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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青蒿素最初编号是澄清其发现历史的重要一环

已有 8804 次阅读 2010-7-22 14:35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青蒿素, 疟疾, 发现, 分离, 结晶

   为什么说“青蒿素最初编号是澄清其发现历史的重要一环”,因为“名不正,言不顺”,不但“言不顺”,而且历史还会被歪曲,被假造。大家都知道,当年从中药青蒿常见的原植物黄花蒿(Artemisia annua L.)中分离到多种结晶化合物的人,在未确定其有效性以前都给这些结晶一定的编号名称。例如云南省药物研究所的罗泽渊于19734月从昆明产的“苦蒿”(黄花蒿大头变型A. annua L. f. macrocephala Pamp.)的乙醚提取部位中分离到56种单体,其中编号为“苦蒿结晶III”的结晶能使鼠疟100%转阴,后又从重庆购得的黄花蒿中也得到同样的有效结晶,才将其正式命名为“黄蒿素”(1)。又如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魏振兴197311月从山东泰安地区的黄花蒿的乙醚提取物中分离到7种结晶,在证实第5号结晶为抗疟有效单体后,才将其正式命名为“黄花蒿素” (1)。下面回顾一下中药所对此抗疟成分的分离、编号和命名经过。

(一)           各家之说

1)知情者们的说法

     在屠呦呦领导下,成功分离到乙醚中性抗疟有效部分后,倪慕云又将乙醚中性提取物用聚酰胺拌匀,经过稀醇渗滤和乙醚再提取等进一步纯化处理后,抗疟作用又有所提高,试用氧化铝或聚酰胺柱层析,没能得到任何结晶或固体物质。钟裕蓉出于对任务的一种使命感,查阅较多的文献,从有关气管炎药物研究的文章得到启发,和助手崔淑莲改用分离中性化合物常用的硅胶柱分离,用乙酸乙酯-乙醚为溶剂(后改用石油醚代替容易挥发的乙醚),用梯度法洗脱,开始得到一些固体物质,经过进一步精心分离,即用小幅度改变溶剂梯度的方法,最先得到含量大的方形结晶,编号为“结晶I”;随后洗脱出来的是针形结晶,编号为“结晶II”,这种结晶含量很少;再后得到的另一种针形结晶,编号为“结晶III”。经鼠疟试验证明,“结晶II是唯一有抗疟作用的有效单体,这时已经接近1972年年底,由于时间久远,无法记得确切是哪一天,但分离到“结晶II”并肯定其抗疟作用的时候,屠呦呦肯定没有在北京,是倪慕云代理组长 。院军管会方组长听说分离到结晶很关心,赶来实验室了解情况,并问结晶是谁分离出来的,钟裕蓉因自己年轻,没说是自己分离出来的,其他人也没有表态说明情况。这个发现黄花蒿抗疟有效单体的过程,有关人员都知道,更不是什么秘密,没有想到有朝一日还需要澄清这个事实。

 “结晶II”这个编号在鼠疟证明其为黄花蒿的唯一有效单体后,中药所向523办公室汇报材料时就称之谓“青蒿素II

2) 张剑方主编《迟到的报告》的说法

      “523办公室了解到的情况是:“1972年,在粗提物临床观察的同时,根据523办公室要求,北京中药所开展了青蒿抗疟有效单体的分离研究。据称,当年年底他们就分离提取出了多个单体成分,其中1个有抗疟效果的提取物定名为青蒿素II(1)。后该书又根据197710523办公室向三部一院汇报青蒿研究进展的报告指出:北京中药所,197212月从北京地区青蒿植物中提出青蒿结晶物实验编号为青蒿素II,后改称青蒿素(2),当年 这个汇报材料是根据个有关单位提供的情况写的

3)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中药青蒿的抗疟研究(197511月)的说法

           这是中药所向523办公室提供的一份自1971年以来中药研究所研究工作的汇报。内容较真实地反映了该所本身所做的工作。文中提到了青蒿的“乙醚中性部分效价高而毒性低,对猴疟有显著抗疟作用,1972年(文中有的地方具体指明是19728月)经临床验证,肯定其抗疟疗效,进而从中分离提纯有效成分青蒿素II”。文中提到青蒿素II是用是硅胶柱层析分离的,同时还得到其它一些成分(8)

4) 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编《青蒿抗疟研究(19711978)》的说法

   这是中药所1978年青蒿素鉴定会前整理的专辑,尽管都是中药所提供的材料,但是在真实性上不如上述的汇报材料。

关于中药所分离出有效单体的时间,在前言中谈到:1969年开始,我所进行了抗疟新药的研究…..197110月找到了青蒿的抗疟有效部分,1972年底进一步提出了有效单体-青蒿素(3) 在有效单体的名称上已经不再提“青蒿素II,而是直称“青蒿素”。

5) 屠呦呦编著《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的说法

    在该书的序言(三)中首先肯定了“青蒿素的第一发明人是屠呦呦研究员”(4)。作者在第三章介绍其分离出青蒿素的过程是这样叙述的:“由于北京青蒿质差青蒿素含量极低,因而其分离和提取的过程比较复杂,经反复探索,终于在1972118日分得三种结晶即青蒿甲素、青蒿素及青蒿乙素又结合鼠疟药效实验,发现仅青蒿素在剂量50100mg/kg时能使鼠疟原虫全部转阴,是为青蒿中抗疟有效单体。(5)

从上面的各家说法归纳起来,分离出抗疟有效单体的时间和编号名称有两种说法:

一种说法就是知情者、197511月中药所的汇报材料和张剑方主编《迟到的报告》的说法,即中药所1972年年底或12月分离到三种结晶,其中的“结晶II”( 即“青蒿素II”)是唯一的抗疟有效单体。知情者的说法明确是钟裕蓉及其助手崔淑莲用硅胶柱分离出“结晶I”(方晶,无效)、“结晶II”(针晶,有效)和“结晶III”(针晶,无效)

另一种说法就是屠呦呦编著《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的说法1972118日分离到三种结晶,先得到的是“青蒿甲素”(针晶),随后得到的是“青蒿素”(针晶),最后得到的是“青蒿乙素”(方晶)。也就是说,在没有肯定哪一个单体有抗疟作用前,就用青蒿素命名其中的一种结晶,后来鼠疟试验证实了这个青蒿素结晶”就是青蒿的抗疟有效单体。这个日期仅见于屠呦呦的书,过去从未有人提出过,书中完全没有提到“结晶II”或“青蒿素II”这种编号。

搞青蒿素研究的人都知道,不论是中药研究所分离出的“结晶II”(“青蒿素II”),还是云南药物所分离出的“苦蒿结晶III”,或是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分离出的“第5号结晶”,都是指从黄花蒿中分离出的某种结晶成分,要证明这些结晶就是后来各家所公认的抗疟有效单体“青蒿素”,是需要动物抗疟试验和人疟临床试验的疗效、以及其化学反应和化学结构来证实的。也就是说,从“结晶II”或“青蒿素II”到“青蒿素”,是中药所抗疟有效单体研究的两个相互衔接而又迥然不同的研究阶段。屠呦呦却将“青蒿素II”和“青蒿素”混为一谈,回避了从“青蒿素II”的分离成功到肯定其为抗疟有效单体“青蒿素”的过程,就等于是说“青蒿素结晶”就是“青蒿素”,不但从逻辑上说不通,也违背了青蒿素抗疟作用的科学发现的实际历史过程,其实质是回避了“结晶II这个最初编号,同时也回避了钟裕蓉是有效单体的第一发现人。

上面已经说过,直到197511月,中药所的汇报材料还是比较实事求是地介绍了“青蒿素II的提取、分离、抗疟作用和化学反应等的研究情况(8);但是到1978年,中药研究所编的《青蒿抗疟研究(19711978)》虽然在分离出有效单体的时间上认为是1972年底,但在有效单体的名称上则已经开始不再提到“青蒿素II”,也是直称“青蒿素”。可以看出,从1978年专辑开始,就有意识地回避了分离出“结晶II”( “青蒿素II”)的真实历史过程。

(二)分离出有效单体的时间和编号的两种说法 都能够从原始记录中找到答案吗?

由于时间已过去三、四十年,即使知情者或亲历者都不可能完全凭记忆,提供出准确无误的情况,特别是涉及具体日期。具体情节也是如此,例如,知情人提供的结晶I  IIIII的分离方法和屠呦呦书中介绍的方法是相同的,但是这三种结晶从硅胶柱中洗脱出来的顺序却是相反的,为什么编号和名称上有这么大的差别,笔者在此提出一些久久萦绕在心头的疑问。

1) 1972118日分离出有效单体,是根据谁的原始记录?

1972810月,中药所将分离到的乙醚提取物的中性有效部分到海南岛昌江地区进行临床试验。按屠呦呦书中的说法,19728月屠呦呦即携带药物和戴绍德为主的医疗队一同到海南岛进行临床研究(5)。使人感到疑惑不解的是屠呦呦能在当年的118日就分离到结晶吗?

      屠呦呦在她的书中除了提到1972118日分离到有效单体外,还提到一件事,“19721117日屠呦呦在北京召开的‘523’全体大会上,报告了首次青蒿抗疟30例全部有效的疗效总结,引起再次的极大关注(笔者注:此处指中药所乙醚提取物的中性有效部分的临床总结)(5)。如果屠呦呦在1972118日已经分离到抗疟有效单体并命名为青蒿素,那末在19721117日还没有任何单位的任何人分离到黄花蒿的结晶成分时,为何在这次会议上她竟没有提到这个重大发现?“523办公室也没有因此得到这个信息。

      据查19721110日全国523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谢华主持),决定1973年再召开一次全国523工作会议。为了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于1120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了各地区523办公室负责人会议(这种会议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举行),但是19721117日并没有开全体大会

      究竟屠呦呦所说的1972118日分离到有效单体,是根据钟裕蓉的原始记录?抑或是原始记录被修改过了?还是根据谁的原始记录?

                2)钟裕蓉分离出结晶IIIIII的原始记录有没有被修改过?

            据知情者提供的情况,钟裕蓉和助手崔淑莲分离到有效单体“结晶II”时,屠呦呦不在北京。当年的中药所技术档案室的管理员(已去世多年)曾经透露过,有人曾经修改过青蒿素技术档案,该管理员将此情况反映到上级单位,并做了录音。知情人也说,档案曾经被别人借出来过,当时没有刻意去记分离到有效单体的时间,就是认为原始记录最可靠,不用靠记忆,但是自档案被借出来过后,原始记录是否修改过就不好说了。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因为修改实验原始记录是科研管理上绝对不允许的,也是有违科研道德的。是谁修改了谁的技术档案,到底修改了没有?如果修改了,修改了什么,录音内容是什么,现在只能存疑,只有实事求是调查清楚才能下结论,这是不能随便推测的。

              3为什么屠呦呦书中从未提到过“结晶II”(或“青蒿素II”)这种编号,却特别强调分离出“青蒿素”的日期?

 为什么屠呦呦的书中从不提及“结晶II”(或“青蒿素II”),只是认为以后都知道“青蒿素”是有效单体,没有必要再提过去的编号了吗?还是有意混淆“青蒿素II”到“青蒿素”的两个相衔接而又迥然不同的两个阶段的真实历史情况?为什么将分离到结晶的日期提前呢?分离出“结晶II”时她在什么地方?

从知情者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钟裕蓉首先分离到三种结晶的事,当时就不被资历比她高的人所看好,这种现象在科研界是很常见的事。后来,中药所内部对谁是青蒿素第一发现者的问题出现不同的看法时,资历高者就分辩说,“那时‘醚中干’已经很纯了,鼠疟转阴的剂量已经达到2毫克水平(指以平均小鼠体重20克剂量算),这时分离出结晶是很容易的,没什么稀奇的!”。如果容易,为什么当时并没有很快就得到结晶呢?这不禁使人想到,当年也曾经有人说过,“屠呦呦所做的工作不就是做出青蒿粗提物的抗疟作用吗?有什么了不起的!”,对这种说法屠呦呦又作何感想呢?而屠呦呦在她的书中既回避提到在她之前,余亚纲和顾国明已经做出青蒿(植物黄花蒿)提取物对鼠疟转阴的作用,又回避提到“结晶II。殊不知,没有祖国医学的启发,就没有余亚纲和顾国明的第一步,就没有屠呦呦、倪慕云等“醚中干”成功的第二步,也就没有后来钟裕蓉分离出有效单体的第三步,每一步都是可贵的。说到底,祖国医学的抗疟经验更可贵。大家都知道,在中国人分离到“青蒿素”的前后,南斯拉夫的科学家也分离到同样的化合物,但是发表了错误的化学结构。笔者曾经接待过这位科学家,谈话中,他为当时定错其化学结构感到十分遗憾的同时,坦诚的承认,即使他定对了这个化合物的结构,他也不会像中国人那样发现它的抗疟作用,因为南斯拉夫没有用黄花蒿治疗疟疾的经验。

人们应该抛开成见,记得“万事开头难”这句话,不论是余亚纲、顾国明,还是屠呦呦、倪慕云或钟裕蓉,他们都是对青蒿素的发现有过重要贡献的人。笔者相信,当时的他们想的恐怕也只是如何尽快找到一种能够治疗抗药性恶性疟的新药,带有极大的使命感在努力工作,但是在成功的面前,也可以说在单位领导没有公正地处理好这个问题,单纯将一切功劳都归给当时的组长,而组长又不能正确对待自己,老实说,有几个人能经得住领导给予的这种荣誉和评价?!更何况这确实是一个世界级水平的发现呢!及至后来,在某些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不但认为“青蒿素的第一发明人是屠呦呦”,还认为“屠呦呦于1973年首创双氢青蒿素”(6)(请看本博客所载2010.03. 20李英的文章及2010.04. 20旁观者的文章否定了这种可能),最后发展到不惜在其书中,回避提到一些重要的历史事实,甚至将一些青蒿素重要的中、英文文献的作者名删去,代之以屠呦呦个人的名字!(7)

 有人曾经问过笔者,屠呦呦这个组长是不是就是相当于美国的Principal Investigator (主要或首要研究者),。笔者认为,在中国的科研机构,一个课题组长从业务负责上来讲,应该是个领军人,因为作为组长必须填写立项的申请书,介绍与该项目有关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本项目要解决什麽问题,提出研究的长期和近期计划以及实验设计和进度,最终打算何时完成,经费和设备要求,人员配备等等,基本上是相当于Principal Investigator的;但是从青蒿素发现的过程来看,屠呦呦1969年被指定为组长之后,她是从胡椒提取物入手的,后因效果不佳,于1970年放弃。1970年虽然她仍是组长,但被调到专案组搞专案调查,没有在组里领导研究,留下余亚纲和军科院的顾国明,是他们从中医药文献查出,用于抗疟的中药出现频率最高的是雄黄,其次是青蒿,考虑到雄黄的毒性较大,因此选取青蒿作为研究对象。经过提取筛选,试验结果证明,青蒿提取物的鼠疟抑制率可达到90%,遂将此结果向书记和组长做了汇报。他们还未及进一步重复这些结果,余亚纲就被书记派往东北参加气管炎药物的研究,顾国明回到军科院,中断了青蒿的研究。组长离开本组,去做和自己课题完全无关的事,而由组员自己去完成任务,但其本人还是组长,这就是中国当时的特殊情况。待组长再回来,又可以在组员的基础上进行研究,197110月在屠呦呦主持下证实了青蒿(植物黄花蒿)的“醚中干”为其有效部分(6),倪慕云用稀醇渗漉进一步纯化了“醚中干”,使其抗疟作用得以再提高,但由于选用的色谱分离柱不当,未得到单体。此时,钟裕蓉通过查阅很多文献,考虑到中性物质用硅胶柱分离,终于分离出有效单体。首先发现青蒿抗疟作用的不是组长,最后分离出抗疟单体的也不是组长,而且也不是在组长指导下完成的研究,却将一切功劳都归给组长一人,而毫不提及与此又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青蒿素被中国人发现,是世界抗疟史上的一件大事,因此国内外的医学史学者都十分关心其发现过程。而且发现青蒿素的抗疟作用仅仅是历史的开始,后续的研究饱含着很多中国科学家的艰苦工作,要做好这件事,必须了解在青蒿素发现和研究过程中,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作出过重要贡献的每一位科研工作者所起的作用,因此,褒贬个人决不是目的,查找真相,澄清事实,对历史负责才是目的。当年参与这项研究和科研管理的绝大部分人员已经退休,不少已经去世,有相当一部分知情人又不愿为世事所扰。现在虽然有人已经开始用口述历史的方式进行资料收集,但仅仅依靠知情者的回忆是不够的,但是要想亲自调阅原始技术档案和有关文件、信函,还是困难重重,因此离开真正掌握历史真相还有相当距离。笔者希望,每一位知情者都能摒弃个人恩怨和种种顾虑,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提供实事求是的资料。笔者也希望,参与过青蒿素研究的有关单位和现领导能够从大局出发,排除本位主义等干扰,实事求是地看待本单位的贡献,支持历史真相的调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将青蒿素发现的史实搞清楚。难道中国人发现青蒿素的历史还要由外国人来写吗?中国人的事还是应该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是吗?

参考文献

(1)    张剑方主编,迟到的报告,羊城晚报出版社,200612月,18-22

(2)     同上,53

(3)    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青蒿抗疟研究(19711978)(内部资料),前言

(4)    屠呦呦编著,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化工出版社,20091月,序言(三)

(5)    同上,39-41

(6)    同上,187

(7)    同上,69页,140页,190

(8)    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的《中药青蒿的抗疟研究》,19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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