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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再拖,再次拖欠教师的房补款何时了?
黄安年文 发表:
北师大有关部门已经有过拖欠教师房证和房款事的“前科”,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可是迄今为止又未兑现承诺今年“五一”前应还给部分教师的另一部分房补款。今年初,学校的国产资源部催着我们这些退休教师填表,说要核实符合具备补发房款条件的教师房产情况,其实这是多此一举,以往早就填过内容相同的表,一样的房一样的人,几乎一样的表,唯一不同的是填表的时间不同,好在退休教师的时间不值钱,“召之即来”,哪怕要求多填几次,也无奈“照章办事”。
上次的补发房价过低,教师的损失太大,
话说回来,如果较真的话,一个人的利息就有700元,那么1000位退休教师(北师大退休教师人数已经超过1000了)就是70万元的利息了,这可是一笔不大不小的数字,仅仅为了防腐倡廉,关怀弱势群体,以民为本,以实际行动向17大献礼,学校党委纪委也得管一管了,至少询问一下这笔钱究竟算到了谁的账上?如果用这笔钱成立个什么扶持弱势教师群体基金,也可以办件像样的事,总比搞什么为领导的意中人精心设计的评聘资深教授锦上添花之举好些,“嘉奖”这些资深教授的钱从那里来?国家没有拨款,还不是学校自筹的。如果几千万的专用房补款项不幸被挪用了,那审计部门、纪委部门更得管管了。当然,据传某负责人的说法,北师大之所以没有及时传达中央关于干部需要在规定时限前向纪委部门报告违纪情况的文件,是因为北师大“没有这方面的问题”。不过,我总以为,如果中央有文件规定该上情下达而不及时传达,总不是一件好事,再说谁也保证不了高校是一块净土。我的意思是我们需要安民告示,把对普通教师的事也当作对领导的事情来办,切实改变官僚主义衙门化的恶习和防止财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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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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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以民为本”:购房十年才发房产证,白发老人冒酷暑,排队数小时
黄安年文 发表:学术交流网/高等教育改革/
早在1996年,北京师范大学许多教师已经付款购买了在北师大内的住房,然而房产证的发放一拖就是十年,这等于经过了整整两个“五年计划”。教师们等待的时间已经太久,以至在这十年间,领导班子已经换了几届,有的教师已经退休或离开师大,有的已经不在人世,即使还健在的北师大许多住房拥有者已经由黑发等到了白发。为领取早该发放的房产证,教师们已经被折腾了不知多次地去登记、核实各种证件,房产主管单位已经不止一次承诺X年X月前发放,但总是只见雷声,不见雨点,现在2006年6月上旬,终于开始发放了。按照规定必须房产拥有者本人到场,如果委托代理则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于是出现了在北师大科技楼北数百位白发老人,其中不乏90多岁的老人,冒着酷暑排队数小时,等候领取早该拿到属于自己的房产证的“壮观”场面。
令人遗憾的是,有人排了很长时间却还是无法领取,原因据说是“证件不全”,究竟需要什么证件,已经核实了那么多次,还要看什么证件?已经一再核实了还需要什么?现在去美国签证和到美国落地签证也没有那么繁琐的证件检查,如果在海关一个人要检查一刻钟,半个小时,这还受得了。这是在体现“以民为本”认真负责呢?还是“以官为本”拿老百姓开涮!
拿不到房产证的其中据说是有一项没有符合发放要求:必须携带当时的购房收据。笔者以为既然房子早已购买,住了那么多年,也交了那么多年的这费那费的,难道房子还不是自己的?如果真的不属于自己的,你们房产部门怎么这么多年居然没有发现?而且你们居然还心安理得地收了不属于自己的人的钱?至于说到要什么收据的“原件”,教师又不是档案管理员,谁会那么细心将这些并非“孤本”、已经入住多年的收据保留十来年呢?这种收据是一式三份的,学校和主管部门本来就有存档,只要一查对核实无误是很容易的事,为何还非要房主拿出当年收据来,否则就不发房产证呢?本来,这是房产部门应做的事,现在倒成了房产部门为难教师的一张“牌”,着那里是“以民为本”,倒真是“以官为本”了。
十年过去了,如果找不到房产证是常有的事。在“文革”中,为搞清历史问题还有内查外调,现在十年时间,有足够的时间可以内查外调,看看房主有没有搞错,你们为何不做?再说,即使北京师范大学的档案室也有1957年的整风文件留散在潘家园而被高价出售的,因为其中有知名人士的发言记录,档案馆的“孤本”资料怎么流到了潘家园这样的事,学校当局一直保密,好像根本不存在这类事情。学校档案馆的资料都难保找不到,你怎么能要求教师都完好保留十年前的收据呢?此外,这种事情,本来在房产证发放前就要核实清楚的,如果房主找不到收据,房产管理部门是可以提前查找核实解决的,何必到发放时还为难房主呢。还有,如果真的没有找到,一查存挡就一目了然,要什么原始“收据”。据说,这是为了发放时收回收据在给房主一张发票。
说到发票,到是问题的关键:第一,为何当时学校当局不开发票给房主,本来该给教师的发票,当时变成了收据?如果这张发票开的时间是现在,显然学校当局当时是没有交税的,换句话说是漏税大户。如果这发票是1995年就开好的,也难以自圆其说。第二,这笔税款,本来是在十年该前交的,如果每户收20000元,1000户就是2000万元,这2000万元的税款拖了十年才交,其中2000万按照年利1%计算,也有200万元,这200万元怎么个审计呢?学校当局是应该作出透明的交代的。
十年了,房产证一拖再拖,本来可以自己亲自办理的事情也变得十分难以自主,于是我不等已全权委托代理人来办理领取房产证事宜。这份委托书上面写着“北京师范大学房产管理处:我们自
谁知,今年三月获悉,房产部门又要求在委托书上写明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其实,这实在是多此一举,因为第一,我早有身份证复印件在房产部门那里备案,第二在查验委托书时完全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出示身份证,而不必要求必须在委托书上写名身份证号。真是老百姓遇到官老爷有理说不清,出于无奈,我不得已又在美国写了第二份委托书,上面写着“北京师范大学房产管理处:我们自
到了六月初快发放房产证时又传来了新通知,要求重新写一份委托书,上面要有本人亲笔签名,这更是无理要求,因为本来写的两份委托书全是经过他们验收的,现在又要委托书,何时才了。无奈再发委托书如下:“委托书北京师范大学房产管理处:我们自
我实在不明白,房产部门如此折腾委托代理人,不知是真的为了对房产主负责还是故意刁难房主和委托代理人呢。
更有甚者,房产管理部门还对委托代理人说了一些缺乏法律基本常识的话,诸如房产证发下后只有房主的子女才有继承权云云,其实谁都清楚对房产继承问题,由房主依法履行合法权益,房产部门无权过问继承给谁的问题,在他们看来,房产部门有权解释一切问题,他门大概自以为“权”大于“法”的。
其实北师大房产部门侵犯教师住房的合法权益并不仅仅表现在拖延发放房产证问题上,早在几年前北师大学校当局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的补贴费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现在将本人两年前的三篇文章附在本文后面,立此存照。
从北师大房产管理部门的拖拉作风可见要真正落实一件“以民为本”的事不是轻而易举的。是到了切实官僚化改变机制的时候了。
附三篇文章:
(一)
给广大教职工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明
黄安年文 发表:学术交流网/学术问题评论/
关于北师大学校当局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的补贴费问题笔者写了两篇文章发表在学术交流网上,一篇是
第一,上级部门的这笔款项是何时下达到北京师范大学的(请说明文件名称和日期)
第二,学校当局是如何使用这笔款项的。
第三,学校将这笔专用款项何时才落实到享受补贴费待遇的教职工名下。
第四,学校将落实补贴费和购买洼里挂钩的做法事实上造成了对于未购买洼里住房教职工的不公平待遇,对此学校当局作何解释。
第五,学校当局对于未购买洼里住房的教职工的补贴费实际上要到2004年8月初才拨入工资单,在这以前存入学校的补贴费的利息收入是如何处理的,理由何在?这一问题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例如一位退休教师理应在2年前得到7万元补贴费,如果当时补贴费拨到该教职工名下,以年利1%计算,则应有1400人民币的利息,这对于离退休教职工个人来说这不是一个小数,对于离退休全体教职工来说则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已经贷款购房的教职工来说每年要付超过4%的利息,两相比较,教职工的损失显而易见。
人们希望学校主管部门如实说明,如果不能使广大教师满意,则希望学校甚至上级的审计部门介入。
学术交流网(www.annian.net)/学术问题评论/
(二)
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的补贴费何时了?
黄安年文 发表:学术交流网/学术问题评论/
前两天看到今年1月4日新华网转发北京青年报关于《民工欠薪问题该有个了结了》的文章,引发了我对于目前一些高等学校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补贴费的联想。文章说:“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文章分析“建筑企业的拖欠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恶意拖欠,即明明手里有钱,却就是要无限期地拖下去,能拖多久是多久。对于这种奸商,除了施以逐出建筑市场之类的严惩,大约没有更好的办法。而另一种是非故意拖欠......”文章还提到:“引人注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还指出,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这表明政府也意识到,在解决拖欠工程款进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上,政府虽然可以有所作为,但能力毕竟是有限的,最终还是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形成稳定有效的疏通机制。”
拖欠教师住房标准补贴费和拖欠民工工资都是一类性质的问题,“欠了账”一拖再拖,你说他“赖账”却又不承认但就是不给。这种情况发生在北京名牌高等院校实在难以想象。在北京师范大学,早在世纪之交中央、国务院就要求尽早解决相当部分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的补贴费发放到教师手中,然而几年过去了,迄今教师仍然没有拿到本属教师早该拿到的这部分补贴费。2003年春,学校当局作出姿态宣称“保证”“尽快”落实,并且一榜公布了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补贴费的名单和款项。然而三个季度过去了,迄今仍无下文。
按照政府规定,这笔补贴费对于象笔者这样在高等教育岗位工作了40多年的退休教授来说,是急需改善晚年住房条件的重要资金来源,七八万的补贴费等于三年多的全部退休工资。所谓“代表”、“为本”、“急”老百姓所“想”之类的言词,在一而再,再而三的拖欠面前显得极其苍白无力,人们不清楚一拖再拖究竟是代表了哪家的“根本利益”?诚信两字对于某些官员来说,究竟管不管用?
难道是上级的“拨款”没有到位吗?显然不是。因为即使分批到位,学校当局也一再强调要“优先”解决退休教职工的补贴费。对此,笔者本人亲耳在2003年3月的一次座谈会上,学校的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向系来的教师们表态的。
还有一种说法,这笔补贴费是为了“优先”解决购买学校倡导的购买“洼里”住房人的“资金短缺”,如果那样,就是说,如果你购买了“洼里”住房人的就可以“优先”,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际上用购买“洼里”住房的办法来限制教职员的住房选择权。你购买我的房子就可以“优先”,你如果不购买就不能享受“优先”待遇,这是什么逻辑?难道有的教师急需将这笔早该属于自己支配的补贴费由于并非购买“洼里”住房人而用于自主选择的住房的房贷款就不该“优先”吗?那有只许官方放火,不许点灯的道理。再说,贷款商品房的年利4%多,本来及时归还了教师的补贴费这笔贷款年利率是可以少付一些的,现在由于校方的拖欠,这笔损失要由谁来负责呢?而如果校方某些责任人将已经到位的补贴费挪用他处,这种做法该是违法之举,如果存入银行,那么这几年的利息收入又该归谁呢?
还要顺便提及的是,住北师大的多数教师已经在1996年购买了在北师大的住房,然而迄今7年多过去,房产证还没有发放到购买了住房的教职工手中?这又是为什么?难道还要拖到人大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以后,这可关系到保护广大教师门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大问题。
如果校方继续触怒了广大群众,到了“最终还是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拖欠补贴费问题的地步,那是广大教师所不愿看见的。如果果真走到那一步,估计败诉的一定的一再失信于民的校方某些人。人们没有忘记北师大乐育区的教职工群体诉讼校方案以校方的失败而结束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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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北师大拖欠教师住房标准“补贴第二榜”居然拖了一年才公布!
黄安年文 发表:学术交流网/高等教育改革/
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在落实拖欠教师住房标准“未达标部分”的补贴费问题上的“拖欠”作风实在叫人脑火。今天一个偶然的机会看到北京师范大学校园网上发布《通知》全文照录如下:“重要 通 知:我校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第二榜已在科技楼前公告栏内张贴,上榜人员离退休时间截止日期为
公布第一榜总比不公布要好,但是人们不能理解为何这第一榜和第二榜公布时间竟相差了一年有余,学校主管部门也没有说明是什么原因拖了这么长的时间才公布第二榜,2003年3月笔者参加了北师大历史系举行的一次落实住房补贴费的座谈会,学校的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在会上以斩钉截铁的口气向教师们宣布要在2003年“五一”前三榜定案后即将补贴费交到教师手中的。现在居然隔了一年才公布第二榜,这个原因该不该向广大教师讲清楚,该不该“问责”?人们担心这第三榜又要拖多久,是否要拖到暑假后?至于补贴费何时才真正到教师手中呢?
还要顺便再次提及的是,住北师大的多数教师已经在1996年购买了在北师大的住房,然而迄今已过了近八年,房产证还没有发放到购买了住房的教职工手中,这又是为什么?人大会议宪法修正案已经通过,对于这一关系到保护广大教师门合法权益的私有财产大问题难道也还要拖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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