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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是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有效手段。作为推动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的主要法规之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行已一年有余,然而据绿色和平组织近期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位列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的18家行业领先企业的25家工厂的绝大多数在此期间却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需要走的路依然相当漫长。
在环境问题上,公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能够让公众了解社区周边污染源的位置、种类及排放量,帮助公众监督污染企业,促使其减少污染。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也能够促使投资者清楚比较同行业企业的污染水平,作出可持续的投资选择。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还可帮助政府部门更为高效地设计和推进环境政策,方便政府评估污染物减排进展,优化资源配置,将执行重点优先放在污染大户上。
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中国和全球其他177个国家共同签署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环境问题需要有相关公民的共同参与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并提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通过适当的途径获得政府持有的环境信息。2001年生效的《奥胡斯公约》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2003年,欧洲36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奥胡斯公约》框架下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议定书》,对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明确细化,涵盖多达84种污染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美、日等国家已较为有效地推动了污染减排的进展,例如美国有毒物质排放清单系统通过环境信息公开,20年间推动减少了61%的污染物排放量。
在中国的相关跨国企业和本土企业应该依照《办法》自觉公开完整详实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尊重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前面提到的这些跨国企业,在欧美地区的环境信息公开纪录大多数较为良好,即便国内外政策存在一些差异,这种差距也不应成为这些跨国企业拒绝在中国公开环境信息的借口。
各地环保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加大对《办法》的执行力度,敦促企业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打破灰色地带,将污染“秘密”曝光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以满足公众知情权,使公众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取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从而促使企业能够在公众监督下更加自觉地进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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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25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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