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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不急于枪毙

已有 2882 次阅读 2015-12-12 08:07 |个人分类:社会文化|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大家还有很多疑问,应该有更多的证据,更多的时间,更多的讨论。

死无对证,今后就难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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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学生投毒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林森浩老父林尊耀悲痛欲绝。CFP供图林森浩老父林尊耀悲痛欲绝。CFP供图
林森浩接受采访称“死刑是一种偿债”(截屏图)。林森浩接受采访称“死刑是一种偿债”(截屏图)。
11日,林森浩的父亲及家人去上海二中院询问案情。CFP供图11日,林森浩的父亲及家人去上海二中院询问案情。CFP供图

  复旦投毒案尘埃落定 被告与父亲作最后会面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对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对“复旦学生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图/CFP
被害人黄洋被害人黄洋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记者从最高法获悉,“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前,上海市二中院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该院遵照最高法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林森浩执行死刑。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认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法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复旦学生投毒案”自2013年案发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最高法最终如何审查及判断该案案情?核准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法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焦点1

  投毒案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焦点2

  为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焦点3

  核准被告人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焦点4

  为何不采纳“检材被污染”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使用的是无菌器材,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焦点5

  如何解释“两家机构检验结果矛盾”?

  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焦点6

  “毒物含量难以致死”怀疑是否合理?

  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了黄洋死因。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http://news.sina.com.cn/o/2015-12-12/doc-ifxmpxnx4996233.shtml

 

昨天下午,林森浩父亲林尊耀难掩悲伤。图/东方IC昨天下午,林森浩父亲林尊耀难掩悲伤。图/东方IC

  原标题:复旦投毒案罪犯 林森浩被执行死刑

  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昨天被依法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审查及判断该案案情?核准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一一做出解答。

  案件始末

  2013年3月31日下午

  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将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饮水机内。

  4月1日9时许

  黄洋从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

  4月2日下午

  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

  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11日,包括在接受警方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

  4月12日零时许

  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

  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4月25日

  上海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11月27日

  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辩称,他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2014年2月18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5年1月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2015年12月11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林森浩执行死刑。

  □动态

  昨天下午执行死刑

  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据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释案主审法官解答为何核准死刑

  关于复核审理 数次申请另请律师均获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赴当地看守所讯问了林森浩,听取了林森浩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相关的专业咨询。在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

  复核过程中,林森浩及其亲属曾数次申请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最高法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均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予以充分保障。

  关于案情真相 只因琐事心生不满决意投毒

  本案案情相信公众已经比较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设法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此前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趁宿舍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从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此后数日,黄洋多次到医院就诊,且病情趋重,转至重症监护室救治。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关于定罪依据 有意延误救治杀人意图明显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核准理由 利用医学知识投毒特别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是否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关于辩护意见 所涉专业性问题均向有关机构咨询核实

  对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合议庭也向有关机构分别进行了咨询或核实。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的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使用的是无菌器材,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了黄洋死因。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对话

  林森浩:死刑对我意味着偿债

  在死刑复核结果得出之前,经过有关部门的允许,央视记者12月7日下午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对林森浩进行了采访。林森浩说,在看守所的这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都在反思,觉得这是自己犯的一个愚蠢的错误。

  >>谈案件

  投毒恶劣且愚蠢

  林森浩:(黄洋)住院严重得超乎我的预料,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不敢说了。

  记者:为什么不敢说?你怕什么?

  林森浩:简单地讲,就是我的层次不够,精神境界不够,觉悟还没到。还有一点侥幸。

  记者:你自己觉得你做这件事情是什么性质?

  林森浩:很恶劣。对,我们事后来看,都知道恶劣。而且很愚蠢。

  记者:很多人不能理解,作为你的大学同学、研究生同学,又是室友,你和黄洋的关系为何闹到那样一个程度?

  林森浩:那天的事情,其实有很多机会可以阻止它发生。但我当时的那种状态,就我个人的层次、修养,是无法阻止的。

  >>谈死刑

  什么结果都能接受

  记者:现在案子在死刑复核阶段,想过如果核准死刑的话,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林森浩:对我来说意味着一次偿还,我觉得这样反而挺好。因为这样的话,他们(黄洋父母)也能够放下。

  我设想过,如果有幸不死,至少(服刑)25年,这25年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到时候我出来,黄洋父母、我父母已近百岁,而我长期脱离社会,到时候说不定只剩下最基本的生存技能。那个时候能用自己的双手去补偿他们吗?这有点痴人说梦,或者说睁眼说瞎话,对吧?

  这样偿还他们,说不定他们明天就能放下怨恨,健康积极地生活下去,这样反而更好。

  >>谈自己

  缺乏对生命应有的敬畏

  林森浩:这是成长中的一个深刻教训,每个人都会后悔。

  记者:从什么时候开始有后悔的感受?

  林森浩:从我进看守所之前就开始后悔了。生命只有一次,时间不能倒流。人,特别是年轻人应该意识到这一点,我们才会对生命敬畏,才会对自己的生活负责。人年轻时,肯定做了不少傻事。从小就应该告诉孩子,让他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谈父母

  希望他们健康积极生活

  林森浩:对黄洋父母欠得很多,但现在于事无补。希望我能够为他们做一点补偿,希望他们能够健康积极地生活,因为毕竟怨恨要放下来。一个优秀的独生儿子(遇害),换作是我,我也会恨。我非常理解他们的心情,但是他们这个怨恨,最终还是得放下,因为生活还是得过。

  记者:假如判你死刑,你能接受吗?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林森浩:对我来说意味着偿债。我希望黄洋父母明天就能够放下怨恨,健康、积极地活下去。我觉得,社会现在应该要把舆论往这方面去引,不要再纠结在一个愚蠢人的一件愚蠢的事、一件可恶的事。再怎么骂我,都已经烟消云散了。现在我觉得,社会舆论帮助黄洋父母积极地活下去、积极生活每一天,这是最关键的。

  记者:想对你自己的父母说点什么吗?

  林森浩:我希望我父母能积极地活下去,在我离开之后,不要再在这个案件上纠结了。做的事情要负责任,这件事情确实是我做的,我该承担……

  □追访

  林森浩父亲 不捐献遗体,会将骨灰带回老家安葬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他已得知林森浩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在会见林森浩时,林尊耀便已知道这是最后一次与儿子见面。

  林尊耀说,亲属与林森浩的会见时间只有十几分钟,而且是被一堵玻璃隔开数米,只能通过话筒沟通。

  林尊耀说,尽管被要求不要提及案情,但他还是说了。他依然认为儿子冤枉,不断向林森浩发问。“我问他到底干了没有,换律师是怎么回事,一审开庭前法官和检察官去跟他说了些什么,为什么一审时要承认。”但林森浩的回答只有淡淡的一句:“现在这时候,说什么也没用了。”这句话林森浩重复了不止一次。后来他说自己对不起父母。

  目前,林尊耀仍然逗留在上海,准备办理后续手续。

  据悉,林森浩曾表示死后将捐献遗体。但昨天林父表示,不会进行遗体捐献,会将儿子骨灰带回老家安葬。

  黄洋父亲 法律是公正的,但丧子之痛无法抹平

  在林森浩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林家人曾专程前往四川寻找受害人黄洋的父亲,期望能够登门道歉以获谅解。但经过一天的联系,仍然遭到黄家人的拒绝。

  昨日,黄洋的父亲告诉记者,他已知道林森浩被执行死刑的消息。“他被执行死刑,这说明法律是公正的,对于这种犯罪给予了严惩,罪有应得。”

  黄洋父亲称,虽然毒害黄洋的林森浩被执行了死刑,但他仍然无法原谅林森浩。“在黄洋被抢救的时候,其实黄洋还是有机会的,只要林森浩告诉医院诱因,也许儿子能活过来,但是林森浩没这么做。”

  黄洋父亲称,丧子之痛是他永远无法抹去的。

  据新华社央视京华时报记者 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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