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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回答,银行转账滞后一天的利息归谁?

已有 3631 次阅读 2017-8-30 06:53 |个人分类:个人所思所想(2017--)|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谁能回答

谁能回答,银行转账滞后一天的利息归谁?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7年8月30日发布


 持款人的钱,如果存入银行是要计算利息的,如果到期不取也要按活期存款计算利息的,那怕是利息仅仅是个位数。

 2016年9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六部门发布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告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这是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非常规措施,而非银行可以借此模糊一天汇款利息归属的理由。

笔者的问题是,这银行滞后一天到账的利息究竟归谁?归汇款人、收款人,还是银行?举例来说,如果一笔数额50000元的额汇款,在一天内有一万笔交易,那么总共数额就是五亿元人民币,即时一天的利息也不是一个小数,岂能含糊其辞?

同样的额问题还在于不少单位滞发职工工资期间的利息计算归属问题,银行投资理财时间计算空隙期间(例如办理投资时间是8月30日,但理财项目开始时间为9月1日,这8月30-31日两天的利息归属),基金项目的办理赎回,从确认办理到赎回到账的时间差的利息计算归属),都是需要厘清的,该归属谁,就归属,就一个人来说数额不足为奇,积少成多,设计上千万人,哪怕仅仅一元的利息也就有一千万了。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六部门发布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告

2016年09月23日 13:38:19 来源: 公安部网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有关部署,以更加扎实的措施有效防范、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通告》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要求,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要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要采取措施阻断改号软件网上发布、搜索、传播、销售渠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各级代理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民事、行政责任。

  《通告》强调,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捣毁特大犯罪窝点、打掉特大犯罪团伙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重奖,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据了解,目前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继续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9/23/c_1292960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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