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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环保的逻辑,世界上不存在清洁能源

已有 2991 次阅读 2012-1-19 13:51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水利, 生态, 人民日报, 水电

----:人民日报的离奇文章《水电不能只管发电》

/水博

 

看到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刊发的一篇题为《水电不能只管发电》的时事点评文章,不禁让人感到非常震惊。这点评文章的题目就是一句废话,水电当然不能只管发电,这种常识性的问题还用得着你点评吗?看过文章的内容,更令人难以容忍,如此低水平的文章,居然也能出现在《人民日报》上。再看到作者是一位来自某知名大学的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就更不免让人担忧。目前,我国的一些研究机构,居然也有了这种素质的研究员。写出的文章就像小学生的作文,不仅缺乏基本的常识和起码的科学素养,而且还特别敢胡说,真是典型的无知者无畏。稍加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整篇文章除了炒作社会上的一些“时髦”说法,就是大言不惭地提出各种毫不着调的“建议”,真有点令人哭笑不得。下面我们就针对这篇点评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点评。

 

对我国水电开发的评价要尊重事实

首先,看作者的“纵观我国水电的发展,往往是一哄而上,江河领域上,一座座大坝耸立截流发电。结果,就连长江居然还有部分时段断流,流域内的大小湖泊见底,周边的大小城镇水系面临污染威胁。”的说法,就知道作者是一个不了解历史和不尊重事实的浮躁学者。

所谓“水电的发展,往往是一哄而上”确实曾经是一些国内外伪环保极端组织诬蔑水电的口头禅。但是,由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在人民日报上对水电进行这样公然的诬蔑,这恐怕还应该是首次。因为,正常的研究人员在写文章的时候,都应该先搞清楚:什么叫一哄而上?一哄而上的结果,又体现在了哪里?

在我国除了个别违规建设的小水电,我们还很难找出的哪一座正规水电站的建设是绕过了勘测、规划、设计和审批等程序。如果所有这些项目的审批手续都是健全的,那么所谓的“一哄而上”又从何说起呢?当然,也不排除有人对国家鼓励水电开发政策心怀不满,所以,就故意诬蔑国家的积极发展水电的政策和规划本身就是一种“一哄而上”。不过,进一步分析,这种说法恐怕也难以成立,因为按照国家的规划,我国水电开发强度最高的时段,应该是在未来的“十二五”。如果我国的即将执行“十二五”规划,不是鼓励“一哄而上”的开发水电的话,那么我国以前的水电开发,就更谈不上一哄而上了。

客观的说,我们国家的水电不仅不是什么“一哄而上”,而且甚至可以说是“几哄都不上”。因为,我国自解放以来虽然曾多次强调要大力、积极、优先发展水电,但是,其结果却是几十年来水电的发展极为缓慢。以至于我国当前的现实是,我国的水电开发长期滞后。截止到2011年底,开发利用程度也只有27%,大约只相当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我国的水能资源总量大约相当于每年13亿多吨原煤。到目前为止,我们只开发应用了3亿多吨。也就是说,我国每年还有近10亿吨煤炭的水能资源被浪费掉。有人算过一笔帐,与欧美发达国家优先利用可再生的清洁能源的发展结果相比,我国自第一座水电站开发建设的百年以来流失掉的水能清洁能源总量,已经超过了我国有史以来开采出的全部煤炭。

正是因为我国水电开发的严重滞后,我国的经济腾飞消耗了与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化石能源,也遭受到了与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国际压力。为此,我国政府已经做出国际承诺,要在2020年把非化石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5%。具体来看,我们不得不把“十一五”期间引起了社会对水电开发严重误解的“有序开发水电”的提法,明确地在“十二五”中改成“积极发展水电”。同时规划“十二五”水电的开工量,比“十一五”提高了两倍多。这种变化足以说明,我国过去的水电非但不存在“一哄而上”的问题,反而是发展的严重滞后,需要加速和积极发展。

为了说明我国和国际社会在水能开发利用上的差距和伪环保谣言的可笑,我们不妨再给大家对比一下国外没有“一哄而上”的水电开发和利用的普遍情况。上个世纪80年代,新中国水电的创始人李锐曾总结介绍说,当时世界上有175个国家,其中水电比重曾达到过90%以上的国家有32个,水电比重曾占到过50%以上的国家,共有111个(因为水能资源毕竟是有限的,所以,这些国家随后其它能源的比重都已经逐步增加)。这说明,绝大多说国家都是优先开发利用水电。按照作者和伪环保们污蔑水电的说法,也可以说都各国都曾经是“一哄而上”的开发水电。而我们国家的水能资源总量世界第一,但是,非常遗憾我们“一哄而上”了几十年,水电却一直也没有达到过30%的目标。如果我们真的能像欧洲的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挪威等)那样,真的做到“一哄而上”的优先、大力开发水电,我国的水能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那么我国今天的水电清洁能源发电量,仍然可以满足我国绝大部分的电力需求。我国水电的装机应该能够超过火电,成为我国电力能源的绝对主力。如果那样的话,我国当前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也还不会成为世界第一,我国的人均碳排放也不会超过世界的平均值。

 

作者长江断流的谣言根据何在?

此外,作者说的所谓“就连长江居然还有部分时段断流,流域内的大小湖泊见底,周边的大小城镇水系面临污染威胁”的说法,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公开的造谣。如果作者不认可,就请作者告诉大家,哪年、哪月、哪个时段、哪个地方的长江曾经因水电站而断过流?一般来说,水电开发的水资源调节作用就是要蓄丰补枯,水力发电也不会消耗水资源,怎么可能会导致断流和湖泊见底呢?2010年我国西南大旱,导致当地很多河流干涸,湖泊见底的原因,非但不是水电开发过度的原因,反而恰恰是当地的水电开发和水资源开发严重不足的结果。西南地区不足7%的水资源存储能力,迫使我们把93%的水资源都在汛期当作洪水的威胁排到了海里,一旦遇到了连续不下雨的天气我们能不遭遇干旱吗?至于说水电站导致“周边的大小城镇水系面临污染威胁”的问题,就更可笑了。作者自己请想想:为什么长江水污染的威胁不是发生在水电站的周围,反倒是“周边的大小城镇水系面临污染威胁”?。

如果实在想不明白,我们可以告诉你。作者把水污染的因果关系搞颠倒了。因为造成水污染的,恰恰是城镇的污水、污物排放,所以,才会发生在城镇周边。事实上,很多情况下,非但不是水电站造成了“周边的大小城镇水系面临污染的威胁”,反而是水电站的存在大大减轻了“周边的大小城镇水系面临污染”对长江的威胁。不信的话,作者可以去检测一下,流过各个水电站泄水口的长江水,普遍都要比“大小城镇周边水系”的污染程度轻。因为,水力发电一定是一个集中“加气”的过程,非常有助于各种污染物的净化。更何况水电站进水口的拦污珊,还要把大量的飘浮污染物从江水清除掉。在长江的汛期,三峡大坝一天清除的飘浮污染物,能高达上千吨。总之,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水电站的清污,长江的水污染,不知道要比现在严重多少倍。

 

作者的水电站只“为了发电”绝对是公开的造谣

随后,作者的“之所以如此,就是我们的水电站首先是为了发电,其次还是为了发电使然。”的指责,完全是睁着眼睛,胡说八道。与作者的阐述完全相反,除了个别的小水电和没有调节能力的径流式电站,重要的大型水电站的几乎都是多目标的。即便就是一些建设时明确了首要作用是发电的水电站,到了实际运行中,也没有一座水电站不是首先要服从于防洪和供水的需要。例如,我国利用世行贷款修建的二滩水电站,当初为了保障世行的投资收益,曾明确地把二滩电站的首要目标定为发电。但是,每当长江特大洪水来临之际,二滩电站也还是要无条件的执行防洪错峰的命令。我国1998年战胜长江的特大洪峰胜利,二滩水电站的重要用绝对是必不可少的。甚至也可以说,如果没有二滩水电站的话,就没有我们98年的抗洪战果。

 

水电站首先保障防洪、供水是国家的法律规定

此外,作者的“大中水电站则不同了,有数千万、数亿、数百亿乃至数千亿立方米的库容,蓄满了水留着枯水期时优哉游哉地发电,下游有多少流量则不管它的事。”也同样是信口开河的胡说。首先,作者对我国水库库容的描述,完全都不靠普。把我国所有的大小水库都蓄满了水,也就是6千多亿,作者如果能在中国,给我们大家找出来一个“数千亿立方米的库容”的水电站,那绝对是国家的大功臣。说实在的,我国水电和水资源开发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由于人口密度太高,无法建立特大库容的水库。所以,我们常常无法调节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尖锐矛盾。特别是在南方各流域,每到汛期,由于水库库容无法满足洪水的存储,为了防止出现洪灾,我国的防洪法不得不规定,水库必须保持在“汛限”低水位之下运行。以便让有限的水库库容,随时具有消减洪峰的能力。

对比防洪法的要求,作者的所谓“蓄满了水留着枯水期时优哉游哉地发电,下游有多少流量则不管它的事”的说法,更是恶毒的诬蔑。违法不说,逻辑上也有问题。难道我们水电站的管理者脑子有了毛病,汛期反倒不想发电,不想赚钱,非要等到枯水期才“优哉游哉”的去发电吗?从河流的水文特性来看,水电站在汛期非常容易蓄水到最高水位,并保持在最高水位发出更多的电力。然而,正是由于我国的水资源开发程度普遍不高,水库库容极为有限,所以,根据我国防洪法的规定,大型水电站汛期必须要承担防洪的任务。因此,汛期里的水电站往往不容许蓄水到最高水位发电,只能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汛期”水位发电。但是,这绝不是汛期不让发电,更不是“下游多少流量不关它的事”。

其实,我国的防洪法,之所以要规定水电站在汛期不能蓄水到最高水位发电,恰恰是因为水电站随时担负着解决“下游多少流量”的任务和责任。由此可见,作者的“之所以如此,就是我们的水电站首先是为了发电,其次还是为了发电使然。”的指责,有多么的离奇可笑。了解水电运行常识的人都知道,几乎所有水电站的调度原则都是电力调度服从水利调度。最典型的如三峡,所有的新闻报道都不断地强调,它的首要目标是防洪和供水、其次才是发电、航运等。

 

对生态的理解,要知道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别

作者提出的“水电发展首先要设定几个硬性规定,要有个保障的顺序。笔者认为,保障的顺序应该一是生态,二是灌溉,三是防洪排涝,最后才是发电。”设想,让人更深切的感觉到作者的幼稚和无知。首先,这种硬性规定的前提就非常可笑,因为水电站的形式有所不同。比如说没有调蓄能力的径流式水电站。对于这类电站,根本就不具备所谓的防洪、灌溉能力,你怎么能把要求它首先去执行它不可能具备的功能,作为一种硬性原则呢?

即使对于具备调节能力的大水电站,这种说法也根本就不可能成立。首先,作者自己应该搞明白,什么是生态?生态这个词既可以表示广义的大生态,也可以表示狭义的小生态。大生态保罗万象,防洪、供水、发电(替代煤炭减排)、灌溉、排涝都是最重要的大生态内容。而小生态则可以单指对某一种类植物或动物的影响和作用。从作者已经把生态与防洪等分开排列的表述来看,作者明确是在指小生态。关于小生态在水资源调度中的排位,我国的水资源管理部门早就有专门的文章论述。水资源管理的保障原则一般是按照“饮水保障、防洪安全、粮食自给、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五个层次来划分。

实际当中,也完全是这样操作的,例如,为了满足北京的用水需求,永定河的某些河段已经干枯几十年了,河流的小生态肯定是受到了毁灭性的影响。然而,在南水北调的水没有来到北京之前,我们的水利部门还只能这样继续把河流的小生态放在最后考虑。这就是我们的河流水资源保障原则所决定的。

在此,我们非常有必要澄清一个容易令人误解的问题。因为我们国家水电开发的原则是“在保护生态和移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所以,一些像作者这样根本就不了解生态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同志,就难免产生了一些错误的概念,以为小生态也应该是水电开发的前提。其实,这绝对不可能,否则,任何一条鱼、一棵草都可以成为制约水电开发的理由。国家政策中提到的生态保护前提,一定是广义的大生态,而不可能是局限在某种狭义的小生态上。对于大生态而言,防洪、供水等目标,都是它最重要的基本内容。一旦当某个人把水电站的防洪、供水这些最重要的生态目标与生态环境保护割裂起来的时候,他一定是在特指某种狭义的小生态环境。而这种小生态,与人类社会的防洪、供水、替代化石能源等大生态问题相比,是不可能排在前面的。在实际当中,我们也不难体会到这一原则的合理性。例如,如果为了保护北京永定河中的鱼能够在水中自由的存在,就让你活活渴死的话,你恐怕也不会同意。

 

民间谚语不能等同于自然规律

再有,作者的“‘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这是不可抗拒的大自然规律”说得太天真。那是不过是在古时候根本就没有什么污染排放的情况下,人们对某些现象的朴素的认识。这种民间的谚语在今天早已经完全不成立了。你不信就去看看,下水道里的水流不流,腐不腐?天然的河流也是一样,印度的恒河干流以及我国的淮河下游目前没有一座水坝,然而,流动的水照样产生了严重的水污染。当代社会的水污染问题,决不是喊喊“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就能解决的问题,否则的话,我们人类还用得着建污水处理厂吗?如果我们看不到人类社会发展的这个现实,不仅照本宣科的鼓吹“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还硬要说它“是不可抗拒的大自然规律”,那绝对可以算是自欺欺人的傻瓜。

 

要注意水电站的调水和水库蓄水的本质区别

作者的“其次是灌溉和城乡用水保障。城镇村落,都是逐水而居的产物,目的就是便于灌溉农作物和饮用。因此水利的功能要永远高于水电的功能,以确保农业灌溉和城乡居民社会经济之所需。当然,对城乡的调水应该给水电站一定收益。”表述也非常之糊涂。水利的功能和水电功能,不仅没有矛盾,而且还必须相辅相成。水利的功能是水资源的利用,而水电的功能是人们管理水资源过程中,改变水的势能的时候产生的一种副产品。一个是消耗利用水资源、一个是管理调控水资源,这两个水资源利用中的不可分离的阶段,怎么谈得上“水利的功能要永远高于水电的功能”呢?这种故意的挑拨离间,未免水平也太低了点吧?所谓“当然,对城乡的调水应该给水电站一定收益”的说法就更令人难以理解了。水电站只有放水才能发电挣钱,调水也是水电站运行的前提之一,你还给它补偿什么?当然,这里可能由于作者不懂专业,表述出了问题。作者的意思可能是水电站存蓄在水库里的水,如果不能用作发电,而需要另外调走,应该予以补偿。这时候,比较合适说法,不应该是说补偿调水,而是补偿水电站的水库蓄水。

 

灾害防治是社会公益,减灾效益难以功利化

作者的“再次是防洪排涝的保障。灾害经济学表明,水电大坝在防洪排涝上创造的效益要比发电效益要高。这一点要奖罚分明,应该把水电站对减少灾害损失所发挥的作用折算成其收益。这样对水电企业才是公平的,也有利于改变水电站只依靠发电一个获利途径,只顾发电不管其他的弊端。”建议。看上去作者似乎大胆的创新,但是,实际上却是作者无知的一种体现。

根据这一条建议,我们不难发现作者对于水利水电的问题几乎什么都不懂。我们以98年抗洪的效益为例,根据有关部门的估计,98年我国防洪设施的减灾效益高达7000亿元。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国家多年建设水库和电站的所有投入。如果按照作者的建议要“把水电站对减少灾害损失所发挥的作用折算成其收益”对水电站进行补偿的话,流域内的所有的电站都可以一次性收回全部的投资。这对电站的投资商当然是天大的好事。但是,这笔钱从哪里来能?减灾的效益能兑现吗?假设你们家的财产是100万元,在今年的汛期因为三峡大坝的防洪作用,没有遭受到淹没损失。为此,你家大约避免了因灾的害损失80万元。这时候如果有机构要向你收取80万元,用来交给三峡大坝的运营者,以资鼓励。你会答应吗?

作者居然不懂,防灾减灾这一类的社会公益是不可能用市场方式进行价值交换的。所以,尽管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但是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靠把减灾的效益补偿给投资人来鼓励和保障减灾工作的。以市场经济的楷模美国为例,他们国家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绝对不容许民营企业插手,完全是政府机构专营。所以,防洪减灾是它们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而政府的收入和对于防洪设施的投入,都是来国家的税收。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后,虽然把开发水电的电力部改组成了几个电力集团公司,但是,这些国有独资公司的代表国家性质一点没有变,和美国的相关政府机构一样,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把社会公益放在首位。

作者的这种对水电行业的社会公益性的幼稚看法,也体现在前面的文章中。他根本就不知道任何水电站在上马之前,都要严格的按照《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保证承担起防洪、供水、航运等一系列的社会公益责任。也正因为此,他才会听信伪环保反坝组织诬蔑我国水电一哄而上的谣言,以及想当然的对水电站进行“蓄满了水留着枯水期时优哉游哉地发电,下游有多少流量则不管它的事。”的诬蔑。也正是出于这种莫须有的担心,他才会想出用防灾减灾的效益补偿水电站的馊主意。还美其名曰“有利于改变水电站只依靠发电一个获利途径,只顾发电不管其他的弊端。”。事实上,别说很多水电站往往不是指依靠发电一个获利的途径(例如很多电站可以在库区开展旅游、养殖、林业等副业创收),即便就是水电站只有一个发电赚钱的途径,甚至它已经不能发电赚钱,法律也不准它“只顾发电不管其他”。例如,在2006年川渝大旱期间,为了保障成都市的供水,根据国家防总的命令紫坪铺水电站必须在发电水位以下继续放水,再比如,黄河的小浪底水电站为了保证下游河段不断流,也经常要在发电水位以下,不能发电、也放水。

 

经济研究人员的“水火同价”炒作,非常愚蠢

此外,作者的水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只有2000小时左右,不到火电的一半。因此要实行水火一体上网电价,甚至对那些担负上述功能为主要任务的水电站实行有补贴的上网电价”更是不敷实际的瞎说。目前,我国的水电利用小时数平均在30003500之间,虽然比火电低一些,但决不是只有2000小时左右。况且,这并不是水电本身的问题。一方面这是我国的很多流域的开发还没有完成,普遍缺乏有调节能的龙头水库。另外一方面还在于水电在电网中具有便于调节的优势,所以,我们在水电开发中常常会采取适当的增加装机,以便让水电站在电网中承担更多的调峰任务。更今后随着我国梯级水电开发的逐步完善,水电机组的利用小时数还会不断地提高。另外,作者此番言论的最大问题在于忽视了火电电价经常高于水电的最大成本因素--燃料。作者在诬蔑了水电一番之后,又利用一些水电开发商希望能提高利润率的心理,鼓吹水火同价。

事实上,诬蔑水电开发和纵容水电开发商的逐利都是不可取的态度。对于一些开发成本很高水电站的上网电价,完全有理由高于火电,但是,完全没有必要利用水火同价的理由,要求提高所有水电的电价。更何况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火电的上网电价高,还严重亏损,而水电的上网电价低,还都普遍能盈利。我们为什么还非要用鼓吹,让亏损的火电更亏损、让盈利的水电更盈利的“同价”呢?水电的低成本、低电价优势,在全世界都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全世界几乎都无一例外的优先开发利用它。

我国《电力法》中确实有“同网、同质、同价”的要求,那不过是在提倡电力市场交换的一种公平原则,绝不是我们电力发展的政策。假如我们的电力政策一味的强调“同价”风能、太阳能发电,永远也不能发展。一些水电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的局限,呼吁水火同价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作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研究人员也要大肆鼓吹水火同价,简直是愚蠢之极。

 

保障我国水电清洁能源清洁利用的是法律

最可笑的还是作者的“总之”,“水电站的收益应该尽可能来自于水利功能,发电收入应是副产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清洁能源清洁利用。”。也许就因为作者是研究经济的,所以,就天真以为世界上除了经济手段没有别的办法。而实际上,由于水资源的天然属性,水利的防洪和抗旱往往只能是社会的公益,所有的水电开发商,要想开发水电,都必须承担这一社会责任。当然,对于水电开发商的能否保障社会公益的监管,确实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除了法律的规定之外,美国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禁止民营企业进入重要的水利水电领域(国家体制)。我国目前也是通过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开发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方式,来保证水电站管理的社会公益性。

而我们的作者,即不知道水利水电开发的基本法律规定,也不了解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投资中的国有资本的意义和(国家体制)作用。所以,才会提出“水电站的收益应该尽可能来自于水利功能”的愚蠢建议。其实,作者只要少为了解一下现实,就会发现我国(甚至全世界)保障水电清洁能源,清洁利用的方式是严格的法律和相应的国家体制。所以,作者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清洁能源清洁利用”的结论,完全是不切实际的胡言乱语。

 

最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作者的开篇语“水电,是清洁能源,大家都这么认为。但如果利用不好或过度利用,它可能就不那么清洁了。”是如何诬蔑水电的。其实,理由也只需要一句话:按照作者的逻辑,世界上没有任何能源是清洁的,所以,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清洁能源。难道不是吗?

 

 

参考原文《时事点评:水电不能只管发电》

2012114人民日报海外版

张利宁(系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水电,是清洁能源,大家都这么认为。但如果利用不好或过度利用,它可能就不那么清洁了。

  我国七山一水二分田,地倾东南,水力资源甚是丰富,不利用起来是可惜了。而且水力发电没有废气废物排放,从这一点来说它是清洁能源当之无愧。纵观我国水电的发展,往往是一哄而上,江河领域上,一座座大坝耸立截流发电。结果,就连长江居然还有部分时段断流,流域内的大小湖泊见底,周边的大小城镇水系面临污染威胁。

  之所以如此,就是我们的水电站首先是为了发电,其次还是为了发电使然。以电代柴的农村小水电还好,库容较小,蓄不住多少水,来多少水发多少电,过路的财神而已。大中水电站则不同了,有数千万、数亿、数百亿乃至数千亿立方米的库容,蓄满了水留着枯水期时优哉游哉地发电,下游有多少流量则不管它的事。那能不断流吗?水质能不受到影响吗?

  因此,水电发展首先要设定几个硬性规定,要有个保障的顺序。笔者认为,保障的顺序应该一是生态,二是灌溉,三是防洪排涝,最后才是发电。首先是生态保障。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这是不可抗拒的大自然规律。我们要通过立法规定,凡建设水电大坝,可研报告环评的第一要素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监测,要以原有的水文数据(流速、流量、水位等)作为基础计算其维持水系生态的或值,大坝的储水放水要在这个或值里运行,并将监测纳入水电站和环境部门实行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其次是灌溉和城乡用水保障。城镇村落,都是逐水而居的产物,目的就是便于灌溉农作物和饮用。因此水利的功能要永远高于水电的功能,以确保农业灌溉和城乡居民社会经济之所需。当然,对城乡的调水应该给水电站一定收益。

  再次是防洪排涝的保障。灾害经济学表明,水电大坝在防洪排涝上创造的效益要比发电效益要高。这一点要奖罚分明,应该把水电站对减少灾害损失所发挥的作用折算成其收益。这样对水电企业才是公平的,也有利于改变水电站只依靠发电一个获利途径,只顾发电不管其他的弊端。

  同时,应该实行同电同价。水电建设成本高,单位装机容量至少要比火电高出一倍,而设备利用小时数只有2000小时左右,不到火电的一半。因此要实行水火一体上网电价,甚至对那些担负上述功能为主要任务的水电站实行有补贴的上网电价。

  总之,水电站的收益应该尽可能来自于水利功能,发电收入应是副产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清洁能源清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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