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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事件的公开回应

已有 12553 次阅读 2017-7-20 21:45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关于对“徐剑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事件的公开回应

沈阳工业大学 徐剑

 

本人徐剑、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兼MBA教育中心主任。2003年就读于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2008年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毕业。现就2016年12月和今年6月30日网络上针对本人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不实之举和对本人人身攻击的匿名发帖,进行公开回应,公布事实真相,以正视听,并请学术界和法律界的学者、高校教师和关注此事的网友们评判。

一、本人为什么此时才进行网络回应

自2015年3月(本人刚刚就任管理学院院长之时)起,匿名举报人就故意隐瞒关键事实证据向东北大学纪委和学术委员会以及沈阳工业大学纪委匿名举报本人博士学位论文抄袭。本人始终相信组织,相信东北大学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主持公道和公正处理,所以一直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辩,没有理会网络言论。但匿名举报人变本加厉,三番五次地在网络上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一而再、再而三地侵害本人和专著(关键证据)作者人身权利,并在沈阳工业大学校内对本人进行舆论围攻,给本人造成重大名誉和身体伤害,无所顾忌地损害东北大学和沈阳工业大学两个学校的社会声誉。更有甚者,2017年6月30日网上再次发帖对沈阳工业大学自然基金项目成果(专著)和本人再次恶意诋毁,进行人身攻击,对东北大学施压,促成了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和调查组对本人博士学位论文的错误认定。本人一忍再忍、现在已忍无可忍,所以现在站出来向网络公开真实真相,将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及调查组对本人博士学位论文的调查过程公之于众,请全国的学术界和法律界的朋友们和网友们评判孰是孰非,还原事实真相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二、整个事件的经过和事实真相

(一)事件的经过

匿名举报人自2015年3月起(管理学院换届结束,本人刚刚上任管理学院院长之时)故意隐瞒关键证据,恶意匿名举报本人博士学位论文抄袭,并与东北大学的某些人员勾结,促使东北大学违法启动调查,并在本人不知情、且没有听取本人申辩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做出错误的认定意见,造成本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心梗做了心脏搭桥手术。

在东北大学认定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12月22日和24日(沈阳工业大学中层干部民主测评的前两日),举报人在天涯论坛、经管之家(原人大经济论坛)、小木虫论坛(国家经管类专业论坛)、新浪博客、万家论坛等网站上匿名发布了“东北大学徐剑的博士学位论文抄袭证据和对抗调查行为”和“从韩春雨联想到东北大学徐剑博士的学位论文抄袭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的不端”等不实言论,歪曲事实真相,故意隐瞒本人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专著《企业动态联盟风险的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的第二作者和身患重病的事实,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妄图影响对本人的民主测评结果,并对东北大学进行攻击和施压。并使用“推广有奖”的言辞,造成信息急快和较大范围的传播,至今浏览次数已超过3万次。

匿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致使东北大学迫于网络压力,重新制定新的《东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东大学科字[2017]1号)文件,在未对第一次违规调查过程进行行政调查、也未调查核实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致使本人无法行使回避权力的情况下,第二次重新启动了调查程序对本人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调查。

2017年初寒假期间,匿名举报人又同样隐瞒关键证据向沈阳工业大学纪委匿名举报本人博士学位论文抄袭,误导学校领导,在校内对本人进行舆论围攻,给本人造成重大名誉伤害。

2017年6月30日,匿名举报人又在网上发帖对沈阳工业大学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成果专著进行再次恶意诋毁,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并别有用心地将此事件与东北大学招生工作连接在一起,进一步对东北大学施压和胁迫,促成了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暗箱操作,在不公开调查过程和调查内容以及对本人提供的申辩证据没有任何回应和说明的情况下对本人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了两次错误认定。

(二)事件的事实真相

本人在2001年至2006年,作为第二参加人全程参加了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张青山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企业动态联盟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研究(70172042)”的研究工作。该项目研究过程中培养出4个硕士和1个博士(本人)。2006年3月项目研究成果作为专著《企业动态联盟风险的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ISBN:7-5017-7365-3/F.5922)公开出版,本人为第2著者。项目培养的四个硕士的硕士学位论文作为本课题的共同研究成果都汇入到了2006年3月出版的专著中。

在2003年至2008年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不仅参加了该国家项目的研究工作,而且将课题研究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进行了后续研究工作,其中很多研究成果又汇入2006年出版的专著中。在学期间共发表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专著1部(第2著者),获政府科技奖励2项(第2获奖人)。在6篇学术论文中,发表在专著出版前的有2篇,发表在专著之后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的有4篇,这些研究内容和一些专著内容融入了本人的学位论文中。

所以,本人使用该项目和专著内容是合理合法的。

三、回应举报人几个问题

1.本人博士学位论文采用课题组成果专著(本人第二著者)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创造是合理合法的

众所周知,我国《著作权法》中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并依法享有改编权和汇编权。在法律上,精神产品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者是对精神产品整体的共同占有。作为课题组共同的研究成果,著作权属于课题组成员共有,其成员都有权直接使用。课题组成员对项目成果的使用是基于全部内容著作权的使用,是可以不分多少、不分先后、不分次数的,也可以在项目成果基础上进行再创造。

同时,《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2010年)阐明的我国司法实践认定抄袭和剽窃的标准中,是指抄袭和剽窃他人(非著作权人)作品,而非自己(著作权人)的作品,也没有表明共同成果在多位课题组成员的作品中使用属于抄袭和剽窃行为。作为课题组的共同成果内容在多位课题组成员的学位论文中使用,不属于抄袭行为。

请问:匿名举报人举报本人抄袭四篇硕士学位论文有法律依据吗?按照著作权法和教育部的规定,本人博士学位论文“抄袭”依法享有权利的自己的成果,是抄袭吗?

2.匿名举报人在网络上编造和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规定,无根据地恶意中伤国家级课题成果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课题验收的权威性。可以看出匿名举报人的不良居心和人身攻击的恶劣行为。其主要编造和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规定行径如下:

(1)匿名举报人发帖中故意将东北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第一次认定意见(东北大学已通知本人第一次认定无效)当做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故意歪曲事实、误导网友。

(2)匿名举报人发帖中“2015年11月13日,……于是,我们又提供徐剑更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信息。”此项陈述是故意编造事实,本人至今也没有接到东北大学方面关于本人学术不端新的证据信息。

(3)匿名举报人发帖中肆意攻击本人装病拖延调查,事实是本人在2015年11月在沈阳陆军总院做了心脏搭桥手术,并于2016年8月和2017年6月又分别在中国医大盛京医院滑翔医院和中国医大盛京医院住院治疗。这些都有住出院证明,不难查证。

(4)匿名举报人的帖子中评阅某校研究生送审的论文,发现其提交的论文存在拼凑抄袭现象,没有给他通过评审。该研究生因此而找我理论,并说他在查阅资料的…”,此事系举报人胡编乱造的故事,无法让人信服。但凡研究生学位论文都是盲审,学生最多会找到自己的培养单位复议,任何培养单位不会透露评阅人并允许学生直接去找论文的评阅人理论,也不会有人拿别人的事情来证明自己的事情。

(5)匿名举报人在20105年3月的举报材料中故意隐瞒了本人专著的关键事实;在2016年12月22日和24日的网络发帖中又故意隐瞒本人是专著第二作者的事实,指责本人抄袭专著内容;在6月30日发帖在不得已承认本人是专著第二作者,又诬陷专著拼凑抄袭,诬陷本人抄袭同一专著其他作者的。联系匿名举报人前后的行为,不难看出其拙劣和漏洞百出的行径、不置人于死地决不罢休的恶毒动机和谎话连篇的丑恶人品。

(6)我在网上查到发帖人注册信息为18岁男性公民,那么如何想象18岁的研究生导师是什么样的?匿名举报人是要说明自己聪明呢?还是证明自己的虚假?这更加说明发帖者身份及所发布内容的虚假性。

由此可见,匿名举报人所出的帖子多为编造和歪曲。以上事实说明该发帖人的行为是污蔑诽谤行为,是不可信的。网络发帖已超过30000次浏览量,其行为已涉嫌诽谤罪。本人也将向司法机关控告其涉嫌诽谤的犯罪行为,请求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还事实真相,对于颠倒黑白、搬弄是非、污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惩。

四、几个疑问

1.从举报人网络发帖的内容来看,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不仅非法启动调查程序和违规调查,剥夺本人申辩解释权利,并将调查本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时间地点结果等详细细节都告知了匿名举报人,我本人知道的信息也没有匿名举报人知道的多。这是为什么?这难免有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其中的某些人与匿名举报人勾结整人之嫌吧?

2.东北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两次对本人博士学位论文过程中,判定本人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截然不同,不再仅仅依据举报人的线索,而是依据举报人未列出的不相干证据,请问东北大学有必要迎合匿名举报人的需要吗?或为了维护第一次调查结论,非要认定本人抄袭而后快吗?其丧失中立立场、有失公允的认定,是迫于网络不良势力的压力,还是与匿名举报人内外勾结配合所致?

3.东北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偏信匿名举报人而无视法律规定,认定意见中只字不提本人提供的证据,置本人是专著第二作者的关键法律证据于不顾,无依据地强行认定本人严重抄袭。请问:调查组调查过程中是否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国家法律大?还是东北大学的规定大?

4.鉴于匿名举报人对东北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熟悉程度和对本人行动的了解程度,可以断定匿名举报人就是沈阳工业大学内部人员。据传匿名举报人也是东北大学毕业的,东北大学也是匿名举报人的母校。如此胁迫自己母校、诋毁养你的工作单位,仅仅是为了学术之争?为了本人的院长职位,竟这样丧心病狂?为何不敢以真面目示人?有能耐,就靠真才实学和自身能力上位,何必做此见不得光的勾当。

5.举报人举报及选择网络发帖的时间节点耐人寻味,2015年初举报恰逢沈阳工业大学中层换届结束、本人刚刚上任院长;2016年12月发帖又逢中层干部民主测评;2017年6月网络发帖再逢东北大学调查过程的申辩环节。请问举报人的举报及发帖时间节点为何这么巧?这样穷追猛打,置我于死地,意欲何为?更重要的是,帖子的内容不再是对本人学位论文进行评论,已经转化为对本人进行污蔑甚至人身攻击,再加上2017年初匿名举报到沈阳工业大学纪委,这个事件已经变质为对本人的人身迫害。

匿名举报人的行为不仅给本人和专著作者造成人身伤害,同时也给东北大学和沈阳工业大学两所学校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破坏了两校良好学术生态及政治生态环境。

匿名举报人隐瞒项目成果专著的恶意举报和人身伤害,表面上是学术之争,实质上是权力争夺和人身迫害。事件历时两年多,其性质已演变成为辽宁省高校的学术生态和政治生态问题,已成为正义与邪恶之争。本事件在全国不是个案,尤其是在辽宁省,已成为政治生态问题在高校学术生态和政治生态中的集中反映和缩影。消除辽宁贿选案影响的工作才是刚刚开始,看来高校应当先行。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还事实真相,还我清白,还高校学术的蓝天净土。

在此正告匿名举报人及其同伙,马上停止网络诽谤和侵权行为,不要再无视党纪国法,不要为一己之私肆意践踏两个学校名誉、毁坏高校的政治生态和学术生态。本人将依法与你们斗争到底!本人相信社会是有公理和正义的,东北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不说理,总会有说理的地方。

由于篇幅所限,本人以后将对本人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事件整个过程分期进行客观公示,请大家评评理,看看谁在破坏学术道德?看看谁才是整个事件的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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