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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已有 2941 次阅读 2012-4-29 08:36 |个人分类:科学与法律|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专利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3月15日由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签发公布,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办法是行政规章,依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
该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受理和审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合法机构。
该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强制许可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几条的规定:
 
    第五条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第六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第七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一)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地区;
  (二)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第八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据印度发布的消息,印度专利局颁发了一种重要抗癌药物——“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的强制许可,至2020年,涵盖了专利保护期的剩余期间。该突破性进展为克服药物价格障碍开创先例。这实际上结束了德国拜耳制药公司在印度对用于治疗肾癌和肝癌的药物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的垄断。拜耳公司不仅未能以可获得和可负担的标准定价该药物,而且也不能保证该药物在印度有足够和可持续的供应,专利局在此基础上采取了行动。
  
    印度颁发的首个强制许可专利符合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我国的仿制药品企业也可在5月1日之后充分利用这一条,申请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中一直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但现实中申请强制许可的案例并不多。该办法的规定,为我国企业合法利用无法得到授权许可的专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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