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安年的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黄安年 我的博客宗旨:学术为公、资源共享、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博文

发达国家违反世贸组织条款说明了什么?

已有 2370 次阅读 2016-12-11 07:18 |个人分类:世界历史研究(07-11)|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发达国家违反世贸组织条款说明了什么?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6年12月11日发布

20011110638(卡塔尔首都多哈当地时间),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中国将从20011211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2016年12月11日,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15个年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第十五条,“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据此,2016年12月11日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不能再依据议定书第15条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中国在根据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国国内法证实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之前,该进口成员国可采取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即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但议定书同时规定,无论如何,“替代国”的做法应该在中国加入之日后15年(2016年12月11日)终止。这一国际贸易规定法规是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欧盟、日本作为规则制定者对于加入世贸组织的发展中的新兴经济体中国的要求和承诺。

如今,我们看到违反承诺的、违背规则制定者却是美国、欧盟和日本自己。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可复制的普遍性,即作为工业化和现代化经济体的发达国家群体,往往自己决定规则来规范和制约发展中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当新兴经济体国家适应并赶上来之后,却又是他们自己破坏承诺并企图建立新的“规范”来限制新兴经济国家的发展。

然而中国的发展自2001年以来有了突飞猛进的跃进。15年来,中国攀越诸多高峰: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世界第一大吸引外资国,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国的经济发展不仅速度快,而且其活力超过了老牌的号称“市场经济体”国家的美国、欧盟和日本。然而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按照他们自己定义国内标准而非世贸组织标准,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岂非咄咄怪事,难道老牌“市场经济体”的发展老牛破车、艰难缓步是市场经济机制,而快速新兴的中国反而不算市场经济体,这市场经济究竟是啥标准?美国的市场经济、欧盟的市场经济、日本的市场经济?即使大嘴巴特朗普也不得不承认中国发展之快和中国的活力,否则特朗普为何要高调找回“美国第一”,难道拒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就能够找回“美国第一”么。美国找回第一,需要寻找自身原因,而非中国造成了美国的可能衰落。欧盟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危机重重,搞不好存在事实上解体的可能性,欧盟自己发展机制成问题,反而责怪并限制中国发展快,这有意思吗?日本更是需要找找自身原因,自90年代以来已经停滞四分之一世纪了,日本如果不快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带头和中国这个近邻闹别扭,到处遏制、限制中国,对日本自身发展没有什么好处。

市场经济体制,各国情况不同,没有统一标准往里套装。市场经济体制不能美国化、欧盟化、日本化,也不可中国化。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再发展完善,我们不要求其他国家仿效中国,但不要否定中国在市场经济道路上的发展并不比某些发达国家差这各现实,事实只有一个,看法可以不同。发达国家为谋私利,不承认市场经济体,无损于中国继续中高速发展!但是却让哪些言必称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人们,看到出尔反尔的鹅不食中国而是他们自己,这种损人不利已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说明他们的黄金时代也许快要不再了!

我们注意到,对于市场经济地位显然不能做政治化的解读,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也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不能否定也否定不了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实行市场经济机制,再过一段时间,中国有可能在经济总量上超过美国,你能否定这不可能是事实吗?

********i***

商务部: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应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

2016-12-10 10:37 来源: 光明日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相关规定,12月11日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不能再依据议定书第15条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

据了解,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在根据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国国内法证实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之前,该进口成员国可采取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即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但议定书同时规定,无论如何,“替代国”的做法应该在中国加入之日后15年(2016年12月11日)终止。

“当前,西方舆论中部分人士混淆‘市场经济国家’与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片面强调少数成员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法标准,刻意淡化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国际义务。”沈丹阳认为,这种观点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他说,“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概念起源和存在于美欧等个别成员的国内法中,肇始于冷战时期,反映了那个时代东西方贸易中强烈的政治色彩。应当指出的是,世贸组织规则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和判定标准。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与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任何关联。

沈丹阳表示,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方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和各项义务,理应享有世贸组织的各项合法权利。至今已有许多世贸成员承诺弃用“替代国”做法,履行了第15条义务,中方对此表示赞赏。议定书第15条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与各方达成一致的国际条约,是世贸规则的组成部分,具有国际法效力。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信守条约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维护条约义务的严肃性,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权威性,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共同义务,也是各成员的共同利益。

实际上,长期以来,由于第三国相同产品的价格往往远高于中国产品的生产成本,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往往成为一些国家对中国商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借口。

沈丹阳指出,中方注意到,目前仍有少数成员在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的问题上表态含糊其辞,企图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在此,中方强调如下原则立场:12月11日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应严格依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等规则,公正、合理、透明地对自华进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中方敦促那些至今仍未履行第15条义务的世贸组织成员,如期履行义务,避免因此而影响双边经贸关系正常发展。”沈丹阳强调,对于12月11日后坚持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少数成员,中方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陈恒)

http://www.gov.cn/xinwen/2016-12/10/content_5146112.htm

*******************************8888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人民网北京1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今天全文公布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今天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

     
序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1条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 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 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 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 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

     
-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

     
-按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用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提交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送交WTO,供散发WTO成员并提交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这些要求应按协调制度税号分别排列,并附与此种限制有关的数量(如有数量),以及保留此种限制的理由或预定的终止日期。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中国应每年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报告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说明产生这些要求的情况,并证明继续实行的需要。该报告还应提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中所列信息。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做到。在此类情况下,中国应将要求缩短许可证有效期的例外情况迅速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9条价格控制

     
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3.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第10条补贴

     
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

     
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

     
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

     
第11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1.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或费用符合GATT1994。

     
2.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国内税费,包括增值税,符合GATT1994。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4.在进行边境税的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12条农业

     
1.中国应实施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在这方面,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

     
2.中国应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就农业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与在农业领域按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的其他企业之间或在上述任何企业之间进行的财政和其他转移作出通知。

     
第13条技术性贸易壁垒

     
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b)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第14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c)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并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5.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

     
6.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7.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

     
8.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9.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

     
第17条WTO成员的保留

     
WTO成员以与《WTO协定》不一致的方式针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维持的所有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列在附件7中。所有此类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应依照该附件所列共同议定的条件和时间表逐步取消或加以处理。

     
第18条过渡性审议机制

     
1.所获授权涵盖中国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项下承诺的WTO下属机构1,应在加入后1年内,并依照以下第4款,在符合其授权的情况下,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相关规定的情况。中国应在审议前向每一下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附件1A所列信息。中国也可在具有相关授权的下属机构中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每一下属机构应迅速向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5款设立的有关理事会报告审议结果(如适用),有关理事会应随后迅速向总理事会报告。

     
2.总理事会应在加入后1年内,依照以下第4款,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条款的情况。总理事会应依照附件1B所列框架,并按照根据第1款进行的任何审议的结果,进行此项审议。中国也可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总理事会可在这些方面向中国或其他成员提出建议。

     
3.根据本条审议问题不得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WTO成员在《WTO协定》或任何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排除或构成要求磋商或援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中其他规定的先决条件。

     
4.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审议将在加入后8年内每年进行。此后,将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

     
第二部分减让表

     
1.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应成为与中国有关的、GATT1994所附减让和承诺表及GATS所附具体承诺表。减让表中所列减让和承诺的实施期应按有关减让表相关部分列明的时间执行。

     
2.就GATT1994第2条第6款(a)项所指的该协定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减让和承诺表的适用日期应为加入之日。

     
第三部分最后条款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中国在2002年1月1日前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2.本议定书应在接受之日后第30天生效。

     
3.本议定书应交存WTO总干事。总干事应根据本议定书第三部分第1款的规定,迅速向每一WTO成员和中国提供一份本议定书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和中国接受本议定书通知的副本。

     
4.本议定书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除非所附减让表中规定该减让表只以以上文字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准。

     
1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包括《信息技术协定》)、农业委员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委员会。

来源:人民网2002125

(责任编辑:郭亚飞)

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1/179/20020125/656050.html

中国入世15周年: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

2016-12-11 05:33:00京华时报

  原标题:去年进出口总额约为入世前8倍

  据新华社电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日,已满15个年头。15年来,中国攀越诸多高峰: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世界第一大吸引外资国,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加入WTO对促进中国外贸发展和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可以为证:2001年我国进出口总额0.51万亿美元,2015年这一数字为3.96万亿美元,约为入世前的8倍。

  贸易规模和发展速度的背后,更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商务部数据显示,从2001年到2014年,我国初级产品的出口份额由10%下降到5%,而工业制成品中机械与运输设备的出口份额由36%上升为46%,出口增加值不断提升。

  在中国钢管行业有“巨无霸”之称的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入世红利的受益者。15年来,公司出口的产品由低端向高端转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殊扣系列产品,年出口量从2003年的3900吨增至2015年的27万吨。在国际商海的历练中,抵御贸易变化冲击的能力不断增强。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顾学明说,中国入世既推动了全球的经济增长,也实现了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

  专家认为,入世是中国做出的正确战略决定,事实证明,开放带动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邻为壑的老路绝不能走。

  从GDP贡献率看,2001年,中国实际GDP对全球贡献率为0.53%,2015年,这一数字为24.8%;对全球实际GDP增长率的拉动度也从0.03升至0.6个百分点。

  从进口看,中国货物贸易进口额由0.24万亿美元升至2015年的1.68万亿美元,增长了6倍。中国商品进口占世界的比重从3.8%上升至10.1%。

  预计未来5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将达到8万亿美元,利用外资总额将达到6000亿美元,对外投资总额将达到7500亿美元,出境旅游将达到7亿人次,为世界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入世15年,中国在全球化浪潮中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与此同时,中国商品出口也面临关税成本增加、出口企业频遭“双反”调查等严峻挑战。根据WTO和欧委会最近发布的报告,全球有三分之一的贸易救济措施直接针对中国。仅在欧盟当前的73项反倾销措施中,就有56项针对中国进口的产品。

  “可以说,限制中国的措施,平均一天一条。”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张宇燕对贸易保护主义升级表示担忧。他认为,随着中国产业升级加快,与发达国家的贸易竞争会越来越激烈。

  实际上,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低迷,脱欧情绪蔓延,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一些国家拒不履行世贸议定书应有义务……“逆全球化”思潮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有所抬头,深刻反映出全球化之路的任重道远。

  “和15年前相比,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全新发展环境和更加复杂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院教授雷达说,比如中国制造业的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依然较低、贸易摩擦加剧、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强烈的外部冲击等。

  贸促会研究院研究员赵萍认为,全球化新趋势既带来挑战,也带来机遇。全球低端制造业向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转移,将倒逼我国企业转型,加速结构优化调整。

  经济全球化的全新发展环境下,各国都将面临更加复杂的问题,世界经济和亚太经济何去何从的中国答案令人期待。

http://world.huanqiu.com/article/2016-12/9796816.html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415-1019969.html

上一篇:令人困惑的三苏祠售票
下一篇:2017年月历、节假日一览无余
收藏 IP: 1.202.193.*| 热度|

0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1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4-20 06:2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