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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尝试实名评议制 精选

已有 14861 次阅读 2007-12-21 00:17 |个人分类:科技与知识|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不久前,中国科学院网站上发表了朱大明高工的科技期刊应尝试评议专家署名 (http://www.cas.ac.cn/html/Dir/2007/11/23/15/44/00.htm) 。有感而发,草成此文,希望能对促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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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作为国家层面上用以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渠道,一贯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资助了数以万计的项目,大批人才籍此脱颖而出,在广大科研人员心目中享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随着国家投入力度增大、申请项目增加、资助面扩大,在评议专家有限的情况下,同行评议制度也进行了必要的改革。例如,面上项目评议专家由原来的5名,发展成现在“3+X”模式。由于对评议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所以,专家X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作用极其有限,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相对处于弱势。这就意味着,只要在3名评议专家中有1名认为项目申请不予以资助,该申请就几乎等于判了“死刑”。
诚然,国家基金委的评议专家,绝大多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能对项目申请做出客观的评判。但是,任何人都具有主观能动性,难免出现少数同行评议专家受主观意识、心理状态、品德修养等非学术性因素影响,而做出不甚公正的评判。
在基金申请的相关责任者中,每项申请有申请人和课题成员的署名,而作为评议责任人的同行评议专家却没有署名。鉴于此,笔者认为基金申请评议制度应进行进一步改革,尝试评议专家实名制。其目的和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表明评议责任。评议专家署名公开有助于明确责任、增强评议专家的责任感,有利于促使其严把评议关,对项目申请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促使高水平的申请获得资助,同时避免低水平的申请得以鱼目混珠。
 
 2)接受公众监督。基金评议是基金委、申请人和评议专家等三方之间发生的社会行为,如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评议也需要一种公开而且可能对当事人起到监督作用的机制。评议专家署名,既可以使公众、特别是申请人和基金委对评议专家的评议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又是基金委充分了解评议专家的学品和人品的重要方式;同时,也可使评议专家尽量避免评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评议专家履行的责任只是同行评议,署名也只是为同行评议负责,而并不意味着取代基金委的决审权。这样,基金委、申请人和评议专家三方在基金申请过程中,就具有了相对平等的地位。
 
 3)增强评议专家的荣誉感。评议专家署名公开不仅是表示对其评议劳动的尊重,也是对其学术荣誉的一种肯定。如果评议专家提出了供基金委参考的评议意见,而又不愿署名,其学品和人品就值得怀疑,与评议的荣誉也是不相称的

基金评审应该实名还是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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