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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

已有 3861 次阅读 2009-12-19 16:16 |个人分类:论文专著写作|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文化, 数字出版, 媒体改制, 创意产业, 出版改革

本月初,轰轰烈烈的北京文化与创意产业博览会吸引了众多海内外宾客。说它是成果展示也好,产业交流也罢,总之,这场“秀”的确让给参观者感受到了中国的“软实力”的实力。不过,轰轰烈烈过后,面对如何让我们的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这一课题,我们却需要静下来,认真去思考一些东西。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基本问题。我们所使用的“文化与创意产业”这一概念,在学理上,是一个混淆而自相矛盾的提法。在西方,“创意产业”这个概念在2001年由英国政府主管文化教育的部门首先提出,从那个时候开始,它就作为一个比“文化产业”更为先进、更具有创造性、对经济和技术文化进步更有积极意义的新概念而存在至今,并且不断发展、完善、壮大。可以说,从理论上讲——这也是西方学界与产业界的共识——“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的升级换代产品,二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文化产业的基本定义是以版权产品为核心的媒体内容制造与发行行业。它的基本形态是产业化、商业化、规模化和集中化,以大型传媒集团和广电机构为载体,以大规模工业化的内容生产销售为核心业务,以主流文化的形成与传播为文化使命。文化产业的发展历程,就是媒体行业不断走向集中化的过程,最后出现了默多克的新闻集团,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这样的媒体巨头——但是,这些媒体巨人的存在真正促进了人类的文化创作、文化交流与文化传承吗?

“创意产业”提出的背景,就是西方社会对于上面这个问题的广泛质疑。可以说,创意产业提出的初衷,就是针对文化产业的主要问题,即,媒介垄断,文化多元化的丧失,大型传媒机构对于创意的压制,等等。所以,创意产业的基本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强调创意是整个文化媒体产业的核心资源,而不是资金、渠道、或者管理;第二,强调个人的创意与产业化的有机整合,呼唤游走于艺术与商业之间的创意企业家,以及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活力与创造性,以此打破大型媒体集团对于文化生产的垄断,形成全社会的有活力的创新机制;第三,强调受众的绝对领导地位,强调文化生产实际上是由受众决定的,而不是文化生产者,强调文化消费本质上是一种主观的体验消费,所以受众的满足,受众社群的集体认可,是衡量文化创意成败的根本标准。

当然,我们这里不是在咬文嚼字,也不是在教条地吹毛求疵。提出这个问题,还有一个想法,就是在这个混淆的概念背后的政策解读。有人说“文化与创意产业”这个概念是这样提出的:一方面,它沿用“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可以与我们以往的政策和文献衔接;同时,它又赶了个时髦,跟世界流行的创意产业沾了个边儿,于是就诞生了这个“文化与创意产业”。对此,我倒并不赞同。我不认为,我们的政策制定者如此草率,我觉得,"文化与创意产业”这个组合概念的提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它体现了我们的政策取向,实际上是一种双轨制的结构,也就是说,大型传媒集团与中小创意企业并存——这其实也是西方的现状,尽管他们“创意产业”理论叫唤得很凶,媒体垄断还在日益加剧。

不过,我们不能忽略一个现状,就是我们现在还没有形成如西方新闻集团那样的传媒巨人,那么,我们要不要重复这条道路?现在的媒体改革都在呼唤做大做强,可是做大做强真的对于文化发展利大于弊吗?从创意产业的理论观点来看,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也许应该考虑一下如何鼓励和培育更多充满活力的中小创意企业,这点,至少跟做大做强一样重要!

总而言之,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而“文化与创意产业”这个概念,是很中国特色的。这几个词汇也算是比较热门,对广大博友来说,很多时候,这些概念可能总在眼前嘴边晃悠,所以,写下这篇小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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