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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学者型领导干部卸职后不应有特殊化的学术岗位

已有 4444 次阅读 2008-3-24 21:11 |个人分类:个人所思所想(07-08)

各级学者型领导干部卸职后不应有特殊化的学术岗位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08324日发布

 

看到321日《科学时报》上发表华中科技大学韩东屏教授的文章《学者从政后不应还做学者》深有同感,其实这样的建议早有许多人多次建议,然而总是说了等于白说。我真不想再说这些,因为说了恐怕还是白说,现在又是新一轮的各级领导干部换班的时候,各级卸职领导干部需要以身作则地反腐创廉。对于学者型领导干部卸职后不应有特殊化的学术岗位,这一点如果有自律的精神,即使高校和科研机构出于利益关系的考量,为这些领导干部保留和安置了特殊化的学术岗位,这些领导干部也该自觉婉言谢绝才是,如果千方百计地谋求特殊化的学术岗位,那就不是一个曾经做个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的应有作为。

 

什么是特殊化的学术岗位?用一个通俗的比喻,一般教师、教授不能做到的,这些学者型领导干部包括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上退下的教授,也该与学校其他教授一样地一视同仁,到了退休年龄就得退休,到了不宜继续担任学术行政职务(如院长之类)的就不能继续担任,如果这些领导干部能做到的,一般教授做不到,这不是特殊化是什么?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在北京师范大学就有这样的例子。

 

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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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学者从政后不应还做学者

 

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3-21 7:6:11

 

     这些年,我国每年都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遴选一些学者型人才担任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机构的领导职务。这种新做法,对突破人才流动的体制性壁垒,改善目前公务员队伍的人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更新执政理念,提升政府执政能力都有一定积极作用。

     不过同时也出现了一种新情况,就是这些学者型干部越来越多地采取“人来组织关系不来”(即人到政府走马上任,而组织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单位)的方式,同时承担两个方面的工作,即一方面在新单位从事政府行政工作,另一方面继续在原单位做学者的工作。而组织人事部门对此采取的则是认可、允许的态度。

     但是,这种许可学者从政后继续兼做原职的做法其实并不妥当:

     在专业化分工要求很高的现代社会,差不多每项职业工作都需要从业人员一心一意、全力以赴才有可能做好,复杂性均极强的行政领导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更是如此。因此,一个人要么搞行政,要么搞教学科研。既想当官又想搞教学科研,肯定什么都做不好。

     如果两种职业工作性质相似相近,一个人或许还可以兼顾好两种职业工作,但教学科研与行政恰恰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工作。教学科研有教学科研的套路,行政有行政的方式。前者需要静下来,需要沉思,只有“板凳须坐十年冷”、“面壁十年图破壁”,才能有所创新、有所建树。而行政工作,尤其是行政领导的工作,事务繁多,内容复杂,常需要实地考察调研巡视,出席各种场合,很难静下来沉思。因此,学者从政后要想同时兼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使两种性质的工作互不冲突、互不影响,实在很难。

     即使有些学者的个人能力很强,注意力转移迅速,办事效率不凡,也不可能同时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这是因为,一个人的精力和时间总是有限的,这无须论述。我们完全不能想象,一个学者型干部,在既要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又要每年负责指导若干个硕士生、博士生,又要进行科研课题研究的情况下,还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自己所承担的行政领导工作。

     学者从政后继续兼做原职不仅不妥当,而且还存在诸多弊端:

     其一是会影响社会就业率。学者从政后继续保留教授职位,兼做教授工作,等于一个人占了两个工作岗位,这明显不利于缓解目前社会存在的就业难问题。

     其二是难以保证行政公正。学者干部由于个人的各种关系仍在原单位,与原单位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因而在制定、执行某些政策和处理与原单位有关的问题时,很可能会对原单位采取政策倾斜和行政偏袒等不公正做法。

     其三是容易出现学者干部利用政府资源或公共权力支持个人事业或原单位事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事实上已经出现,比如,有的用行政经费支付个人参加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的各种费用;有的用政府资金为个人或单位设立课题研究项目;有的用政府资源创办与政府事务无关的专业性刊物;有的将行政权力与原单位资源结合,为原单位搞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如此等等。

     其四是可能会引发非学者型干部的不良反应。如果学者干部可以同时兼任两种工作,兼得来自两种职业的好处,那么,非学者干部自然就会感到心理不平衡,而其中那些有专业偏好或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就有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强行要求一些高校或科研机构聘其做兼职教师之类。

     根据以上所有分析,建议我国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明文规定学者从政要“人和关系一起走”,不得兼做原职。考虑到某些学者不一定能够适应、胜任新承担的政府行政工作,还应规定:从政学者原单位要为从政学者暂时保留原工作岗位一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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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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