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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与国际淡水法、中国水资源法

已有 3682 次阅读 2012-10-25 20:12 |个人分类:生态环境述评|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国际海洋法, 国际淡水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此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美国对于海洋公约早期曾呈现不少反对意见,后来意见相持不下,目前仍处于“签署但未批准”状态。据百度百科显示,截止目前:1.签署并批准:152国。2.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作为水问题研究者,我很关注水的立法。现引述《国际环境法新论》(苏州大学出版社,潘抱存,2008)中的观点:“现时关于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法律规范虽有许多,但分散而不集中,而且不成体系。由于这个领域的国际法也是十分重大的课题,笔者认为应集中全球的力量编纂一部像《国际海洋法》那样的法典,成为一部权威的“国际淡水资源法”。尽管实施这项工程任务繁重,‘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我们仍应‘上下求索’,对国际间的法治,对人类的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关系到地球的命运、人类世世代代的命运的大事。”潘抱存先生所说的《国际海洋法》应当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潘先生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问题》一章中说:“我们高兴地看到,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在所有的国际法中是走在前列的。”
  环境流量(Flow–The essentials of environmentalflowsDyson, et al,2008。已有中译本)指出:“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制定关于河流保护和利用的综合性全球公约达成协议。”    
   我很赞同潘先生创建《国际淡水资源法》的畅想,看上去来他有些希望中国人将来能够牵头拿出一套有可能被国际社会接受的方案或设想。在未来的淡水保护国际公约制定中,如果发展中国家争取到更多的话语权,可能会有更好的发展机会。
   法律的创新不像诺贝尔科学奖,不一定产生于发达国家。比如,当今广受赞誉、最受好评的水法即出自南非。
   在水法体系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明显缺失规范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水资源法》。
   水利部原水文司副司长、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原局长、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院长许新宜教授在2011两会期间呼吁制定《水资源法》:“中国跟水有关的,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这些是比较大的法,但就是没有水资源法。我呼吁国家应该有一个《水资源法》,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特别是规范人们用水行为,包括提高水价的问题,确定一定的法律依据。”
   中国媒体与社会常常分不清水法与水资源法,将之混为一谈。现转述我约半年前的一篇博客文字的内容:“最近查考欧洲为主国家的环境法、水法发现,国内网站与书籍、期刊文献中对于法国现行的1992版水法,普遍混用《法国水法》与《法国水资源法》这两个名称。其实都是出自一个法文文本《Loi n° 92-3 du 3 janvier 1992. Sur l'eau》的不同译法。英国、澳大利亚对于《水法》、《水资源法》都作了明确的划分,并不是同一个层次的内容与含义。如,英国:《Water Resources Act 1991》、《Water Act 2003》;澳大利亚:《Water Act 2007》、《Water Resources Act 2007(首都大区)》。从立法层次来看,通常《水资源法》作为《水法》的下位法律,属于部门法。以法国而言,只有法国水法。无专门的《水资源法》。但法国已相当程度上将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等纳入法国环境法典的范围,而法国环境法典公认为国际环境立法的典范。”
   中国《水法》与南非水法相比仍有不少差距,水法的现代化道路还有相当距离。中国环境法与法国环境法典之间也有可望但尚未可及的路途。我对奔九之年的潘先生的期望不抱乐观态度。我认为,中国首创《国际淡水资源法》文本的成功率并不高,条件也远未成熟。比之国际法,我更关注国内水法与环境法的完善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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