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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惩罚”“制裁措施”

已有 1976 次阅读 2015-3-27 06:05 |个人分类:个人所思所想(09)|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评“惩罚”“制裁措施”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5327发布

 

某学术单位司局级“法人代表”,在一封公开散布主观故意的诽谤信中称,红楼梦大辞典的修订“我只要在职人员参加!因为如果他们胆敢违约,我有能力惩罚他们!而对于离退休人员和其他单位的人,我没有任何制裁措施!

 

这段话是他把自己控制的在职人员当作可以为所欲为的独立王国法外设权的表白。可以随便“惩罚”“在职人员”。“如果他们胆敢违约,我有能力惩罚他们!”这是什么法,请问,哪提条劳动法、行政法上有法可依?实际上“胆敢违约”的恰恰是他自己,请问,你一再违反著作权法受到了谁的“惩罚”?你的诽谤信中充满于法无据的言词。再说,编辑部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而非“惩罚”与“被惩罚”的关系、主子和仆从之间的关系,可以任意口出粗言,随便谩骂“下属”公民,长期以来的家长式统治难道是理所当然的?有谁敢来“惩罚”你的违约作为呢?

 

本来,红楼梦大辞典初版是集所内外红学专家共同智慧的结晶,其中参与的外单位专家学者有18人之多,红学所内人员11人中,并无一人是现学刊成员。他称“我只要在职人员参加”,他们中并无一人参加当年大辞典的编撰工作,两个主编还健在,编委中也有三人健在,为何还要瞒着他们呢,何况这种修订又是在原版基础上进行的,你能够不顾质量只为赚钱而这么做吗?原编委提醒“把好质量关”有何过错?触动了这位法人代表哪根神经?

 

他说“无权制裁退休人员”。的确,他无权过问原编委和出版社间的正常沟通,无力阻止原编委为确保质量应出版社的请求提出善意建议的正当权利,毕竟人民文学出版社还要顾及出版社的信誉,他们很高度重视两位主编和原编委的意见是很正当的事,本来瞒着本身就不怎么正大光明的。这位法人代表不仅不思感谢善意提醒,反而恼羞成怒一古脑地向提出善意建议的原编委泼脏水,以为断了他的财路,请问,强调和确保质量的大辞典怎么反而不受欢迎呢,断财路之虑根本是不成立的。不顾质量粗制滥造、一切为赚钱,不仅受到主编、编委们的反对,即使出版社的审查也过不去的。身为国家司局级干部,用公开散发诽谤信不择手段地发泄,这那里是“无权制裁”,明明是对无辜且有功的退休人员大打出手,请问对于这样知法违法的干部我们能听之任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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