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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医药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随着中医药走向世界,加快制定中医药司法鉴定制度对于整个中医药的发展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回顾了民国时期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成立过程和工作章程,以期从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的历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为中医药学的发展提供更多宝贵的经验。
本文节选自石国景,张静,夏文芳,颜彦著《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的建立及影响》,原文刊载于《中华医史杂志》2019年第4期。如有引用,务必参阅原文。
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逐渐增多,已有中医药鉴定组织的中立性、权威性遭到多方质疑。有鉴于此,1935年中央国医馆决定组建处方鉴定委员会,颁布章程,规范鉴定程序,引发社会各界对中医药鉴定的深入探讨,开辟了中医药诉讼案司法鉴定的先河。目前,学界对于民国时期中央国医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历史沿革以及对中医学术、中医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对于处方鉴定委员会研究相对较少。笔者试图通过对处方鉴定委员会成立及历史沿革等历史资料的梳理,分析其贡献与不足,对于了解民国时期中医药讼案鉴定制度的产生、演变和发展提供帮助。
图1 中央国医馆
1 处方鉴定委员会成立的背景
民国时期,医患纠纷导致的医疗诉讼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中医界亦不能幸免。
然医学为专门学说,非医学专家不足以明辨是非。法官虽然精通法学知识,却不通晓医学知识,故遇到此类纠纷时,法院多会委托当地国医分馆或者医药团体进行鉴定 。即便如此,鉴定结果是否公正仍然会遭到质疑,主要集中在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上。
一方面,法院有时会将中医药讼案交由西医鉴定,而西医并无中医药学识经验,知识体系也各有不同,在法律上并不符合鉴定人的资格,其鉴定结果自不能令人信服。
另一方面,对于中医学术团体与职业团体的鉴定资格存在疑虑。一部分人认为“药方之鉴定为法律问题,学术团体不应参与法律问题”;而反对者则认为学术团体的目的在于学术研究,所以由学术团体做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感情和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避免同业偏袒的现象,提高鉴定组织的公正性。
在此过程中,中医人认识到鉴定权关系到中医存亡的重要性,产生了强烈的忧患意识。因此,中医界前辈不断探索中医药讼案鉴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积极筹措建立中医药讼案鉴定专业组织,同时希望获得司法界以及民众的认可,真正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经过中医界共同努力,1935年11月8日,中央国医馆发函称建立处方鉴定委员会。司法行政部批准中央国医馆关于建立处方鉴定函件,并于11月21日通告各级法院遵照执行。
图2 贵州高等法院转中央国医馆建立函件
(图片来源于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 处方鉴定委员会概况
2.1 章程
民国时期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并无专门的处理机关,在鉴定和处理上亦未见有统一的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对此,中央国医馆积极探索,颁布《处方鉴定委员会章程》。章程共十条,对处方鉴定委员成立的目的、委托鉴定人、鉴定范围、鉴定人员、鉴定流程以及鉴定意见书签署、送达等作出规定。
图3 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章程
(图片来源于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2 人员组成
处方鉴定委员会成立不久,中央国医馆即聘请周柳亭、杨伯雅、随翰英、邱啸天、张简斋、郭受天、张栋梁、黄竹斋(黄竹斋未到馆以前由张忍庵充任)、陈逊斋先生等9人为处方鉴定委员会委员,并指定周柳亭先生为主席,展开鉴定工作。
1937年抗战爆发后,中央国医馆随南京政府迁往重庆,并于1942年至1943年重新设立处方鉴定委员会,委任张简斋、陈逊斋、宦世安、薛炎公、潘国贤、邹云翔、唐阳春7人为委员,继续办理法院送请的各地中医处方纠纷案件。
3 中医界的反应及对相关问题的讨论
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的成立,使中医界感到欢欣鼓舞。其成立消息在各大中医报刊、司法报刊中广泛刊行,扩大了处方鉴定委员会的影响力。中医界前辈严独鹤、汤士彦、叶劲秋等更是纷纷撰文,表达对鉴定委员会的赞赏与殷殷期许。各省县国医分馆获知此消息后均积极响应,河南、江苏、上海等地更是结合自身实际情形,参照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成规,于同年设立处方鉴定委员会。
与此同时,中医界就中央国医馆在中医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积极讨论。讨论的内容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3.1 委员的人选问题。根据《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章程》规定,中央国医馆只接受当事人因不服当地国医分支馆或医药团体的鉴定而提起的二次鉴定。故对鉴定委员的选任标准与程序、学识水平、法律地位等问题提出质疑,例如若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为最终的鉴定结论,那么为了公正,鉴定人员是否需要同司法人员一样,“不兼职,不行医,不交际,而终身供职,以专责成”?
3.2 鉴定的标准问题。鉴定标准是中医药鉴定的难点。中医遣方用药,并不是对照古方就可以确定。在诊断用药方面,中医学讲究因时因地制宜,同一病症,初发时期或者减退时期,病人体质强壮与体质衰弱,用药完全不同。处方之外,药物也可能出现“审别不确,炮制失宜,方是药非”等情况。
以上列举不一而足。这些由鉴定问题引发的广泛探讨,不仅促进了民国中医药鉴定的不断完善,推动了中医药的研究和思考,也为当今中医药纠纷的鉴定提供借鉴。
4 处方鉴定委员会的作用与贡献
4.1 为患者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由于当时中医行医不需要考核,从业门槛低,导致中医众多。中医整体医疗水平低下,医生良莠难辨。
庸医扰乱了医疗环境,使得原本已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有的医生害怕被讼案所累,为求自保,对于危重病人不愿出诊或者以轻方套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病态的医疗环境使中医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医生若想自保,则不敢给出可能实际有效但也蕴含一定风险的治疗方案。但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医生若是极尽所能却也回天乏术,又可能导致诉讼缠身,甚至晚节不保。无奈之下,医患双方不得不依靠有证人担保的“委任状”。委任状声明医生“放胆医治,成则有幸,败则无过”。用“委任状”来确保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是当时状况下的无奈选择。“委任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时的中医医疗环境,但患者的顾虑依旧难以被薄薄一纸打消。
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中医行医环境,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作为中医药讼案鉴定的常设组织横空出世,其章程规定严密,手续郑重,鉴定结果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为病家分辨医生良莠,寻求救济提供助力。
4.2 维护中医的合法权益
民国部分患者滥用鉴定,意图向医生敲诈钱财之讼案也时有发生,导致中医药诉讼“无理控告”的情况严重,大大加重了中医的职业忧虑。奸诈者会预先拿了某医的药方,向医药团体请求鉴定,其所有陈述,多和原方相反,而不利于医生,如鉴定者偶一失察,贸加鉴定,就给狡黠者造成了争讼索诈、予取予求的根据。此类现象使医生苦不堪言。
有鉴于此,上海市各医学团体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联名函请中央国医馆,勿做私人方药鉴定,以免助长刁风。中央国医馆接受此建议,故在《处方鉴定委员会章程》第一条即规定处方鉴定委员会为处理法院委托鉴定案件设立,限制了委托鉴定人的范围,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无理的鉴定要求。
5 处方鉴定委员会的局限性
5.1 鉴定人选的分布地域过于集中
民国法律规定,鉴定人应选有学识经验或经官署委任而有鉴定职务者一人或数人充之。由此看来,中央国医馆选取的名医大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似乎并无不妥,但他们都在南京地区。
中医用药的地域性很强,不可用一地的标准衡量中医用药的对错。例如“黄河流域的国医处方,麻黄最高量往往用到三四钱,而在长江流域一带只不过几分到一钱而已”,因此必须要考虑鉴定者的广泛性。委员们全部囿于南京一隅,是否可以完全统鉴南北,不免令人担心。
5.2 鉴定程序不够严密
民国并无专门法律规定鉴定程序,只有对鉴定的一般性规定。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须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签署方式以及特殊情况下鉴定人需出庭作证。
中央国医馆结合自身机构特点,探索出中医处方鉴定的流程,在《处方鉴定委员会章程》第六条至第九条作详细描述,可谓是创举。章程虽在程序上有所规定,但其本质却依然为一人鉴定,其他签注委员易受已有鉴定意见的影响,也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同时对鉴定人出庭、鉴定时限等也未加以考虑。
5.3 尚未形成专业的鉴定准则
聚药以成方,处方必然有个法则,定为规范,才好衡量是非得失。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章程以及公函中均未提及鉴定委员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何尺度去衡量、判断医师的医疗方法与处方用量在医学上是否合理,对于患者的病情是否做到了适当注意的义务。既无法度,如何知得失。
6 结语
综上所述,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作为民国中医药讼案鉴定的常设组织,首次规定了中医处方鉴定程序,在中西医冲突激烈的特殊时期,为中医在司法鉴定领域赢得了话语权,推动了中医药讼案鉴定的专业化进程,完善了近代医学的鉴定制度。当然,受社会和经济环境制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局限性。
近年来,有关中医药的医疗纠纷也开始日益增多,有的判决并不合理,对中医药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为此,可以从民国时期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的历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加快制定中医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和规则,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在妥善解决中医药医疗纠纷的同时,也为加强学术交流提供素材,为中医药学的发展提供更多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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