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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郑58案判赔4950万——德农表示坚决维权!

已有 1649 次阅读 2018-8-1 09:12 |个人分类:农业评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侵权郑58案判赔4950万——德农表示坚决维权!

 

世纪品种,天价赔偿!万向德农拟再向高院申诉维护合法权益!

侵权郑58案的来龙去脉还要从玉米杂交种郑单958说起。

众所周知,玉米杂交种郑单958横亘新世纪15年,全国种植面积保持在5000万亩以上,2012年最高达到6854万亩,位居全国所有玉米品种面积的榜首。时间之长,贡献之大,史所罕见。2017年1月1日,郑单958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期进入了公有领域

郑单958的母本是郑58,父本是昌7-2。郑58是河南飞龙公司张发林从掖478杂株选出,河南省农科院堵存信和张发林将郑58与昌7-2交配产生郑单958。2000年5月12日,河南飞龙种子有限公司申请“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2000年8月22日,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申请“郑单958”植物新品种权。2000年11月10日,郑单958通过国家审定正式进入市场。

2001年5月26日,北京德农公司与河南省农科院粮作物所签订《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种子生产、销售许可合同》,许可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止。与此同时,河南秋乐、河南金娃娃、河南金博士、北京德农4家公司共同获得郑单958经销权。但,河南秋乐和河南金娃娃均为河南省农科院属下公司,河南金博士则是将郑58选育人张发林聘任为公司首席育种家,2008年12月再以85万元买下郑58植物新品种权。最后只有北京德农一家实际出资200万元获取郑单958的生产经营权。

2010年合同期满。2010年4月28日,北京德农再与河南省农科院签订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生产销售权(还有一家是中种集团公司),许可期为2010年7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两家均各出许可费2000万元。

2011年3月17日,河南金博士公司向北京德农公司送达了向农业部呈报的《关于请求在郑单958玉米新品种种子繁育生产经营行政管理中依法保护郑58玉米自交系植物新品种权的报告》,要求在与金博士公司签订有偿合同之前,停止使用郑58进行商业化行为。2011年3月28日,京德农回函,认为2001年10月27日,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和飞龙公司签发了《关于玉米新品种郑单958及其亲本郑58的联合声明》,明确许可德农公司生产和使用郑单958和郑58,并且没有时间限制。北京德农公司自2001年以来始终享有郑58的许可使用权,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2014年8月,金博士种业以侵犯郑58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德农种业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郑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德农种业侵犯了金博士种业对郑58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其赔偿4950万元。2018年6月6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郑州中院民事判决第一项——赔偿金博士种业4950万元。

万向德农公司表示,将积极充分地准备相关证据及材料,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万向德农坚定地认为自从2000年8月22日河南省农科院向农业部申请郑单958植物新品种权,“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就成为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排他性的植物新品种权,它包含了繁殖郑单958的郑58/昌7-2固定内涵。北京德农与河南省农科院签订《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种子生产、销售许可合同》,使用郑58/昌7-2繁殖郑单958直至合同期满,应受到法律保护。期间,河南金博士公司将郑58选育人张发林聘任为首席育种家,后来以85万元收购郑58植物品种权,北京德农公司认为这和郑单958生产经营权不存在直接关系,无须经过金博士公司许可。金博士公司控告德农公司使用郑58侵权诉讼无法律依据。

后事如何?关注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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