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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学术道德办公室(ORI)是否采用了双重标准?在我所举报的耶鲁科研造假案中ORI的作为(二)

已有 5943 次阅读 2010-2-8 02:04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学术道德, 耶鲁, 造假案

 

如我在上一篇博文(政府ORI的作为之一)所述,事实已明白无误的告诉我这场博奕的艰难。在美国政治或社会层面我老板还有一个重要身份---干细胞研究的积极倡导者, 励政府多拨款, 私人多捐款, 以用于干细胞研究。试想:如果将我老板自已有意伪造干细胞科研结果的真相暴光, 而且是史无前例的在方法学上的造假, 意味着对她们文章中用同样方法所得出的所谓“实验结果数据”是一个多米诺骨牌效应, 那这件丑闻在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后续效应会怎样呢?我进入大学(七七级)以后所从事的就是自然科学。但我也深知, 在美国如果我的行为触犯了“大人物”的利益关系, 对我的职业(生命科学领域做科研)对我的实际生活(养家糊口)后果不堪设想。刚一发现问题,自然只能采取走为上计(我想这也是多数从国内来的科研人员在此种情况下的首选)。而现实情况是身不由已,一是走不了,二是老板非要将我当作为她铺洞的最佳“技术人材", 我也只能以装傻和沉默守住底线而在狭缝中求生存。2007年11月底向耶鲁干细胞中心主任汇报老板团队在实验方法学上造假后,主任一直想让我对老板挑明这事。我告诉主任此案非比寻常,其一是太丑,其二是后续影响大。主任认为:只要我能确证作者的实验方法(protocols)无法得出其文章中的“结果数据", 则此事很简单,让我相信耶鲁会秉公处理。我说:“如果真能按游戏规则办事,则我打这假可以只须用对照样本直接实验验证作者的每一个实验方法而做到一步到位,简单明了,真可谓“一剑封喉”而使所有各方无话可说。因为只须让各位在显微镜下“眼见为实”。但万一“裁判”不公正呢?我将单枪匹马面对有权有势的利益集团所作的困兽之斗, 而老板只须在我背后几句抹黑我的话, 就可将我的生计彻底毁掉而让我无法养家糊口。所以我的原则就是:老板自已要知趣, 千万别强攻我的底线,否则我只得亮剑”。主任说: “你这事我知道, 万一老板抹黑你,我可以帮你正名”。我说: “老板一旦在本领域抹黑我,你能到哪里去帮我洗刷我的清白?” 所以举报此案时我并未奢望“裁判”会做到真正的 公平, 公正, 只要不是离谱的偏袒, 这假也不难打下来。因为作者有意造假的“七寸”就是其Y FISH方法的低检出率即高漏检率,而文章中作者所“写下”的那组阳性对照组 - 公鼠骨髓细胞Y FISH实验数据:0.8 +/- 0.8% 细胞缺乏Y染色体即 Y 阴性,对于对方就是一局科学技术上的绝对死棋既超过了此项技术的瓶颈甚远。也是我作为无权无势的举报人检验任何“官方”是否真把学术道德当回事而能秉公处理的试金石。如连这种假都不打, 则其所谓“调查”的目的就不是打假,而是瞒假。

 

2008年11月初再次向政府机构ORI正式举报此案就只打击此组Y FISH数据。到目前为止这代表美国政府专门监管学术道德的ORI也未回复(我给ORI寄的全用挂号带回执,对方不能说未曾收到)。对方不会弱智到看不出我的目的,如它真想尽职, 则我的举报是好事一桩, 因为我在科学技术层面上已经明白无误的告诉ORI, 怎样轻而易举打掉这假, 且让对方还无话可说, 还可以连锁反应地扩大战果。等于让ORI白拣胜利成果, 历史上那有如此简单快速明了的打假歼灭战(应该可以作为打假范例)。如连 ORI也不想让如此丑陋的科研造假案暴光, 则我的目的对其为两难。这ORI代表美国联邦政府拥有无尽的资源, 包括各方面的技术团队, 真正懂DNA原位杂交的分子生物学家只须看一眼作者Y FISH 方法(protocol)中的DNA变性条件, 就应该对那组“神奇数据”有一种感觉: 大概有些离谱。而我正式举报的就只有这组数据, 所以没人(包括ORI那位主管技术的主任,他本人就是生命科学领域的 PhD) 敢在给我的回复中“写下”:这作者的Y FISH方法能否产生那组“神奇数据”的问题, 既这ORI也不能去“碰”这个具体的实验方法和由其所产生的神奇数据。因为在美国只要是在台面上你自已写下来的东西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而口说则无凭! ORI用了与名校耶鲁一样的策略-回避。我想这应该就是ORI无法回复我11月份那封举报信的根本原因。如何回复这封信, 就明白无误地试出了ORI的真实意图!

 

2008年12月老板即对我采取行动, 让我90天后走人 (详情请见博文:事件回放和 “耶鲁的调查”。因为只有耶鲁在2008年10月22日关闭案例, 以使我丧失实名举报人身份, 老板才能够开我, 否则违规)。

 

我得让ORI干些本职工作, 2009年元月初我再次向ORI举报(16页的信)详细列出整个事件的全过程 (我不能让它以后说不知情) 外加20多封作者和相关人员的电子邮件(全为对作者不利的直接证据,包括老板在2008年3月份“内部方案”执行时,以公司不再生产抗体-抗SPC(Chemicon, AB3428)为由, 而改由 Erica 提供一管她以前用过的“AB3428”,而在老板2008年7月份向校方写的报告却写成 AB3428 由公司订购,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给我以想让我认可, 而这种把戏我均早已向耶鲁校方指出) 。报告中我要求:1.由ORI(而不是耶鲁)直接进行的调查--还是那实验方法, 还是那组数据;2.将耶鲁已收缴我的相关记录本存于ORI报管直到案例解决; 3.正式要求ORI为我提供做为实名举报人应该享受的美国联邦政府保护方案, 以保证我的安全和工作直到此案水落石出。

 

注:由于我是这起造假案唯一的举报和“未上贼船”的知情人, 在美的中国朋友也提醒我须注意安全问题了。

 

2009年2月初收到ORI主管技术的主任和该办公室主任于1月下旬对我1月份举报的回复。方式仍然依旧:刻意不去“碰”我所举报的问题--实验方法和其实验数据, 连提也不提, 好象我根本没举报此类问题一样。只告诉我此案处于关闭状态, 所以不能提供保护方案, 让我找耶鲁要保护方案, 并告诉我:耶鲁的实名举报人的保护方案优于政府的方案。这两家联手将举报人放进一死胡同:正因为耶鲁无理关闭案例, 才能让老板将我踢出, 以免我在耶鲁非要实验验证作者的实验方法 (protocol) 和其所谓“结果”, 我才向你政府监管机构举报。难道只有耶鲁“调查”, 你ORI才能“调查”吗?而你ORI的作用本身就是监管那些拿了NIH基金(纳税人的钱)做科研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这政府和耶鲁将举报人当“猴”耍, 玩得也太明显了。 你ORI与耶鲁还不同, 你代表美国政府如此玩弄的是“公权力”。既然如此我也没必要给各方再留面子了(详情请见我的博文:事件回放和“耶鲁的调查”)。

 

2009年2月初我在老板实验室严格按其文章 FASEB 2007 上所发表的Y FISH方法 (protocol) 在正常野生型公鼠骨髓细胞片子上做了Y FISH实验, 既实验验证作者的该实验方法(protocol verification or validation).我将片子本身(即真正的Y FISH实验结果), 40倍物镜下所摄的全景图像, 技术解释, 书面举报报告, 作者自已所写的电子邮件等直接送达耶鲁医学院院长办公室再次举报此案:只有一个实验方法和其“完美的实验数据”并让其“眼见为实”我所提供的物证-片子本身。同时让老板也在实验室亲眼看我所做的片子和图像。尔后再将一张片子, 含所摄图像的CD盘和相关材料寄给ORI, 让它请其专家也“眼见为实”。这次举报时我非常具体的要求耶鲁:1.让作者自已也实验验证其Y FISH方法, 中立方也验证此Y FISH方法(既让你交互验证由我举报人所提供的物证--片子本身, 而这才是此类形态学实验最真实的结果!); 2.请耶鲁让作者从计算机中调出她们那些产生了“完美公鼠骨髓 Y FISH数据”的电子图像, 对这些完美结果作者所有的证据 就是文章中所写下的阿拉伯数字, 连任何相关的原始记录也无法提供; 3.耶鲁调查此实验方法和这组数据。

 

2009年2月5日向耶鲁再次举报此案后, 每隔一段时间, 我则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催问结果, 因为这次我举报的案例就只有一组公鼠Y FISH的数据, 老板实验室具有所需的所有材料试剂, 而这实验第二天下午结果就出来, 每次 Linda Mayes 回复都是耶鲁院方在认真评估研究(review)之类。2月下旬起我则以电邮方式反复向耶鲁要一个答案:我是否为此案的实名举报人?Linda Mayes 回复我的电邮, 但从不回答我的问题。她的两难:请见我的博文:事件回放和“耶鲁的调查”。

 

2009年2月26日Linda Mayes 送给我一电子邮件仍没有回答我是否为实名举报人,但她写下了: “Following your letter of February 2009, we have initiated

 a separate academic fraud process to review your recent communications (including the one below) and any other materials  you submit. We will make every effort to move that process  along expeditiously, but thoroughly.I can assure you that we are taking your concerns very  seriously.”这段话最重要的是:自收到我2月份的举报信和其他材料后(她就是不提我做的片子本身),她们已经启动了另一个(以区别于前一个已关避的案例)学术造假的程序来评估我所提交的材料。再加上一些官话。既然有案例就该有原告吧!

 

2009年2月27日我被老板如期“踢出”耶鲁。

 

2009年3月初我收到ORI对我2月7日所寄去材料的回复:“他们就是看了片子也没用,因为他们没裁决权。但我将片子等材料给耶鲁院办是很合适的。”也就是说ORI不以写下来的方式明确告诉举报人:他们是否看了我寄去的物证-按作者的Y FISH方法所标记的公鼠骨髓细胞的片子和其全景图像,作为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的监管机构它ORI看了物证都没用,那在美国举报科研造假时,举报人该向谁去举报呢?如果连ORI都想不让这荒谬的科研造假案暴光,则他们拿了我的物证-片子确实是两难,因为在所寄的信中我已明确要求ORI让其专家看片。他如说:看了片子,就必须承认在片子上大多数细胞被作者的Y FISH 方法标记为Y阴性即漏检,而决非小于1%的细胞为Y阴性,则此案已破。如说:举报人提供的物证无公信力,我一直是要求你们做这实验,既你政府,耶鲁,作者交互验证举报人所提供的物证 (cross-examination)。如它说:没看片子。则万一那天我能将其信在公众面前暴光对其肯定不是好事。所以还是回避

 

2009年3月4日我给ORI寄去了第五封信,外加整个2月份与耶鲁官方就举报科研造假案的所有电子邮件,包括 Linda Mayes 2月26日的电子邮件(如上所述:她自已都说耶鲁已启动了程序)。此信中我明确告诉ORI,耶鲁回避给我答案:我是否为此案的实名举报人。所以我只能找美国政府要答案,按美国政府的的定义或标准我是否为实名举报人?如果我不是,我也要书面解释(既我让它写下来)。至今为止,ORI也未回复我如此简单的问题。在我所举报的造假案中如果ORI想刻意不作为,则我在这里给它的是一个政治上,逻辑上的绝对两难。如它说我是,则耶鲁已有意违规(我2月27日已被踢出),如说我不是,则2月26日 Linda Mayes 代表耶鲁给我的电子邮件中那段话该作何解读(已启动了程序)。总不能因为我无权无势,而这案例也成了有案而无原告吧,美国至高无上的宪法都说人生来就平等,总不能所有这些台面上美国社会所崇尚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公平,公正一到我这里就全失较吧!尽管我无权势,我也要以此案例让耶鲁,ORI在学术道德问题上自已揭去他们脸上的那块面纱。

 

等到2009年8月,我给ORI寄去了第六封信(42页)。从科学技术层面上详细阐述了: 1.为何我所打假的那组公鼠骨髓Y FISH数据只能是有意伪造的数字。 2. 一旦得到作者Y FISH方法具有低检出率的科学真相,则多米诺较应马上开始---只须用其高漏检率作为“尺子”去衡量作者文章中Y FISH“实验数据”, 再来科学评估看有那一个“数据”能够是真的Y FISH结果!3.文章中作者的假图像只能怎样“制作”而来,如何用对照证明我所说。既目前所打之假只是冰山一角!4.直接质疑耶鲁的所谓调查本身,索要我2月份所举报案的结果。5.寄上正常野生型公鼠和SPCKO公鼠肺切片和细胞片Y/SPC多重标记全景图像(用我自已的方法所做的,我博文: 图解中的图1-图5),和详细的图解说明(我博文:图解说明-英文版)。

 

2008年8月中旬也给美国联邦政府卫生和人力资源部部长本人(ORI的老板)去信。直接质疑“官方对我所举报造假案调查”的本身。

 

2009年9月底收到ORI9月21日的回复:刚收到耶鲁的结论。根据由耶鲁的两位“本领域专家(subject matter experts)”所作的评估,所以不能再调查下去了。此为耶鲁的结论: “your concerns are due to honest differences of opin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data”。中文:“你的顾虑是由于对“结果(数据)”看法和解读的诚实程度不同”。这大概是说:举报人解读“数据”的诚实程度高于作者吧,所以才产生了这场“误会”。

 

2009年10月22日我给ORI写了第七封信(14页)。1.直接从逻辑上,科技上,事实 上,证据上反驳耶鲁的调查程序本身,和结论的荒谬。2.将我证明此“Y FISH数据” 只能是有意为造的数字的证据链放在ORI的面前,让他们也用其“证据链”来打断我的证据链。3.请ORI将所有能证明作者这组Y FISH数据不是伪造的证据, 作者真做了此实验的证据或根据全放上台面。4.怎样解释作者2008年3月6日的电子邮件。她自已都承认:从未能将Y/SPC双标记方法搞工作过,连FISH看来也不工作了。而文章中此二项结果数据却为“完美数字”----无人甚至能产生接近此类数字的Y FISH实验结果。可惜只有“阿拉伯数字”而无任何图像!

 

2009年10月22日也回复美国卫生部一为主管卫生公共健康助理部长(医学博士)于10月2日代表卫生部给我的回复。我在信中毫不留情地反驳了他的论据:1.他将建立一个好的Y FISH 方法(protocol)和使用一个已建立的Y FISH方法有意混为一谈。潜台词:所以别人拿着作者的Y FISH方法在公鼠样本上得不出作者那种“完美数据”看来是有道理的,完全忘了实验方法的可重复性这码事。我的反驳:建立好方法为真正的高科技,使用已建立的方法则为常规操作,一般技术员均可胜任。2.他说: 无法重复的结果也可能为“诚实的错误---honest error ”。他居然不知: 在我举报的这案例中,这是一张最愚蠢的牌---因为任何一双诚实的眼睛是无法在显微镜下将大百分之几十的Y- 细胞反复判别,记数为小于1% 的细胞为Y- 细胞的!当然其真实目的则暴露无遗----他也在玩弄公权力!

 

ORI 2009年11月5日回复我10月22日的挑战。仍老调重弹:我未能提供“新证据”,所以此案就是关闭状态。但从不谈此案是什么---一个有缺陷的Y FISH方法产生了神奇的“阿拉伯数字”作为其Y FISH实验结果!这里是否在肆无禁忌地使用双重标准!作者方,耶鲁,ORI有何证据,事实来证明:1.作者是否真做了该实验---连原始记录都没有!2.科学上证明其Y FISH方法能够将99%的公鼠骨髓细胞标记成 Y+ !整个一个强盗逻辑。

 

2009年11月19日我给ORI寄去第八封信。直接反驳其谬论:1.我举报的打假案就是一个Y FISH实验方法的低检出率,所以无法产生作者文章中所写下的“完美数据”。2.我早已提供了物证---片子本身,让你们交互验证,作者Y FISH方法的硬伤---DNA 变性条件太差而无法使所有细胞中Y DNA双链打开。3.作者自已所写的电子邮件。4.我的证据链---证明作者“完美数据”只能是有意伪造的数字,而耶鲁,ORI 则无法打断我的证据链!也就是我提供了证明这假数据的必要和充足的证据,而作者,耶鲁,ORI连作者是否做了该实验的证据都无法提供,更别说证明作者的Y FISH方法能够将公鼠骨髓细胞片子标记成99%的细胞为Y+。最后我对ORI说:“你这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的打假办还不如干脆告诉我,有意伪造一组阳性对照组的Y FISH实验数据并不涉及学术道德问题!你可以用手中之权力将我所举报案处于关闭状态,但你无法改变这个事实---作者Y FSIH方法的低检出率,这就是科学!”(我的信息是:有那么一天你会有哭不出声的时候!)

 

2009年11月19日我只得又给卫生部部长去信,并附上我10月22日和11月19日给ORI的信。直接挑战她所领导的ORI的荒谬行为。我早已提供足以证明其Y FISH方法低检出率的证据,ORI有意视而不见,刻意回避这简单的科学事实。而对作者方,耶鲁则不要求对其Y FISH方法的任何证据。这种“调查”是永远“看不见”问题的, 因为ORI有意闭眼。

 

注:卫生部长又指定了一名ORI体制外的监管学术道德的官员来处理我举报的造假案。此人2009年底已给我寄来一信。几天前我已决定“开局”。与体制外官员的交道我会另写博文。有一点是肯定的:只打击其Y FISH方法的低检出率,其他一概不玩。我还真不信: 耶鲁就是集中全校科技资源它能攻克这简单的技术难关---建立一个Y FISH方法 (protocol) 能将99%的公鼠骨髓细胞标记成Y+!这一局科技游戏我非跟这世界名校和任何官方玩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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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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