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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相关学术研究有很多,重点介绍如下:
1、《侦查制度改革实证研究》
中国刑事法杂志
李玉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来说主要是以审判的标准来规范和引导侦查取证。讯问录音录像、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等是公安机关践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通过对S市、H市、Z市、D市、Y市等五地(分属不同省或直辖市)的市区(县)两级公安机关的调研,可以发现我国侦查制度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效果,调研地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接近实现所有刑事案件全覆盖;侦查人员保障人权的观念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认识更加明确,取证愈发合法规范。同时,实践调研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非法证据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排除程序规定不切实际;疲劳讯问、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与正常的侦查策略的区分仍需细化;有些制度如同步录音录像下讯问笔录的制作形式以及讯问主体的人数要求有必要进行适时调整。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17ZDA126)的阶段成果;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讯问录音录像; 非法证据排除; 警察出庭作证;
DOI:10.19430/j.cnki.3891.2018.06.003 分类号:D925.2
2、《审判中心视阈下诉讼制度改革路径》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8年04期 ISSN:1671-1181
龙建明 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触及了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中由来已久的症结。刑事诉讼要实现"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应建立司法审查程序,加强法院对侦查的审前控制;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保障法院审判不受外部干预;健全法院内部权力运作机制,确保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深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强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制度,使庭审成为审判中心。此外,要改进配套措施,如加强基层法院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重视庭审笔录、提高法官业务能力及要求司法文书说理,为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审判中心; 诉讼制度改革; 司法审查; 直接言词原则;
分类号:D925.2
3、《“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8年04期 ISSN:1671-1181
王啟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对直接言词原则和控辩平衡的追求,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内涵。同时,辩护制度的完善可以增强对审前诉讼活动的制约,突出"审判中心主义"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而律师队伍的迅速壮大也使辩护制度改革有所借力。因此,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作为此次司法改革的重点去着力推进。当前实践中仍存在较为突出的"刑事辩护率低"、"法律援助制度缺陷"、"直接言词原则缺失"等辩护问题,需要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提出具体改革措施。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庭审实质化; 法律援助; 直接言词; 证人出庭;
分类号:D925.2
4、《“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冤狱生成与避免研究——侦查机关“预审”职权设置的违宪性考察》
安康学院学报 Journal of Ankang University
2018年06期 ISSN:1674-0092
韩瑞芳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摘要:针对冤狱频现,有研究者尝试诉讼化改造刑事侦查。此思路限于以司法审查保障侦查权的合法行使。有人依此建议仿照当代西方控、辩、审构造中国审判模型。诸多冤狱及其昭雪途径的研究揭示,旧研究轻视冤狱生成机理讨论。刑侦人员的观点剖析揭示,侦查人员不别侦查权与审理权,频繁潜用审理职权。其自认能够认定犯罪本身是职权谬识,而此谬识是冤狱频发的根源。此等职权僭越出自《刑诉法》第114条"预审"职能设定,也出自人大网相关释义不够精准。《宪法》职能设置条款解读显示,"预审"设定不合宪法关于公安、检察、法院的职能划界。依此认识,建议删除不合宪法的偏利侦查机关的"预审"职能专条,并依其诉前任务修正此条文字。此修改将助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审查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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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作者 | 刊名 | 发表时间 | 被引 | 下载 | 阅读 | |
3 | 2018-12-20 | ||||||
5 | 2018-12-15 | ||||||
6 | 2018-12-15 | ||||||
8 | 2018-12-07 13:06 | ||||||
9 | 2018-12-05 | ||||||
10 | 2018-12-05 | ||||||
11 | 2018-12-01 | ||||||
12 | 2018-11-30 | ||||||
13 | 2018-11-25 | ||||||
14 | 2018-11-25 | ||||||
15 | 2018-11-25 | ||||||
16 | 2018-11-20 | ||||||
17 | 2018-11-20 | ||||||
18 | 2018-11-19 | ||||||
19 | 2018-11-15 | ||||||
20 | 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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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篇相关论文摘要,来自
http://theory.gmw.cn/2018-10/23/content_31809895.htm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走向以审判为中心》
2018-10-23 18:55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童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落实庭前会议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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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为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内容,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重大改革项目之一,在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又出台“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并部署试点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项刑事诉讼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审判标准上来,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侦查、起诉和审判诉讼活动都应围绕审判为中心开展。积极贯彻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力戒庭审形式化,推进控辩对抗实质化。
二是落实庭前会议制度。中央改革文件关于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要求非常明确,将庭前会议界定为庭审准备程序,既不能弱化庭审,又不能取代庭审。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并全面掌握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但不得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
三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法庭调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关键环节。将证据裁判、居中裁判、集中审理、诉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除法律规定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力争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庭宣判。
四是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且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法官应不断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
五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中央深改组2017年4月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新时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助推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并重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对侦查、起诉工作提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明确指引。
六是疑罪从无。只有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从2013年的浙江叔侄案、李怀亮案,再到2016年的聂树斌案,法官如果不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迟来的正义会成为法治之殇并让法治蒙羞。聂树斌等案件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完善的法治道路仍然漫长,正义既不能缺席,也绝不能耽搁在路上。
实践表明,我国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且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错案和快速纠错机制,另一方面要坚守公平正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程序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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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2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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