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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规划纲要》的识读和建议(10)
本次《规划纲要》是在举国一致认为应该加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氛围中征求意见的。本次《规划纲要》在第39条规定了大学具有以下六项自主权:①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③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④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⑤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⑥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在《2010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高等教育问题,报告提出在2010年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高等学校适应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推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学术发展紧密结合,激励教师专注于教育,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创建若干一流大学,培养杰出人才。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的支持”。这实际上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了五个基本要求。一是要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二是要使高等学校专业、课程设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是要使高等学校把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学术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教师专注于教育,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四是创建若干一流大学,培养杰出人才;五是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的支持。位于首位的是高校自主权的落实与加大。
大学自主权加大了吗?对此的判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第一,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高校自主权进行对比。在《高等教育法》(32条至38条)中规定的高校自主权包括:①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③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④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⑤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⑥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⑦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⑧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从条数上讲减少2条;从内容上讲,应该说没有任何进步。甚至没有明确高校的自主招生权;专业、学科设置权;教材选编权。第二,对实质内容进行分析。本次纲要中有6项权力:一是“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这条权力可以说是基本不存在。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大学都没有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的权力。除了内容的规定外,评估还对方法、教案、教学大纲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质量工程”也诱导大学失去方向。二是“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这一条看似可以,但实际上也是难以实现。大学如何规划?大学的规划要体现大学发展的两个基本规律,其一是内部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规律,其二是大学适应外部社会的规律。而且,由于教育经费投入的不独立,大学实际上是按社会要求来规划、按政府投入来规划、按政府评价来规划。这样看我国大学为何“千校一面”也就理解了。这一权力实际也是被“垂帘”了。三是“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这一条还算可以,但政府也对大学机构有明确的规定。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缺那个机构也不行。四是“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明确”,还算可以吧,只是小心审计,另外是别有贷款。五是“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这条看似“可以有”,但实际上也“不一定有”。因为一般地方大学的用人权最后的决定权是教育厅和人事厅。自行选择一个人,有时还有不少“编制”的限制。六是“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看似可以,实则也不可以。很多贷款的学校都有几个校区,又有几个学校进行了成功的校区置换呢?小心农民“起义”、小心国资委“问责”。如此看来,本次改革高校的自主权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至于大家广泛要求的大学校长的自主遴选更是没有提到。这与高等教育法中校长可以推荐“副校长人选”对比无疑也是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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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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