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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践“教授治院”?

已有 5418 次阅读 2012-5-10 09:18 |个人分类:大学之道|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教授治院

      在大学学院实践“教授治院”,把学院作为张扬学术权力的突破口,是因为学院是大学各项职能实践的承载机构,是大学承上启下的学术性组织。大学各项职能,各种使命,各项职责的完成最终的承载者是学院,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学院科学发展了,大学也就持续发展了,正所谓学院强,则大学强。同时,学院也是大学的二级单位,学院工作的联系面主要是大学的各个机构和部门,与社会关连度并不大,大学对学院的机构设置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大学完全可以根据学科性质、学院使命设置其治理结构与模式,赋予学院完全的人、财、物的支配权、处分权。第三,中国大学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了,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质的变化可以首先在学院一级完成。改革后的一些学院已经在改变行政权力性质,张扬学术权力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

      大学张扬学术权力改革,把学院作为突破口,实践“教授治院”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科学的组织和制度设计。

      第一,学院治理模式改革

      治理模式是参与学院事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明确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直接规定着各方参与学院治理的方式、权利、义务和职责,治理模式因之也是影响学院各项权力关系的最为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大学学院治理的基本模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即党政联席会议(包括学院的党政领导)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参与党政联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同时也是决策决定事项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因之,学院领导特别是学院的院长和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事实上是学院绝对权力的拥有者,他们既拥有政治权力,也拥有行政权力,同时也拥有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因之,学院一级同样出现了学术权力式微、行政权力无边界的情况。

      为改革这种学术权力式微状况,还大学学院之本来应有之组织特性。一些学校对学院治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其基本的模式是:成立教授委员会,把原属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权转为教授委员会来行使;学院院长行使行政管理权;学院书记行使政治权力和监督权力。东北师范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是这方面的代表。如《东北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教授委员会是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对院(系)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院(系)行政班子是院(系)的行政管理机构,对院(系)的行政工作行使行政管理权;院(系)党总支委员会是院(系)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院(系)的贯彻执行,并参与讨论和决定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教授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院长(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教授委员会对院长(系主任)执行决策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院长(系主任)认真组织落实教授委员会作出的决策”。[1]内蒙古科技大学在学院实施“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委员会可以讨论推荐学院院长人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还可提出对院长的罢免议题。[2]这些举措完全改变了我国大学学院原有的治理模式,是一种以“教授治院”为核心的治理模式,此举为学术权力的张扬打下了良好的机构机制平台。

      第二,“教授委员会”适切机构组建。

      机构是落实组织职能的载体。没有适切的机构,再好的治理模式也难以发挥其应有职能。“教授治院”作为新型治理模式,其必须有适切的机构来承载这种公开公正。教授委员会即是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的机构载体。因之,教授委员会机构组建与职责界定,是重中之重的事情。由于教授平时均承担着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他们首要的任务和使命是遵从自己学科的发展,完成自己学科使命。虽然他们对大学的学术属性有深刻的理角,但在大学职能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学院教授委员会必须理解各类工作性质,处理各种有关系。所以这些,可能都不是教授所擅长和乐意做的。作为决策机构的教授委员会,也必须从学院自身的实际出发,设置合理的工作机构才有可能完成教授委员会的各项使命。可设的工作机构有秘书处、教学工作小组、学术小组、人才聘任小组等。这些工作机构为教授决策准备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处理日常事务。没有这些日常工作机构,教授委员会可能就会成为学院领导的摆设,成为学院领导的玩偶和挡箭牌。

      第三,制定适切制度。

      道格拉斯•诺斯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3]制度是保障,合理的制度可以使机制、联系规范,可以减少交往、合作的成本。新的治理制度也需要一系列适切的制度作为保障。对学院新型治理模式来讲,最为主要的是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教授委员会章程应该规定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教授委员会人员组成方式,教授委员会成员聘任与考核制度,教授委员会与其它组织特别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等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制定对教授委员会的监督制度。要防止教授委员会演化为新型的官僚机构,成为权力的寻租对象。第三,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把教授委员会拟决定的事项,提前公告给全院职工,听取全院职工的意见。同时,要把会议内容尽可能地向全院教职工公开,这种公开不只是结果的公开,还应该包括过程的公开等。第四,建立教授委员会成员动态考核轮换制度。即教授委员会成员应该在每一个任期周期结束后有一个考核,同时教授委员会成员任期不应该超过两届,以避免形成终身制,把教授委员会成员演化为一种职务。第五,学院各类机构权力边界制度。即教授委员会与院行政、院党委之间的权力边界界定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六,教授委员会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制度。即每届教授委员会过程管理中的规范性,与目标管理的增长性。对教授委员会过程进行细致的研究并用制度来约束,以确保其合理、规范、科学运行。对教授委员会目标也应该有明确的考核目标,建立每届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学术、学风和教学等事宜方面的增长目标。第七,教授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教授委员会是实施“教授治院”的载体,教授委员会实质上是一种学术共同体,其基本运行规则应该是公平、公开、公正、均权。公平、公正、公开很好理解,均权是指每一位教授委员会成员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议政权。这就要求教授委员会各位成员既要具备优秀的学科水平,也要具备一定的决策能力,更要具备良好的人格素养。


[1] 《东北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2003-03-27

[2]  杨晨光.北京科技大学教授会推动教授治学[N]. 中国教育报.2010-04-05:(1).

[3]  []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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