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勤,教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书记处书记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一稿两投”(本文特指一篇学术论文以不同文字比如中、英文,同时或先后发表在不同学术期刊的行为)是否为学术不端行为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一稿两投”本质上并不是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技术问题,因为它并不违反著作权法规定,而且是出自学术交流本身的需要,也能促进我国优秀科技成果传播;至于是否允许“一稿两投”,则应该由各期刊自行规定为宜。
中英文“一稿两投”不存在侵权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一稿两投”违反了著作权法。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对著作权法的误解。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如果同一科研成果用两种不同的文字表述,其表现形式是显然不同的,在著作权法看来就是两个不同的作品,不存在侵权问题。此外,著作权法保护的仅仅是财产权人(如果作者签署了版权转让协议,则财产权人为出版商,否则为作者)的权益和作者的人格权益,前者是经济权益,后者是作者的精神权益,两者都不限制作者发表不同文字作品的自由。相同文字作品是否可以重复发表取决于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目前绝大多数情况下,中文期刊论文引述英文文献是可以的,因为我国的中文期刊都假定读者能够熟练地读懂所引述的英文文献。但反之则不然,英文期刊基本上不允许引述中文文献,因为英语读者基本上不能读中文。如果某项成果已经在中文期刊上发表了,该作者后续的成果希望在英文期刊上发表,则必须将已经发表的中文论文再用英文发表一次。这是学术工作本身的需要,谈不上不端行为。
有些学术论文应当以中英文双语或甚至多语发表,因为有些新的学术概念需要由原作者用不同语言表达,以免引起学术界的混乱。例如,英文“multi-valued”通常会被翻译为多值,但其学术概念可能并不是多值,而是多赋值。多值的英文还可被表述为“multi-states”。这里,某变量的一个状态是该变量的一个取值,所以state和value是相同的意思,很容易搞混。作者实际希望表达的含义可能是该变量有多个状态或取值可以被进一步解释或表达,这就是对变量的该状态赋值。可见,这里的多值与多赋值的含义相去甚远,但其英文表达完全相同。显然,最了解“multi-valued”准确含义的是原作者。所以,原作者有义务将同一篇论文用不同的语言相继或同时发表。这是科研工作本身的需要,不应当简单否定。
中英文“一稿两投”的道德问题仅在于对期刊
是否诚实守信
是否允许一稿两投应由各个期刊根据其刊物定位和对稿件的要求自行决定。从接受论文的角度看,有的期刊不接受此前以任何文字发表过的投稿,有的期刊不接受此前以相同文字发表过的投稿(不同文字的可以),有的期刊对投稿内容并无要求,但要求其表达看起来显著不同(例如60%以上的文字表述不同,尽管其表述的内容相同)。从对作者的制约来看,有的期刊要求作者在此期刊发表论文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将其在其他期刊上发表;有的不允许作者以相同文字将相同内容的论文再在其他期刊上发表(不同文字的可以);有的期刊则鼓励作者将已发表的论文再重新在其他刊物上发表。最典型的例子是某论文在会议上发表并在会议论文集中公开出版后,仍然被允许甚至被推荐其到其他刊物上发表。而接受推荐的刊物往往与办会者有约定。从时间上看,有的期刊在接受论文的时候就要求作者承诺此文未在其他刊物投稿;有的要求作者承诺尚未在其他刊物发表;有的则将这些承诺放在决定接受该论文后要求作者做出选择和承诺;另一些期刊则可能仅仅泛泛地在其对投稿的要求中写出各种规定,但并不要求作者签字承诺。这种情况在出现一稿多投纠纷时往往难以作为作者违反约定的法律依据。
总之,一稿多投的情况很复杂,主要由刊物与作者之间约定,难以一概而论。这里,作者的道德问题仅在于诚实守信,遵守自己的承诺。在遵守承诺的情况下,一稿两投谈不上道德问题。当然,一稿多投存在重复审稿、浪费审稿人的精力和时间的问题。但这应当由各刊物自己决定。从宏观上看,即使重复审稿,审稿人也可以从审稿过程中了解并学习到该投稿的内容。通常,高水平的审稿人很容易判别出没有学术价值的论文,不会浪费太多时间。而对于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审稿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学习过程,是提前阅读该论文,不能简单等同于浪费审稿资源。
双语发表有利于优秀科技成果传播
相同内容的论文先以中文快速发表,继而或同时以英文发表,有利于我国优秀科技成果快速发表。
从争取成果早日发表的角度看,这样做可以为我国学者提供便利,避免我国学者因语言障碍或外国人对中国人高水平论文的歧视等各种因素而导致优秀成果推迟发表。事实上,即使没有语言和歧视问题,原创性很强的成果往往也很难被高水平的杂志接受发表,特别是当作者不在该杂志的审稿人熟悉的圈子内时(例如在该领域国外学者圈中尚不知名的年轻学者、没有国外导师推荐的学者)。而论文不能及时发表则可能干扰作者后继的科研工作,因为作者的后继工作要以先前工作的成绩为基础。
此外,成果发表的先后顺序对成果的价值影响极大。也就是说,从尽快发表我国作者的科研成果的角度看,应当允许我国作者将其成果在国内以中文首先发表,再以英文发表,既争取了时间,又不限制其扩大影响。从而整体上有利于提升我国学者的科研进程和学术影响力。这种情况下的“一稿两投”不应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从扶持我国学术期刊的角度看,应当鼓励作者首先在中文杂志上发表科研成果,这是国家利益的要求。必须承认,现在能够看懂中文的外国学者很少,了解和重视中文期刊的人更少。如果不允许中文发表后再以英文发表,则将使在我国中文期刊上发表的优秀科研成果影响力有限,不利于提高我国科技期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不利于提升我国科技界在国际上的地位,不利于提升中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从有利于国内读者的角度看,以中文发表学术成果也很有意义,因为毕竟中文是作者和读者的母语,写作和阅读起来都更加方便准确。事实上,我国大量读者阅读中文期刊的机会比阅读英文期刊的机会多(这从国内中文期刊发行量较大和相同领域的许多英文期刊发行量较小即可看出)。显然,让国内读者更容易了解某项科研成果对于吸引更多科研人员在这个方向上开展科研、启发思路等,是有利的。对于那些正在寻找科研方向的年轻人来说,这一点更为重要。从这个角度看,一稿两投也没有什么不对。
不过,笔者在主张对“一稿两投”更加宽容的同时,认为在计算科研成果时,作者应当只计算所发论文中的一篇,而不应将多篇内容相同的论文作为多项成果计算。如果作者重复计算,则应将其视为学术不端行为。综上,笔者建议期刊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应条款可改为:同一内容的科技成果最多可以在中文和外文期刊各发表一次,且计算成果时只计算其中一篇。如果重复计算,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其余情况由各期刊根据自身情况与作者协商决定。作者和期刊都有义务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中英文“一稿两投”的一些背景资料(本刊整理)
1.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允许中英文“一稿两投”的要求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认为,以同种或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特别是在其他国家再次发表,是正当的,并可能是有益的,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
(1) 作者已经征得首次和再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 再次发表期刊的编辑必须得到首次发表文章的复印件、单行本或原稿。
(2) 再次发表的时间至少应在首次发表后1 周, 以尊重首次发表的优先权( 除非2 种期刊的编辑达成了特殊协议) 。
(3) 再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 以节略本形式发表可能更好。
(4) 再次发表应忠实地反映首次发表的数据和论点。
(5) 再次发表的论文应在文题页以脚注形式向读者、同行及文献检索机构注明该文已全文或部分发表过, 并写明原文出处。适当的脚注形式是: “本文首次发表于[期刊名称,详细出处]”。再次发表的获准应该免费。
2.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规定只有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才可“一稿两投”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指出,以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已发表在本国期刊上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前提是必须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编辑部的同意。这一条解答了这样的问题:在国内以中文发表过的论文,译成英文在国外再次发表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答案是只有极特殊的情况这才不是一稿多投,即要属于重大发现,还要征得国内外2个刊物编辑的同意[2]。
3. 国内对于不同文种“一稿两投”是否违反学术道德看法不同
多数西方科学家及编辑认为, 对于首先以一种极少数西方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发表在本国期刊上、有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 国际英文生物医学期刊不应拒绝接受其再次发表[3];因
为信息的接近性对于科学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科学论文的接近性主要取决于其写作语言、被发表刊物的发行量及是否被二次检索系统编制索引3 要素, 其中语言的障碍有可能造成重大信息的丢失。目前, 国际生物医学界对不同文种论文“一稿两投”基本持肯定态度[4]。
对不同文种“一稿两投”持否定意见的科学家普遍认为,科学出版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独创性(伦理道德)和所有权(版权)问题, 而一稿两投有悖于此;不同文种“一稿两投”还浪费了出版资源(版面与金钱)并违反了版权法。另外, 对于已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1 篇文章有可能被同一检索系统收录2 次,而降低了二次检索系统的权威性及数据库的准确性[4]。
参考文献(Referenes)
[1]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Uniform requirement for manuscripts submitted to biomedical journals[J]. Annals of Medicine,
1997, 126(1): 36-47.
[2] 张小强, 蔡珍红, 吕赛英, 等.教育部科技部学术规范视野下的一稿多投及其对编辑工作的启示[J]. 编辑学报, 2011, 23(1): 12-14.
[3] Editorial Policy Committee, Council of Biology Editors. Ethics and policy in scientific publication[M]. Bethesda, MA: Council of Biology Editors
Inc, 1990: 77-82.
[4] 钟紫红. 不同文种“一稿两投”的国际规范及我国应采取的编辑政策[J]. 编辑学报, 2002, 14(3): 188-190.
(责任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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