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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成精神病逃脱法律制裁,是否可行?

已有 5940 次阅读 2018-6-30 23:30 |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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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风靡世界的桌面游戏“狼人杀”中,所有玩家都有两种提前结束游戏的方式,即被埋伏的狼人杀死和被所有人投票处死。

  但在一种玩法中有一个特殊的角色——白痴,他平时与普通村民无异,当被投票处死时可立即亮出身份,而免于一死。

  游戏中可能没人会质疑这种“失心而无责”的设定,但同样的逻辑如果放在现实中,也许有部分人不仅无法接受,甚至气愤至极。

  2015年6月20日,也就是距今整整3年前,南京市发生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

  当日下午,一辆宝马轿车以接近200公里的时速违反交通规则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导致车内一男一女死亡。


  肇事司机王某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经过近两年的调查取证受审,王某经司法精神病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按刑法轻判*。

  出于对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痛恨以及对受害者的同情,大量的网友对此宣判不服,以至于开始揣测造谣。

  *注:《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怀疑肇事者关系强硬;怀疑肇事车辆中发现的白色粉末是毒品等等。

  于是网络上开始流传所谓的“南京宝马案真相”,不少人表示“心寒”。

  “我一直不太明白为什么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免罪。就算他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那被伤害的人由谁来买单?”

  一些联想能力出众的读者可能已经在脑中替本文发出了终极之问:精神障碍者从轻处罚或免责的法律是否会被有心之人利用,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先来看看充满人道主义关怀的美国。

  作为最早制定精神异常相关法律的英美,也曾受到过一个大案子的挑战。


  约翰·辛克利是石油豪门的公子哥,他的父亲是一家石油公司的总裁,和美国一些权贵家族有生意往来。

  而这位含着金钥匙长大的年轻人没能继承父亲的优秀,连大学都没毕业就以退学告终。

  在欲望横流的社会中辛克利成长为一名所谓的“雅废”,换成中国话就是纨绔子弟。

 

朱迪·福斯特在《出租车司机》中的剧照


  1976年,14岁的朱迪·福斯特出演《出租车司机》,一炮而红,而辛克利也迷上了这位漂亮性感的演员。

  辛克利开始频繁给福斯特打电话写情书,但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迷了不到5年,福斯特公开宣布暂时退出影坛,到耶鲁大学进修学习。

  也不知道是不是这一消息刺激到了辛克利,他决定模仿《出租车司机》这部电影里的情节,从而引起女神的注意。

  这部电影可能没多少中国人了解,影片中主角计划刺杀总统候选人却意外救出了福斯特所扮演的女配角。


  于是辛克利参照白宫公布的总统日程,对当时的总统里根行刺。

  他埋伏在记者群当中掏出左轮手枪连射6发,三发子弹打在了总统身旁的人员,有一发击中了防弹车反弹射进了里根总统的胸腔。

  事发之后辛克利迅速被逮捕入狱,联邦政府起诉他犯有13项重罪,若无意外理应判处终身监禁。

  


  然而有权有势的石油豪门在豪华律师团的建议下提起了精神病抗辩,他们在辛克利被捕后的第五天就发表了声明,称辛克利有精神障碍。

  根据美国的法律,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理应减免相应的刑罚。

  而精神障碍抗辩的原则有两条,包括“马克诺顿法则”和“不可抗拒冲动法则”。

  前者认为无法判断所做行为对错的精神障碍者应当被赦免,后者为前者的补充,认为即便具备是非判断能力,但无法自控者也应被减免刑罚。


  而辛克利当时所在的80年代,审判除了参照以上两个法则外,还应当有精神病专家出具的鉴定,并且需要证明精神障碍与罪行间的因果关系,称为“德赫姆法则”。

  问题也就出在了精神障碍鉴定结果这里。

  最早法院指定了一名精神病专家对辛克利进行了3个小时的鉴定,结论是并无精神障碍。

  但美国法律允许控辩双方自行聘请专家进行鉴定,并由这些专家亲自出庭作证,因此即便初次鉴定已有结论,还是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在辩方聘请的律师团的努力下,辛克利被允许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控辩双方都派出了精神病专家进行鉴定,调查取证长达3个月之久,但双方依旧无法达成共识。

  这种结果并不是什么意外,因为司法精神鉴定可能是司法过程中最为棘手的一项工作。

  首当其冲的是司法精神鉴定的主观性,不同于法医诊断、物证、痕迹证据等客观证据,精神鉴定的本质还是基于精神医学的专业个人意见。

  通常实施鉴定的专家并非专职的司法人员,多数为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的医生,他们诊断的原则与司法诊断的原则存在偏差。

  作为精神科医生,诊断的原则是“有病推定”,即事先假定被诊人员异常,这种习惯模式容易让鉴定结果受到影响。


  因此有人会以罗森汉“伪装精神病实验”的成功来证明骗过司法精神鉴定的可行性。

  然而司法精神鉴定与医院的精神病诊断的最大区别也恰恰就是将“有病推定”改为“无病推定”,因而鉴定过程更为严格。

  回到辛克利案,司法精神鉴定的混乱一度让案件的审理长时间拖延,直到案发后一年,美国联邦法院才宣布成立陪审团审理此案。

  阵容豪华的辩方律师通过7个多星期的听证会,让大多数陪审团成员认为辛克利在行刺时是处于精神异常状态的。

  个别坚持认为辛克利有罪的陪审员也不堪疲劳,最终同意其无罪的判定。


  为了争取到最大的利益,辩方律师团极力证明辛克利的精神异常是偶发且无规律的,恰好在行刺时发作,以此证明当事人多数时间依旧行为正常。

  辛克利一案的最终裁决让社会各界都感到震惊,也是美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一起精神病抗辩案件。

  不少法律界专家公开表达了精神病抗辩“过于宽松”的意见。

  事已至此,辛克利辩护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似乎真的只要证明自己精神异常,连犯下精心策划动机明确的罪行都可以获得赦免。

  是吗?


  人们对类似的精神病案件往往会关注到了审判的结果,便开始抨击罪犯逍遥法外,正义得不到伸张,而忽略了案件的后续处理。

  辛克利一案,虽然法院给出了无罪的宣判,但因为陪审团坚信辛克利的精神障碍是偶发的随机的,从而认定其有“极其危险的暴力倾向”,必须要接受精神病院的强制监护治疗。

  于是辛克利被送往美国最著名的圣伊丽莎白精神病院,住进了一间只有一张床、一个床头柜和一个小衣柜的病房,条件堪比监狱。


  与此同时,辛克利被禁止与监护人员以外的所有人接触,包括其父母。

  经过5年的精神治疗,在1986年辛克利才第一次被允许出院探望家人12个小时。

  1988年,辛克利被认为病情已经大为好转,院方也批准了其出院的申请,但FBI赶在他出院前介入,在辛克利的床底搜出了一张朱迪·福斯特的明信片,直接驳回了出院申请。

  2000年,辛克利因为利用回家探亲的机会偷偷带回福斯特的照片和海报,失去了见父母的权利。

  2003年,他又申请出院,被告知2年后可以获得自由,但才出院一天就被FBI抓回,原因是“可能受到病友影响,患上了未知种类的精神病”。

  


  辛克利就这样一直被关到了60岁,终于从强制监护治疗升级成了在家软禁,他被允许与自己90岁的母亲一起居住,每个月要看两次心理医生,活动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50公里。

  可见,精神病抗辩最成功的例子并不代表歹徒真的能自由地逍遥法外,甚至此后的生活水平还不如蹲监狱。

  


  但是在中国,情况就显得相当不一样了。

  中国法律也要求精神病罪犯接受治疗*,但因为经费条件的问题,执行精神病院往往没有经费对这类病人强制治疗,而改为家属或监护人自费治疗和看管。

  *注:《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那这是否就意味着在中国更有可能通过伪装精神病来逃脱法律的制裁呢?

  非也,中国有自己的办法。与英美控辩双方都能自主发起司法精神鉴定的情况不一样,中国的司法精神鉴定发起权牢牢掌控在公检法的手中。

  换句话说,只有公安、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障碍的可能才会启动司法精神鉴定,并且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曾经轰动一时的邱兴华案正是我国司法精神鉴定启动严格的最好体现。

  2006年,47岁的邱兴华于深夜潜入某道观,用刀将10人残忍杀害,手段之变态远远超出普通人想象。

  而犯下罪行的原因,仅仅是因为邱兴华与妻子此前在道观还愿时与人发生口角,并且认为道长曾调戏自己妻子。

  残忍杀害道观10人之后,邱兴华在逃亡的途中又杀死一人,重伤二人。

  在追捕邱兴华期间,就有精神病专家推测凶手可能有精神障碍,并四处奔走建议给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其后,已被抓捕的邱兴华向法院提起上诉,不少法学家也在网络上呼吁对邱兴华启动司法精神鉴定,嫌疑人其妻子也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

  案件持续发酵,网络上赞同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鉴定的网友甚至占到了多数。

  但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是没有采纳辩方申请司法精神鉴定的请求。

  法院认为,邱兴华故意杀人动机明确,手段残忍,且杀人后多次有意识躲避公安机关的围捕,思维清晰,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邱兴华最终被判处死刑,在安康江北被枪决。

  


  虽然此案的判决过程一直在法学界颇有争议,但也更体现了中国公检法独享启动司法精神鉴定的决定权。

  与英美法律中对司法精神鉴定的“宽进严出”相比,中国对司法精神鉴定态度更类似于“严进宽出”。

  公检法对启动司法精神鉴定非常谨慎,尽管近年来刑事案件中辩方提出精神病抗辩的比例一直在上升,但真正启动了鉴定的却寥寥可数。

  但同时,中国法院对司法精神鉴定结果的采信率比较高。

  精神病抗辩的问题,在各国的法律界一直是一个讨论热烈的话题,要解决保护被告权利与抗辩宽松之间的矛盾是非常困难的。

  但想要通过伪装成精神病脱罪,无论在英美还是在中国,都是难以实现的。

  从动机上看,有预谋且思维清晰的刑事案件大概率根本不能启动司法精神鉴定的程序。

  


  即便冲动犯下的刑事案件,想要通过司法精神鉴定来减免责任追究也是难以实现的。

  普通人对精神病的了解程度之低,在精神科医生眼前伪装,就像个演技拙劣的小鲜肉一样,看着都尴尬。

  嫌疑人一进监狱就开始说胡话,装疯卖傻,甚至吃屎泼尿,自以为天衣无缝最后依旧被鉴定为正常的例子也并不少见。

  当然也不排除有人准备充分,真的伪装成功,最后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过那也仅仅是减免刑事责任而已,该赔偿的依旧要赔偿,该强制进精神病院治疗的也逃不开。

  不要以为有成功抗辩的案例存在就觉得伪装可能成功,每出现一个类似辛克利案的案件,相关的法律就越趋于完善,就越少空子可钻。

  美国近年精神病鉴定的提起比率不足1%,英国的情况也类似。

  被告人不愿意提起精神病辩护,因为与其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被无限期强制监禁治疗,还不如安然接受审判,在监狱中接受改造。

  装成精神病杀人的幻想,就让它留在电影当中吧。


  *参考资料

  孙大明.对邱兴华杀人案的司法鉴定学反思[J].犯罪研究,2008(05):51-56+61.

  陈学权.刑事司法鉴定中的程序正义——邱兴华案对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启示[J].中国司法鉴定,2007(04):4-7.

  陈卫东,程雷.司法精神病鉴定基本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2,34(01):163-178.

  魏晓娜.精神病抗辩漫谈[J].人民检察,2007(05):54-55.

  宋远升.精神病辩护:历史、社会与现实[J].证据科学,2014,22(05):596-608.

  甘运丽.精神病抗辩之证明责任研究[J].学理论,2016(10):116-117+126.

  亢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应坚持无病推定原则[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4(03):185-186.

  张竹君.从人权保护角度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国邱兴华案与美国欣克利案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7(06):536-539.

  林海.欣克利案“一石两鸟”[J].检察风云,2016(11):56-57.

  欧浦.里根被刺案[J].公安论坛,1988(01):45-47.

  John Hinckley Jr.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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