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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应该调整好三类权利义务关系

已有 4705 次阅读 2012-1-28 09:14 |个人分类:大学之道|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大学章程, 权利义务调整

      大学章程是承接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治理制度的中介。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各项权力运行机制和边界,调整大学内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学章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三类:一是调整政府与大学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调整大学内部各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三是调整大学与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政府与大学权利义务关系调整

      政府与大学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是大学章程必须首先明确的第一位的问题。大学章程要确保大学作为一个公益机构的职能实现,满足国家战略需要,确保国家对大学进行有效的监督或调控。同时,大学也应该确保大学作为学术性组织的自治规律实现,避免政府对大学内部事务的直接干预。对应讲来,大学章程在此方面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大学章程只可以在这些权力义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从各国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关系模式:调整控制关系和监督指导关系。有六种关系作用方式:行政关系、法律关系、规划关系、评估关系、信息服务关系、经济关系。调整控制关系模式运用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关系,即通过官僚行政式的命令来干预控制大学事务。监督指导关系运用的方式则主要是法律、规划、评估等,即政府并不直接控制干预大学具体事务,则主要通过法律、规划、评估等来间接监督指导大学运行。

      1、行政关系

      这时大学章程需要做的即是依照国家法律,把政府与大学的行政关系明确化。如政府对大学校长的任命权,对大学事务的命令权、强制权等。具体常见的有:任命大学校长的方式;政府控制下的专业与学科评估;大学课程设置指导性文件;大学人事制度等。这时大学章程的关键就是要合法把握政府控制大学事务的边界,避免大学内部事务政府化。

      2、法律关系

      政府并不直接控制和管理大学,而是通过法律、法规、法案来指导大学健康发展。这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美国的《莫雷尔法案》、《退伍军人权利法》。前者是美国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法令,使美国产生了68所的公立性质的赠地大学或学院。后者则直接促成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此时,大学章程不必考虑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只需要依法处理内部事务即可。相对应,大学章程一般也不必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批。

      3、规划关系

      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变成本地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划,以规划调整各类高校的发展,是一种合法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模式。最为著名的是1960年《加利福尼亚高等教育总体规划》。该文件以规划的方式严格界定了加州高等教育系统各公立院校的角色定位,避免了四年制高校重复建设问题,也避免了各高校同质化问题。各大学制定章程时必须尊从“总体规划”的角色定位,依此定位来确立大学人才培养使命。

      4、评估关系

      前见的评估有政府直接领导的评估、间接指导的评估。前者通常由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聘任专家对大学进行评估,而后者政府并不直接参与评估,而是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对大学进行评估,最终影响引导大学的发展。在发达国家,这些第三部门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如美国大学教授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美国学院协会(AAC)、美国教师联合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简称AFT)、 英国大学董事会主席委员会(Committee of University Chairmen,简称CUC)等。它们影响大学的主要方式有通过发布报告的方式从政策层面来影响或引导大学的发展,为大学提供政策支持;设立专门机构调查不当事件,对不合格的教育机构进行黑名单处理;资金支持等。

      5、信息服务

      各国政府在重视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影响大学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信息服务方式影响。即政府通过发布研究报告、政策分析报告等方式影响高校的办学方向和决策。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信息服务这种方式将越来越重要。大学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运行的全部信息和数据,以使社会监督。大学章程应该明确公布信息的事项,以利大学阳光办学。

      6、经济关系

      即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为大学拨款,促进大学发展。大学是公益性非盈利性组织,大学也是一种培养高级人力资源的组织,大学不能全靠自身收入或学费生存,大学的发展更多地靠政府的拨款和企业、个人的捐赠。政府在这方面要做的就是给高等教育安排适合的财政投入,以求大学可以持续发展。大学章程则要确保政府的拨款用在合理的地方并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使用。

      二、大学内部各权力主体关系调整

      大学章程调整的是权利义务关系,它最为主要的功用是规范大学内部各项权力的运作,使大学的各项权力可以公开、公正、有边界地行使,同时要确保大学形成共享、制衡、监督的治理结构模式,也要确保各权力主体的权利得到保障,义务得以履行。从个体角色上讲,大学的权力主体有书记、校长、教师、学生;从组织角色讲,大学的权力主体包括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职工代表大学、董事会等权力问题。

      1、人体角色权力规范

      对书记校长来讲,大学章程要保障他们合法地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同时也要对他们的权力予以监督、制衡。没有边界的权力,一定会滋生腐败,只有合理的制衡与监督才能避免权力无边界。

      对教师和学生来讲,大学章程应该保障他们的学术自由、学习自由、教学自由。保障他们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权力,大学章程应该设置必要的路径,保障他们的权力得以张扬。同时要有对他们权力受损时设置必要的救济机制。

      2、组织角色权力规范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学是校一级常见的组织机构设置。这其中最主要的要制定好各项组织的权力边界。这其中注意的一是要党政分开,党委重要的事项是干部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校长更多的则是行政权,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权力的行使者,中国大学董事会则更多扮演大学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职工代表大学更多地是一种监督机构。二是明确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评价权、资源分配权。使学术委员会不再只是一个评议机构,而是一个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三是切实发挥好职工代表大学的监督权,重要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学的评议,校长要向职工代表大学报告工作,职工代表大学应该独立运行,有常设的机关处理日常事务。

      3、校、院、机关权力规范

      大学办得好与坏,其中一个关键标准是大学的学院是否切实成为办学的主体。只有大学办学重心放置到学院的大学才是科学发展的大学。大一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代大学的发展。而要使学院成为大学办学的重心,大学章程必须努力争取使大学的各项权力下放到学院中去。大学的学院必须有聘任教师的决定权,有学科规划权,有专业设置权,有学术评价权。大学的机关必须成为学院的服务机构,支撑机构。如果大学机关职能部门还有很多权力,只说明这所大学还没有走出落后的管理模式。在落实学院自主权的同时,学院必须通过教授会形式发挥教师在治学、治院中的作用,建立起学术导向的学院治理结构。

      三、大学与社会权利义务关系调整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类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方式;二是大学对社会、社区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友会,而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性质可以是决策式的,如美国大学董事会;也可以是咨询评议式的,如中国大学董事会和理事会、校友会等。大学对社会、社区的责任和义务则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贡献人才、贡献科技成果、思想文化引领、大学设施和课程免费向社会、社区开放等。这两方面内容均应该在大学章程中予以明确,这也是中国大学章程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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