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羡慕国外大学依大学章程自主办学时,我们不由得要问,为何中国大学章程没有效力?为何中国两个超一流大学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至今无章程?为何既便是有章程的大学,大学章程也被束之高阁?对这些问题不能有一个明确而又清晰的认识,我们即使制定出再多的大学章程,也没有多少作用。
国外大学章程之所以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大学章程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尊重,关键的因素是国外大学章程从渊源上可以追溯到国家法律、州法律,而国家和州的法律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根本。我国大学章程的效力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溯源,甚至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如1995年的《教育法》和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大学应该有章程,但没有章程也不会有问题。即便是依法制定的大学章程,也照样无人问津。从这点上讲,我国大学章程基本上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也基本不被政府、社会,包括大学内部人尊重。现在教育部指令26所大学作试点制定大学章程,并制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希望树立大学章程的权威,可以预见的是这一《办法》将会落空。因为依此办法制定出的大学章程,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
中国大学章程没有效力第二位的原因是中国大学日趋严重的“政府化”。我现在更愿意用“政府化”代替大多数人常常批判的“行政化”和“官僚化”。为何这么讲呢?我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大学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掌握着大学校级领导的任命权,一个最高领导由别的机构掌控的社团不可能是自主的法人社团。其二,大学内部各类“学长”,都按政府官员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从遴选任命,到使用考核,完全政府化。其三,政府官员与大学官员越来越多的干部交流助长了大学“政府化”的趋势。现在从教育部部属大学,到地方大学,基本上都实现了大学校长、书记与同级政府官员的对等交流。交流的结果,是大学的管理模式越来越类政府,此种情况下,大学章程何来效力?其四,大学的经费与政府部门一样由政府按预算的方式进行拨付。政府完全可以依经费手段制约大学,大学当然没有自主权。章程效力的前提是独立法人,不是独立法人的机构,没有必要制定章程,制定了也不会有大的效力。
中国大学章程没有效力第三位的原因是既得利益者的阻隔。在大学运行中哪些是既得利益者呢?应该主要是大学中带“长”的官员。大学章程讲求权力共享,讲求共同治理,讲求学术自由,讲求张扬学术权力,讲求权力监督与制衡,总之,大学章程恰似利剑,但它的革命对象却是各级官员,而握剑者也是官员,这不符合人之本性。我们不妨回忆下近几年一些大学的“去行政化”改革,从武汉大学,到吉林大学,到复旦大学,有那一所大学真正限制了行政权力?又有那一所大学的学术权力得以张扬?可以说,基本都以失败告终。再说大学校长,有几个在位时主张去行政化?还不是退休后才清醒的吗?蔡元培曾在北大校长任上七次辞职,今天的大学校长有几个会辞职?要想大学章程产生效力,首先应该有制约校长等利益既得者的体制和机制,在此等体制机制下,才可能产生职业化的大学校长,否则只可能是行政化的校长。而行政化的领导体制,绝不会有大学章程的效力。
中国大学章程没有效力第四位的原因是大学人长期被形成的“行政化”、“政府化”惯习。即大学人大都基本上是“大学机器”一个小构件,没有思想,没有自我,全凭上级的命令。在今天的大学里,真真找不出多少按自己的理念办学的“官员”,无论是校级的领导,还是院级的领导,他们大都是按上级“指示”办事,按“政府化”的规则办事。在当下的大学中,没有领导指示的干活,是自找苦吃、自冒风险的行为,甚至有可能为自己的“作为”会出代价。而按领导指示办事,不仅会得到领导赏识,而且会得到各式各样的好处。“领导永远是对的”不仅成为大学里领导们的共识,也是大学里老百姓的共识。在此等惯习的作用影响下,大学章程怎么可能有效力?制定章程是政府命令,尊重章程却还没有氛围和机制,此等情况下何来大学章程效力?
中国大学章程何时有效力呢?这个答案很好找,也很难找。但不管如何,有章程,知道大学章程是大学宪章,就是一个进步。梦想大学章程一经制定,即产生如“达特茅斯学院特许状”的效力,那一定是梦想。
一流大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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