不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是弥补发达国家国内碳税的损失,那么碳关税的征收就不是必需的;但如果专家组的认定恰好相反,认定碳关税的征收是必需的,则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就无法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的碳关税征收。

如果抛开发达国家利用碳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以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继续控制发展中国家以转嫁环境治理成本或是作为是否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谈判筹码等目的暂且不论,单纯从环境的角度来看,碳关税是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是与可持续发展模式相符的,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更新换代也是一种激励。问题不在于碳关税本身,而在于使用碳关税的人。邪人用正法,正法亦邪。关键就在于发达国家是把碳关税当做合作的手段还是当做对抗、控制的手段。发达国家已经占据了技术高地,享有规则制定权,他们也乐于做规则的制定者,而让发展中国家做规则的遵守者。

三、低碳经济之悖

刚刚结束的哥本哈根会议,对于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无疑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低碳经济的问题也在这次大会上被再一次抛出。可以说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是源于过往的工业经济模式,是在一种高碳消耗与排放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低碳经济是伴随着这一问题的解决行动产生的。从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到1992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再到这次哥本哈根会议抛出的低碳经济问题,这标志着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上,当代人类正在从倡导共识向具有强约束的统一行动迈进。

我们在积极应对低碳经济的同时,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采取灵活审慎的措施,既要防止矫枉过正,更要避免无关痛痒。毕竟严峻的客观形势留给我们犯错的余地已经越来越小,事关全人类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到底如何解决也容不得我们半点差错,况且低碳经济是否就是对症的良药现在还未可知。低碳经济是一种在不触动原有经济模式根基的前提下,试图从外部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其自身的悖论存在。

首先,低碳经济作为公事务,却由私主体来实施。低碳经济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这一公共事务的对策,是由追求本国私利最大化的个体国家来实施,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存在很大的变数。世界各国聚集在哥本哈根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来推进低碳经济,这件事本身说明低碳经济属于公共事务或是公共经济的范畴。联合国召开这样的气候变化大会,也是希望在一个公共事务或是公共经济的框架内来求得全球气候变暖这一问题的解决。那么,哥本哈根会议是否存在着在公共事务或是公共经济框架内来推进低碳经济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公共利益面前,在公共框架内,由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国家来推进低碳经济的实施这一道路能否行得通?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一个体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低碳经济的实施则是需要一个能够代表公共利益、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主体,这一点个体国家很难做到,从哥本哈根会议的实际情况就可看出。按照排放责任与减排对等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应该在低碳经济中承担更大的公共责任。然而,无论是从满足《京都议定书》要求的减排目标看,还是需要发达国家对全球节能减排进行更多补偿资金看,发达国家一味与发展中国家讨价还价,所做承诺与预期相差很远。在资金和技术转让方面,情况同样如此,发达国家捂紧钱袋子,都是宁愿别人多干,自己少干。

其次,低碳经济避重就轻,无视问题根源。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源于过往高碳消耗与排放的工业经济模式,问题的根源或内核是经济与环境的矛盾,而低碳经济只关注问题的外在表现——全球气候变暖,没有把注意力放在经济与环境的矛盾这一问题内核的解决上。也就是只解决气候变暖问题,不触及经济问题,把两者割裂开来,只试图通过外在来找到解决问题之道,而不去动摇问题的内核。在此思想的支配下,各个国家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对外在的减排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就是很正常的了。

最后,低碳经济最大的受益者极有可能是发达国家,而非全人类。按照低碳经济延伸出的碳交易是靠市场机制运作的,而在市场机制中是以自由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只要有利可图,有投机的可能,就会有商家参与,而最终的利益还会流入商家的钱袋中,客观的减排效果则会因为受到自由追逐利益的限制以至不能达到预期,全人类并非最大的受益者。同时发达国家凭借成熟的交易技巧和规则制定者的强势地位,率先占据了低碳经济的高地,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的地位,以致结果很有可能是发达国家成为低碳经济的最大受益者。本来发达国家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最大责任者,理应在低碳经济中承担更大的责任,更多的让利于发展中国家,而现在却极有可能成为低碳经济的最大受益者,不得不说是一个悖论。

 

 

 

 

 

参考文献:

【1】       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孙晓霓:《论新型贸易壁垒“碳关税”》,商场现代化,总第587

【3】       金慧华:《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税问题探析》,社会科学,2009年第1

【4】       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       张孝德:《低碳经济的三个悖论与局限性》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91221/090571303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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