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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并未通过《地球宪章》—论《里约热内卢宣言 》之普遍误传

已有 9648 次阅读 2012-5-27 14:28 |个人分类:生态环境述评|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地球, 法律, 联合国

  1992年6月5日至16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重申了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本次大会通过了关于环境和发展问题的《里约热内卢宣言 》。这是一个规范国际环境行为准则的纲领性文件,它号召各国人民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为实现保护环境的共同目标而奋斗。大会还通过了《21世纪行动议程》,这是一个在全球、区域和各国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指导人们以何种行动方式进入21世纪。它不仅阐明人类想达到的目标,还具体规定了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除了这两个钢领性的文件,大多数与全国在这次会议上签署了两个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此外,会议还通过了一个保护森林的非法律性文件“关于森林问题的政府声明”。  
  当前,包括新华网“新华资料”、百度百科在内的多条网络信息,诸多关于1992年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的介绍以及多本书籍均将《里约热内卢宣言 》与《地球宪章》混为一谈,将貌似相同的两者当成了一回事。
  然而,它们实际上是两个明显不同的协定。据“地球宪章在行动”网站(http://www.earthcharterchina.org/chi/index.html)报道:“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地球首脑会议中提出一个目标,即:创建一个国际性被认可的地球宪章。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各国政府并没有就这一提议达成共识,所以它们采用了里约环境和与发展宣言取代了宪章。”由此可以看出,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并未形成《地球宪章》,《里约热内卢宣言》并不等同于《地球宪章》,此“地球宪章”非彼“地球宪章”!实则上,《地球宪章》只有一个,别无分店,2000年方才露面。
   “地球宪章在行动”网站介绍:1994年,地球理事会主席莫里斯·特朗和国际绿十字会主席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苏联解体了,但老戈并未完全赋闲)携手发起了一个民间社会倡议以便地球宪章的起草,德国政府给予了其最初的财政支持。
  另据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网页消息:“2009年9月10日,前荷兰首相、前联合国难民事务公署高级专员吕德•吕贝尔斯访问了北大。在北大期间,吕德•吕贝尔斯先生介绍了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的著名的“地球峰会”。在这次峰会上, 吕贝尔斯、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和莫里斯•斯特朗三位领导人共同起草了《地球宪章提案》。其正式文件于2000年在海牙和平宫发布。”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来源的日期并不一致。根据荷兰后来的工作情形,我判断,吕贝尔斯参加了发起工作。我暂时还没有发现《地球宪章提案》的存在,缺乏证据核实这两种说法,因此不能轻易地加以评论。
   地球宪章委员会于2000年3月在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进行会晤之后发表声明:“我们正处于地球历史长河中的一个关键时刻,人类必须在此刻对他们的未来做出选择。随着世界上各地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地球也变得日益脆弱,因此在未来世界中,机遇必将与危险并存。” “我们必须团结起来,共同建立起一个能够面向未来的国际社会,这个社会的基础就是对大自然的敬畏、普遍的人权、经济领域的公正性以及和平文化。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我们大家——地球上的全体公民,必须承担起对于彼此的责任,为了所有生命更广泛的共同体,也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
   我认为,各个国家可以制定基于《地球宪章》的《地球保护法》。《地球保护法》应当突出以地为本,人地兼顾。地球自身的权利应当置于首要的地位。套用“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球之不存,人将安附?谁堪当地球的代言人?
  我们常听到天赋人权的说法,从环境的角度,天赋地权则更是天经地义的。可持续保护、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发展都是着眼于以“人”为主角,可持续发展实际上近似于“(人类)可持续(经济)发展”的简称。我设想了一个“可持续保有”的概念,应当将地球为主角和独立权利人。    
  已有国人提议制定绿色地球保护法、地球生物保护法,亦有建议联合国制定地球母亲保护法等。我认为,气候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动物保护法等专门法律应当置于以地球自身及地球大家庭所有成员为平等主体的视野之下。
 
 
附录一:           “《地球宪章》原则”摘录(共16条)
                          (中文版下载于www.earthcharterinaction.org)
一、 尊重和关心生命共同体
1. 尊重地球及其所有生命
2. 以理解、同情和爱心来关注生命共同体
3. 建立公正的、共同参与的、可持续的及和平的民主社会
4. 为当代和子孙后代确保地球的恩施和美丽
二、 生态完整性
5. 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特别关注维系生命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过程
6. 防止破坏是最佳的环境保护方法,当知识有限时,采用预防性措施
7. 采用可保护地球的再生能力、人权和社会福利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繁衍方式
8. 推进生态可持续性研究,促进现有知识的公开交流和广泛应用
三、 社会公正与经济公正
9. 把消除贫困作为必须履行的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10.确保各级经济活动和机构以公平和可持续的方式促进人类发展
11.肯定性别平等和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并保证人人享有受教育机会、保健机会和经济机会
12.摒弃歧视,坚持所有人拥有一个有利于人类尊严、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权利,特别重视土著人和少数民族的权利
四、 民主、非暴力与和平
13.加强各级民主机制,提供透明和负责任的管理,广泛参与决策,并享受公正对待
14.将可持续生活方式所需的知识、价值观和技能纳入正规教育和终身教育
15.尊重和关心所有生物
16.促进宽容、非暴力及和平的文化
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翻译出版的《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该书扉页称:翻译获得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独家授权),该书附录I全文登载了《地球宪章》(2000年3月)。
 
 
 附录二: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摘录(共27条)
             (下载于“中国网”之国际环保公约栏目)
   原则1

   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气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原则2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原则3

   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原则4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原则5

   为了缩短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有国家和所有人都应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少的条件。

   原则6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当着眼于所有国家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7

   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原则8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使所有人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9

   各国应当合作加强本国能力的建设,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做法是通过开展科学和技术知识的交流来提高科学认识,并增强各种技术一包括新技术和革新性技术的开发,适应修改、传播和转让。

   原则10

   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原则11

   各国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次序应该反映它们适用的环境与发展范畴。一些国家所实施的标准对别的国家待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适当的,也许会使它们承担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原则12

   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的国际经济制度,这个制度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成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伪装的限制。应该避免在进口国家管理范围以外单方面采取对付环境挑战的行动。解决跨越国界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为基础。

   原则13

   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各国还应迅速并且更坚决地进行合作,进一步制定关于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对在其管辖外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不利影响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法律。

   原则14

   各国应有效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让到他国。

   原则15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原则16

   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抱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并且适当地照顾到公众利益,而不歪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原则17

   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国家手段,并应由国家主管当局作出决定。

   原则18

   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环境产生突发的有害影响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这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力帮助受灾国家。

   原则19

   各国应将可能其有重大不利跨越国界的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预先和及时地提供通知和有关资料,并应在早期阶段诚意地同这些国家进行磋商。

   原则20

   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她们的充分参加对实现待久发展至关重要。

   原则21

   应调动世界青年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培养全球伙伴精神,以期实现持久发展和保证人人有一个更好的将来。

   原则22

   土著居民及其社区和其他地方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国应承认和适当支持他们的特点、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加实现持久的发展。

   原则23

   受压迫、统治和占领的人民,其环境和自然资源应予保护。

   原则24

   战争定然破坏持久发展。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原则25

   和平、发展和保护环境是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的。

   原则26

   各国应和平地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适当方法解决其一切的环境争端。

   原则27

   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一本伙伴精神、合作实现本宣言所体现的各项原则,并促进持久发展方面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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