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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鱼“活水”与“生路”——鱼道立法有待加强,水电建设仍需规制

已有 3560 次阅读 2012-12-2 12:58 |个人分类:水文科学|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立法, 鱼道

   什么是鱼道?可能有“钓鱼之道、养鱼之道、捕鱼之道”等不一而足的回答。在人鱼关系上,庄惠的“鱼之乐”妙辨与姜太公“名为钓鱼,实为钓人”之悠闲仍是不衰的佳话。金鱼缸中、放生池中,鱼儿摇头摆尾,鱼之乐如何体现?池鱼与渊鱼孰乐? 庄惠之辩谁是赢家在当今专家的评述中竟各有拥趸,见仁见智。

  俗话说,苦乐自心知。关于“鱼之乐”之公案可能还要继续争论下去,这也是一种非常有趣的逻辑思辨。“鱼之苦”似乎在全世界有某种共识,涸辙之鲋自不待言。据称在高举《动物保护法》的德国境内,普通消费者买不到活鱼,超市服务员成了食用鱼类的合法的、终极的温柔杀手,也使消费者免担杀生之苦。

   在水利水电工程中,鱼道是一种过鱼的工程设施。它是保护鱼类生存与迁徙的手段,在西方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立法保护与成功实践。然而,在中国仍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少量工程采用了一些鱼性化的做法,就受到建设业主与媒体的盛赞。
   放眼世界,目前对于水电工程的主要制约手段就是生态准入门槛(包括到期后的再次准入申请),鱼类保护是核心内容。例如美国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有严格的有限期许可证制度,而不是中国的一劳永逸式的一次性审批行为。

   中国当前已经进入了水电建设的高峰或曰大跃进时代,由于政策、法律的滞后,部分区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近于狂欢的混乱场面。  
   据报道,中国最近已有一个水利部门的鱼道规划与设计新规范即将通过。但是,规范与法律、法规相比,层次明显偏低。与鱼道紧密相关的是环境流量的立法,环境流量堪称鱼类生存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源头活水”,但这方面目前仅有一个水利部的规范《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479-2010)而已,中国目前明显缺失专门的水资源法。

   以立法部门而论,水利部门既是管理部门、又是建设主管部门,远没有环保部门来得超脱与独立。据悉,国家环保部门已委托有关机构研究水利工程生态调度准则方面的可行性。

   本人近期撰写了一篇会议论文,探讨环境流量的国际立法及对中国的启示,已被《2012年可持续能源与环境工程国际学术会议(ICSEEE 2012,广州)》录用。此文表达了对于中国环境流量立法、水资源法立法的期望。

Environmental Flows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s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the Enl.doc

 

注:最好的鱼道乃天然河道,它是真正体现鱼之乐之鱼道也。现附中科院院士曹文宣研究员的一段言论:

                                              曹文宣:修建鱼道并非长江流域鱼类保护有效手段 
                                                作者:保婷婷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7-2-26  

   近年来,长江鱼类资源面临过度捕捞、环境污染、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江湖阻隔与围垦、外来种侵袭等诸多威胁,相关部门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使用人工增殖放流等方式加强对长江流域鱼类资源的保护。针对越来越多的保护措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曹文宣在三峡工程建设技术与管理论坛上特别指出,修建鱼道不是长江流域鱼类保护有效手段。    

   曹文宣院士谈到,现在有一些人,一说到水利水电工程的鱼类资源保护问题,就想到了欧洲和北美,就提出要建过鱼设施。北美和欧洲一些国家在水利枢纽修建过鱼设施,主要是针对鲑科鱼类(如大麻哈鱼、鳟鱼),其次是鲱科和鲟科的洄游性鱼类。鲑科鱼类有强烈的回归性,并且有很强的游泳能力,必须返回到原来的出生地繁殖,亲鱼繁殖后死亡,也不存在下坝问题,这是欧美修建的鱼道有一部分获得成功的原因。我国的鱼类区系与欧美有很大的差别,仅在东北的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图门江有几种溯河洄游性的鲑科鱼类,在大江河的下中游有鲥鱼、刀鲚等洄游性鱼类。中华鲟是一种大型的洄游性鱼类,长江葛洲坝枢纽兴建后阻隔了其溯游到金沙江产卵场的洄游通道,在1983年已发现其在坝下新形成的产卵场自然繁殖。此外,我国东南沿海的一些入海小河有鳗鲡、香鱼、松江鲈的幼鱼须溯河到上游去生长。可见,我国的大部分河流,特别是长江上游,不存在洄游性鱼类,保护上游的鱼类资源,不是修建过鱼设施能够实现的。并且上游的鱼类,特别是当地的特有种类,多数适应于激流环境,大坝修建形成水库的静水环境对它们是不适应(注:宜用“不适合”)的,特别是进行梯级开发时,急流生境丧失殆尽,对这些鱼类的保护问题不是修建鱼道就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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