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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打假”的本质是行使公民的批评监督权

已有 3857 次阅读 2009-8-23 09:20 |个人分类:三峡|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公民, 私人打假, 批评监督权

/水博

 

看到新语丝上著名的科普专家陶世龙先生的新作《学者们为什么对参与学术打假躲也躲不及?》很受启发。同时也感到我们有些法律概念,还非常需要澄清。

 

陶先生在介绍了熊丙奇先生的遭遇之后说“其实这位海外学者揭发国内学术造假的无奈,对新语丝方舟子来说已遭遇多年,有大量的记录,实不足为奇,奇的是国内某些人不去谴责造假者和学术腐败的庇护者,却极力攻击学术打假是私人打假,是文革大字报,是动用私刑,打假者是相当于红卫兵的科卫兵,有这样无损于造假者毫毛的私刑么?而且如有人支持新语丝方舟子的学术打假,还马上会出现一批匿名者围攻谩骂,造谣诽谤无所不用其极,大概是所谓网络推手在起作用,以来自西安方面的最明显,而也居然有某些自称是来自京沪两地的学者掺和其中,其目的无非是在使反对学术腐败者噤声。”

 

其实,我们目前的社会现状,恐怕要比陶先生所描述的还要糟糕的多。揭假打假者面对的,不仅有来自造假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叫骂,而且还有造假者诬告之后某些法院的误判。而且,这后者对私人揭假、打假的实际伤害往往更大。

 

几年前《新闻晨报》曾连续几日刊登了郭翔鹤的文章,质疑反伪科学专家的私人科技打假行为合法性。一些人认为私人打假,是文革大字报,是动用私刑,打假者是相当于红卫兵的科卫兵等等。我当时就曾写文章强调说“私人学术打假是公民言论自由、批评监督权的体现,是受到我国宪法保证的基本人权”。随后有些法学工作者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私人打假只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与批评监督权无关。也许正是这种错误的观念已被一些法官所接受,因此,才导致了一系列的打假者反倒遭受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错误判决。

 

实际上私人打假不仅是公民的一种言论自由权,更是公民的批评监督权的体现。因为,私人打假并不是真正的自己去打假,而只不过是对造假者一种揭露。这种揭露的本身,就是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的一种批评和监督。就好像在大街上看到有人偷东西,公民大声叫喊“抓小偷”就是一种向负有责任的治安民警进行举报的方式。如果治安民警在场,而且听到了之后不对小偷采取措施,就是一种渎职行为。而公民批评监督权所针对的客体,恰恰就是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的这种渎职行为。

 

私人打假行为不可能真正的自己去打击造假,事实上就是一种公开的举报。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看到之后,就应该根据职责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就是一种对不尊重公民批评监督权、不履行职责的渎职行为。揭露在报纸和媒体上公开造谣的行为,新闻出版的监管部门是负有监管的责任机关。对于肖传国用虚假材料申报院士揭露,院士评选部门绝对负有监管的责任。如果这这些部门看到公开的举报材料之后,仍然装聋作哑不表态,实际上就是一种渎职的行为。例如,武汉某法院曾荒唐的判决说“肖传国在有国际期刊号的国内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也属于国际期刊的理由”。国家的院士评选部门就应该明确的表态,如果他支持武汉法院的说法,就应该告知全国的科技工作者都应该这样定义国际期刊,否则就会对其它的申报人产生极大的不公平。如果他认为这种说法不对,就应该对武汉法院的说法表示异议。起码他们应该对肖传国所上报的材料的真实性,做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明。这样方舟子根据这份说明,完全可以要求武汉法院再审改判。

 

我最近揭露造谣记者章轲骗取绿色人物的文章被判名誉侵权的问题也是一样。由于我所揭露的问题有关责任部门至今都没有作出处理,所以,难免让法官产生一种怀疑。就好像你分明看到有人偷东西之后高喊“抓住这个小偷”,但是,身边的警察却无动于衷,所以,小偷当然可以反过来诬告说你是在污蔑人了。因为,它完全可以狡辩说你看警察都没有抓我嘛,你凭什么说我是小偷?所以,你要赔偿我的名誉损失。碰上有正义感的法官,当然不应该出现支持小偷索取名誉赔偿的要求。但是,如果含有司法腐败的因素,这种情况就很难避免了。肖传国在武汉打官司与北京的结果截然相反,就说明武汉法院的判决很可能是受到了意外因素的干扰。章轲告我名誉侵权一案,某个伪环保组织的头目就曾经在法庭外公开的就说他们与最高法院已经如何如何了。不但如此,被伪环保组织叫来拍摄法庭实况的众多媒体中,竟然有一个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中心的摄制组。负责审判此案的一个女法官,居然当着法庭所有人员的面,忙前跑后的为最高检的摄制组服务。

 

后来也许是因为通过我们单位出面,向有关部门说明了一些情况,法院才没敢轻易的错判,最高检察院的摄制组从此也不再出现了。直到最近环保部叫停了金沙江水电之后,环保部所属的报纸《中国环境报》就像疯了一样的,到处请伪环保专家出来造谣污蔑水电。就在78日这一天,《中国环境报》和《第一财经日报》的章轲,同时发表不同的文章都造谣说我国西南水电超国际警戒线。这种说法与我以前揭发行章轲的造谣内容极为类似。这终于让法官找到了“警察都不管,不算是小偷”的理由,于是在87日法庭就做出了极其荒唐的判决。

 

我觉得这类错误判决的根本问题,是剥夺了公民公开行驶批评监督权的宪法权利,完全是一个违宪的判决。我们纠正这类问题的出发点,应该先要求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然后再去要求法院,依法撤销错误的判决。

 

从法理上看,如果我们仅仅把私人打假当成一种行使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为,那么当你的言论自由权与别人的个人名誉权发生矛盾时,法官当然有在私法平等的权利中的自由量裁权。目前,所有的法院打击公益行为的错判,几乎都是依据某些由法官个人量裁的理由。但是,如果法律上能明确公益目的的揭假、打假是超出私法范围的行使公民的批评监督权,只要不能证明你是在恶意诬告,法官就不能因为你在揭发检举中的用词问题,追究你的所谓侵权责任。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还希望职业的法律工作者多发表意见。这也关系到我们公民在不知道明确的政府责任部门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在网络上行驶宪法赋予的批评监督权的大问题。总之,根据法律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正义的私人打假,决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这个法律就一定是有问题的。

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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