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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一个什么罪名?好像学习过刑法的人都知道其犯罪客体是什么。但显然,肖传国教授的行为就目前的证据来说很难证明是侵犯了这一客体。(鉴于有的博友说我在这里宣传法律常识是低估了科学网博友的智力,有疑问的博友可以去网上搜索刑法条文和相关教科书对寻衅滋事罪的解释)
为什么不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开学术讨论会时和一中级法院的副院长交流过,他也认为如果是轻微伤很难定罪,当时根本没有料想过检察机关会对肖方案发明出寻衅滋事罪这样一个起诉的罪名。在罪与非罪之间,在媒体炒作和两方被打的恶劣影响无法平息时,在确实无法找到一个可以让肖入狱的罪名时,在政治任务的完成和维护法律的权威的选择时,“寻衅滋事罪”就这样被利用了。
以后向学生讲述法律时只能说:理想的状态法律应该这样理解和执行,但实际的状况如何,要根据当时的环境来确定。这个环境太复杂,涉及到各种利益的较量。
什么是法律?法律就是利益较量的结果。当然,这里说的法律不是应然的,而是实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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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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