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议实名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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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21:22
|个人分类:科技与知识|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制度, 科学, 基金, 实名, 评议
——为寻求真理的努力所付出的代价,总是比不担风险地占有它要高昂得多。
——你若失去了财产---你只失去了一点儿,你若失去了荣誉---你就丢掉了许多,你若失掉了勇敢---你就把一切都失掉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1986年创立21年来,作为国家层面上用以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渠道,一贯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资助了数以万计的项目,大批人才籍此脱颖而出,在广大科研人员心目中享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在当前国内学术风气不尽人意的环境下,一向在广大科研人员心目中崇高而圣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其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难免身受其害。
通过这些文章和相关的评论可以看出,实行基金评议实名制,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均要求当事人公开其真实的身份;基金条例,也制定了基金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作为基金申请-评议过程中的直接当事人,实行申请人和评议专家双方实名制,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因此,匿名评议制不具有法律基础。就更不用议论在当前学术风气不尽人意的大环境下,匿名制有悖于伦理道德的方方面面了。
既然存在问题,就必须改进和完善。基金评议实名制具体细则的制定,必须充分征求和吸收项目申请人、评议专家和基金委管理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特别是申请人和评议专家所代表的广大科研人员的意见,切忌“一言堂”和“暗箱操作”。脱离了广大的科研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也就缺失了存在的基础、成长的土壤和发展的源泉。
基金评议实名制,应包括申请人、评议专家和基金委管理专家等三方的真实姓名等相关信息公开、杜绝空泛的评议意见,以及相应的监督和奖惩制度等基本内容。使项目申请人、评议专家和基金委管理专家等三方,在基金申请-评议过程中建立起相对平等的关系。对“申请-评议”过程中违法乱纪、有悖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行为和各种科学不端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基金评审应该实名还是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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