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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已有 1864 次阅读 2019-4-2 23:38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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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简称科促会),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IAPST)。1988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批准而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在民政部注册(社证字3477号,代码50001765-0)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中文名

  •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

  • 外文名

  • Chin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IAPST)

  • 简    称

  • 科促会

  • 代    码

  • 50001765-0

  • 社证字

  • 3477号

目录

  1. 1 建设宗旨

  2. 2 主要职责

  3. 3 理事成员

  4. 4 组织章程

建设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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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国内外科学家、教育家、金融家、企业家、实业家、管理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促进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经济合作,振兴中华,实现“科技产业化,产业科技化”。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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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国内外专家举行国际会议,研讨中国的科技产业如何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探讨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途径;

2.帮助国内企业吸引国外投资,促进国内企业与国外资金的结合,帮助国内企业走向国际,与国际经济接轨,参与国际竞争;

3.开展国际科技人才交流的信息服务,促进我国科技人才走向国际社会;

4.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含量,促进科技成果向商品转化;

5.为国外中小科技企业进入中国和国内中小科技企业走向国际提供服务;

6.以中国科技促进会的名义开展海峡两岸的科技成果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动两岸科技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7.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将自行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的研制与开发,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

理事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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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会长:

周培源 中国科学院院士,原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主席团成员,中国科协主席、名誉主席,

“九三”学社中央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

第二任会长:

张劲夫 原中国科学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国家科委副主任,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

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中顾委常委,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常委。

现任会长:

师昌绪 原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副院长,

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院长,2010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高级顾问:

韩培信 原全国政协常委、原江苏省委书记

梁步庭 原全国政协常委、原山东省委书记

陈履安 原台湾经济部长、国防部长、监察院长

司徒眉生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朝晖集团董事长

崔乃夫 原民政部部长

副会长:

周光召 中国科学院院士,原中国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国科协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副会长

王治国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石定寰 国家科学技术部秘书长

左铁镛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北京工业大学校长、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工程院院士

刘正发 原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总裁

安成信 原国务院副秘书长、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副会长

庄昆杰 雷克微波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新奎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科技委主任

吴佑寿 国家教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张培容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科技司副司长、

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副秘书

段洣毅 北京图形研究所所长

龚家齐 原光大集团公司副总裁

蒋兆祖 原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秘书长:

张培容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科技司副司长、

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副秘书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法人代表

副秘书长:

俞家英、王志松、肖兴华、祝 群、花文廷、李家庆

吴荫芳、李蔚东、王世明、温学礼、鲁晓风、刘泉清

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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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简称科促会),1988年2月10日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批准成立(1988国科领发办字014号)。

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IAPST)。

在开展对台工作时使用“中国科技促进会”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国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高等学校、新技术企业或民办科技集体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国内外科学家、教育家、实业家、管理专家、工程技术专家,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经济合作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进科技产业化,产业

科技化,振兴中华。

本会一切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符合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科学技术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开展国际间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交流,探索科学技术支持经济发展之途径,促进我国内地与台、港、澳及国外科技、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二) 探讨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之途径,组建相应的高新科技开发实体和中间试验基地,协助建立科技园区,促进技术成果之开发与应用。

(三) 承接国内外(包括台、港、澳地区)的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人才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中介等。

(四) 推进横向联合,发展各自优势,组织国内外科技力量,吸引外资,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和经济前景的高新科技项目,形成外向型产业,跻身国际市场。

(五) 接收国内外个人、单位、团体或政府部门旨在支持发展中国科教事业的捐赠,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名人基金”、“专项基金”或设立科教合作专项等。捐赠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相应的章程或规定具体执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或个人,经二名正式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坚持个别履行入会手续的原则。

(二) 加入本会时,须填写《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团体会员登记表》或《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科教等与本会业务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中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推举名誉会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历时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二、三、五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推举名誉会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历时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二、三、五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情况下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授权或委托下代替会长执行第二十八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几位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总值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4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按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文字性修改,1999年2月8日经常务理事会正式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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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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