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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大数据或农业大数据安全法!

已有 1988 次阅读 2019-4-18 15:56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应用突飞猛进。各行各业均通过传感器网络和手机,建立了一定规模的大数据档案(Data bank),为相关行业的飞跃式发展奠基或建构框架。

    在大数据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安全是我们重视缺忽视的问题。很多数据,由于已经认识到其价值,所以会出台很多法律和规定进行保护(如部门内计算机USB口管理和数据流监控),但很多目前认识不到或者只有少部分人认识到价值的数据,却在将来有潜在的经济纠纷和国家安全隐患。大数据应该分为周期性大数据和非周期性大数据,当然有些数据介于两者之间,但我想强调的是,半周期性和全周期性数据如果现在不保护,那么就有潜在的隐患存在(可通过历史数据进行预测)。现在每人都在手机中装了很多app,手机搜集的很多个人消费行为和日常行为均可通过大数据挖掘进行个人隐私的窃取。如果这些数据仅作为规模人群的研究尚可以科学自居,但别有用心者用于个人隐私的窥探,那就会造成很多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因此国家应立法规定,不同App软件对个人通讯录、短信、GPS信息等获取,应有知情权规定。诚然,很多App都会告知相关个人隐私的访问权限,但具体科技手段的实际情况,个人客户是不知道的。或则,即使个人客户已知,但有很多App由于你个人GPS、照片访问权限的拒绝,会终止相关服务,这应该算一种技术垄断,应该是受到听证或法律约束的(听证其必要性)。

    工业中的大数据安全重要性,我觉得不必多说。但农业大数据的安全值得政府层面关注。农业信息化建设中,很多用户使用了国外的通信模块,而这些模块将数据传送到了国外服务器,这会存在国家安全风险。因此,国家应立法,对农业大数据的存储方式应有明确的限定,避免农业大数据的外流。农业大数据包含气象、地理、种植结构等信息,这些信息可直接或间接的计算出地区产量并预测出国家经济行为和现状,因此还是应该防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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