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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等级的划分
刘新建
刚读到一篇新闻:我国城市规模划定标准将重设,众小城镇将变成“市”(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7/04/c_124953293.htm),其中提到:城市规模认定标准根据市区常住人口规模进行认定。与90年代的城市划分相比,小城市人口认定从20万以下提升至50万以下,中等城市认定从之前的20至50万上升至50至100万,大城市从之前50至100万上升至100至500万。此外,增加对超过500万人的城市认定为特大城市。而且提出:未来我国城市规模划分将打破行政等级限制。实际上,人们早已对现存的城市级别划分有意见,而且在行政区划和学术研究中都容易引起混乱和名不副实。下面提出一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不要再以大、中、小来称呼。大中小含有评价的语义,更适合做学术研究使用。作为国家区域结构应使用更中性的词语。所以,建议,把我国的独立区域单元界定为三个等级:市、镇、村。市既是一个独立的地理单元,也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单元。镇是几个行政村的联合行政管理机构所在地。行政村村可以是一个单独的行政单元,也可以是几个自然村的联合。市根据人口多少划分为不同的级,分别为一级市(300万以上人口)、二级市(100万-300万)、三级市(20万-100万)和四级市(5万-20万)。在人口密度低的区域,四级市的下限可以减到3万。四个直辖市作为一级,就称直辖市级。当然,具体的人口规模可以根据市的内涵定义(如基础设施配置规模需求)和定量分类研究来确定。
其次,将市行政级别与国家行政区划级别既区别又结合。我国的五级行政结构是基本确定的这就是:中央、省、县、镇、村。在省级单位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每个省与省城规模在同一级或以上的为县级市,县级的行政级别与现在的地级市同级。其余依次降级。有的省区,三级与四级市可以为同一行政级。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所谓副省级城市级别可以保留。缩小现在一些地级市的管辖区域,尽量减少其城乡二元特征。
这样规划的结果,便于理顺行政关系,制定符合经济与社会学原则的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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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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