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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去行政化”的精髓是转变行政职能

已有 6175 次阅读 2010-6-9 10:00 |个人分类:大学之道|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去行政化, 大学之道, 行政职能

大学“去行政化”,在今年两会期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公布时,曾激起全民人民的激情热议。66颁布的我国第一个《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提到备受关注的“去行政化”问题:“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和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 (《人才发展规划纲要》3.1.2) 。很多报纸和网站都对此情有独钟,把它单独拎出来,置于头条位置。《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事业单位都要摘除“官帽”,表明中央在这一问题上已有了共识,也表明大学去行政化工作步入了正常轨道。

问题是去行政化的精髓是什么呢?只是“取消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吗?显然不是。因为即使取消了大学的行政级别,大学内还是会有很多“带长”的教授,他们仍可能按原来的模式管理大学;同样,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很难取消。因为,随着大学与社会联系的密切,大学越来越多地嵌入到社会大系统之中,大学离开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可能就会不能很好满足社会要求。我认为大学“去行政化”的精髓是转变大学行政权力职能,把大学的行政管理、行政决策职能转变为“服务教学、服务科研”的服务职能,通过大学行政职能的转变,实现大学回复大学的学术性特征、回归大学的治理之道的目的。

首先,大学去行政化后要完善自己的治理结构。按照分权、制衡、集体协商的原则,合理设置大学的决策主体、行政执行主体、监督主体。不管如何如何设置,在大学这些治理结构主体中,必须体现教授治校、学术本位的理念,使教师成为各项工作的主要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大学决不可把权力集中于一个主体之中,必须形成有力的分权、制衡和监督。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合理的设置应该是党委成为决策机构,但党委委员的人选除书记、纪委书记外,应该主要由大学教授组成;行政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成为行政主体,校长成为具体的行政负责人,但两个委员会的人选由全校教师选举产生;纪委和工会改造成为大学的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同样由大学教师选举产生。由于这些成员均由教师选举产生,其当然应该对教师负责,对学校负责。

其次,大学去行政化后,大学的各级领导除法律有规定的外,不应该再由上级任命。即在校一级,除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外,其它校级干部应该由大学的教师、校友选举产生。学院一级的管理者,由学院的教师选举产生,而系一级的负责人,最好实行教授轮流制。行政负责不在是一级官员,而主要是协调者、服务者、执行者。只有取消任命制,才能取消“官化”,也才能淡化行政级别,转变行政职能。

第三,大学去行政化后,大学的资源分配、学术评价、学术奖励、学术政策等学术问题均应该由专业的学术委员会作出。学术委员会主要由本校的教授、学术人员及部分行政人员和学生组成。其它行政工作由行政委员会做出,行政委员会围绕并服务于学校教学、学术中心工作进行。大学校长在行政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校长是两个委员会的主席,但委员会成员可以监督校长的权力行使,并可以对校长提出不信任案。

只有如此,大学的行政级别才能真正被取消,大学的学术权力才能张扬,大学才算按学术规律办事。



高校去行政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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